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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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重庆市高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量化分级评分表单位名称:地址:

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说明:1.带★的检查内容为关键项,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不评定动态等级。

2.检查结果平均分:实得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不包括合理缺项检查项目)所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3.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检查项目缺项的,以本说明第2点的方法计算平均分;检查内容缺项的,计算该项检查项目的标化分,并以该项标化分参与计检查结果的平均分;该项标化分:该项实得分/该项应得分×10。该项应得分=该项查项目总分一该项合理缺项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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