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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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与处理预案

第一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防和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等事件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订本处理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以及病人对我院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有关工作的投诉。

医院设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工作,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办公室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处理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及直接责任人,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和其他投诉方式,建立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受理病人的及信函投诉,接待直接投诉人员。办公室在接到医疗争议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容,转交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条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争议,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如患者仍不能理解或存在较大争议,科室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转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或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报告,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配合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及时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人的人应该在12小时及时

向县卫生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他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的,由医院安排专人接待。其他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和进行评议。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科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在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案件,应该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小组人员要团结协作,进行紧急抢救。

第十二条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在接到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根据医疗过失的情况或者患者健康的损害程度,组织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其他临床医疗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办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应

当有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场,复印或者复制完毕后,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加盖印章,并由患者本人或受托的家属或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缴纳相应的复印或复制费用后,方可拿走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若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应当允许患者或家属复印或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五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若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不得复印或者复制。上述客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院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第十六条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时应该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的,应当与患者一方共同协商,在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与患者一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当申请卫生局进行处理。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

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七条如患者死亡,医院应当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要求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医院与患者一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工作人员应该告之患者一方在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同时应该告之患者一方如果拒绝尸检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患方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八条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应该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资料,书面述及答辩,包括以下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重患者,在规定时间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没有过失责任的,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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