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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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 年6 月1 日执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我行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我行代销基金的分支机构及具体销售的客户经理。各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基金销售的一线客户经理需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客户经理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基金销售实施考核。

第六条 相关的监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我行基金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及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考核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内容为基金投资客户数、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及基金投资者的保有量。手续费标准最终以我行与基金公司签订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基金代销业务的考核纳入《XX银行绩效管理办

法》中,其中基金业务考核在个人金融业务考核分值中占比根据当年《XX银行绩效考核方案》确定。

各考核内容按权重比例划分,其中基金投资客户数占30%,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占30%,基金投资者的存量占40%。基金投资者客户数按照基金类型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

其中股票型基金的客户数按照1:1.5 的比例计算客户数,债券型基金按照1:1.3 的比例计算客户数,混合型基金按照1:1.4 的比例计算客户数,货币型基金按照1:1 的比例计算客户数。具体计算如下:基金投资者实际客户数=股票型基金客户数*1.5+债券型基金客户数*1.3+混合型基金客户数*1.4+货币型基金客户数基金投资者客户数得分=基金投资者实际客户数/年基金投资者客户数的计划数*30%*当年考核分值(最高不超过该考核项总分的120%)

各分支机构的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按照认(申)购费1:1、赎回手续费1:0.5、转(换)基金手续费1:0.8 的比例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如下:

基金销售手续费实际收入=认(申)购费收入+赎回手续费收入

*0.5+转(换)基金手续费收入*0.8。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得分=基金销售手续费实际收入/年基金销售手续费计划数*30%*当年考核分值(最高不超过该考核项总分的120%)

各分支机构的基金投资者存量按照基金类型进行划分,股票型基金的存量按照1:1.5 的比例计算存量,债券型基金按照1:1.3 的比例计算存量,混合型基金按照1:1.4 的比例计算存量,货币型基金按照1:1 的比例计算存量。具体计算如下:

基金销售的实际存量=股票型基金的存量*1.5+债券型基金的存量*1.3+混合型基金的存量*1.4+货币型基金的存量基金存量得分=基金销售的实际存量/年基金销售存量计划*40%*当年考核分值(最高不超过该考核项总分的120%)各分支机构基金考核综合得分=基金投资者客户数得分+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得分+基金存量得分

总行将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基金考核综合得分情况进行全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为鼓励基金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基金销售的手续费收入的部分直接奖励给各支行,拟在第一年将手续费收入的50%直接奖励给各分支机构,第二年将40%直接奖励给各分支机构,第三年将30%奖励给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获得基金销售的综合收入后,原则上提取该收入的10%作为管理人员奖励,该收入的70%用于奖励给销售人员,20%奖励给柜台操作人员。各分支机构每个季度将本机构基金奖励分配明细表报总行零售业务部备档留查。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的考核数据皆根据我行基金理财综合系统中提取,各分支机构在分配综合销售收入时也应从该系统中提取,保持考核口径的一致性。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零售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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