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局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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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局规》的通知

发布单位:温州市公安局生成时间:20090703

公开方

式:

主动公

索引号:WZ008-0103-2009-0043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所属栏

目:

政府自

身建设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和《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合称《温州市公安局局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这次下发实施的《局规》,是继2001 年施行、2005年调整,今年又经全市公安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后,再次推出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规范民警日常工作行为、执法办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性措施。对我市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务条令》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执勤活动,扎实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起到积极有力地推动作用。为切实抓好这次新《局规》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市局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教育,抓好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与此相配套的具体施行办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做到严格执行、自觉遵守。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狠抓《局规》的组织实施,更要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做好遵纪守规的表率。

四、各级纪检监察、政工、督察、法制和审计等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确保《局规》的全面贯彻、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或发现问题,请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适时对《局规》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

2、《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3、《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队伍管理局规△ 通知

抄送:省厅纪委监察室、政治部、督察总队、法制处、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温州市公安局办公室2009年7月3日印发

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完成,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务条令》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市公安队伍实际,特制订本考评记分办法。

第二条考评记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平时和定期考评相结合。

第三条考评记分工作具体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为了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局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察部门。

第四条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民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记分;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民警日常行为的管理监督,发现本部门民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记分。

出于主观故意该记分而不记分的,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民警所记分数同等记分。

第五条考评记分权限按属人管辖原则确定。

第六条考评记分的行为性质为尚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违反规定行为;同一行为已经作违纪处理的,不再记分。

第七条民警因同一行为违反本办法不同条款,按高分只记一次分数。

第八条考评记分办公室每季度将考评记分情况向本局民警公布一次。各部门、各单位考评办公室每季度将本部门、本单位考评记分情况报市局考评办公室。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次记分;考评分以年为限,不带入第二年,起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1日至本年度的12月20日。

第十条民警对记分有异议的,在接到记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以书面向本级考评记分办公室申请复议,本级考评记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本级考评记分办公室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书面向温州市局考评记分办公室申请复核,温州市局考评记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章考评记分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全年累计被记分12分(含12分)以上未满24分的,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并参加由各级公安机关或人事部门举办的离岗培训。

全年累计被记分24分(含24分)以上的,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参加由各级公安机关或人事部门举办的离岗培训。

第十二条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以上党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一律参加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离岗培训所产生的后果,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离岗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考评记分内容

第一节值班备勤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规定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坚守岗位,因故批准离岗时,应有人代岗,擅自脱岗离岗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下班时,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不按规定交接班,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六条值班应建立值班记录制度,没有建立制度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记2分,记录不详细或应记录而没有记录,对直接责任人记1分。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会议室或岗位上打扑克、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的,在单位值班备勤期间进行影响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八条备勤人员接到单位紧急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到岗,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值班期间凡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应依法作紧急处置,并及时汇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警惕,维护好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督促保安人员加强门卫值勤和巡查工作,搞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值班备勤制度的,视情记1至3分。

第二节接警处警

第二十二条对群众的报警求助,不及时受理,推诿扯皮、故意搪塞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必须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因主观原因不出警或导致出警延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违反着装、携装规定的,或未按取证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证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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