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德国民法典评注

德国民法典评注德国民法典(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于19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它不仅对德国境内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注进行介绍。
第一编总则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由第1至240条共计240条规定了德国的民事法律原则。
其中,第1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秩序,有效地将其与其他法律分开。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的主体、代理与授权、明确了合同、赠与、继承等重要规则,为后续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基础。
第二编物权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对物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241至853条详细阐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占有权、优先权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的交易、负担和抵押权的设立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担保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担保的法律制度。
第854至1296条明确了以财产为担保的合同关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德国民法典对于担保权利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编债权关系德国民法典第四编详细规定了债权关系。
第1297至2410条笼统描述了债务的设立与履行、利息与损害赔偿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编知识产权德国民法典第五编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2411至2638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设立和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德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义务进行了准确的规定,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编继承德国民法典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2411至2418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评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成为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楷模。
在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Gesetzbuch)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这些都是保守甚至守旧的《德国民法典》所无法比拟的。
然而,相较《法国民法典》而言,《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却有着显著的进步。
正是因为这两部法典各有千秋,有的比较法学家,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1911―1996)与H?克茨(Heinkotz,1935―)就在《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而《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应是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邦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习惯法,而正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因此,《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应该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
“潘德克顿学派”代表人物温德莎德(BeruhardWindscheid,1817―1892)直接负责《德国民法典》初稿的起草工作,虽然该稿经过多次修改,但就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和语言来说,均是德国罗马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共历时23年。
1874年2月28日,德国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推荐下载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简称《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
它于19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法律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
当时,德国各地的法律体系繁杂,导致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民法典,以便统一德国各地的法律。
1896年,德国议会通过了《民法典制定法案》。
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们开始了长达4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于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德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六个部分。
其中,总则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十分严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内容往往会有重叠,因此在编写这两个部分的时候,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重复。
三、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其中,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平等、自由契约、私有财产、民事责任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它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其中,财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权,包括了房屋、土地、车辆、股票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了抵押权、留置权、担保权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目的等要求。
合同的履行则需要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 侵权法侵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六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徐晓聪【摘要】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世界法律史发展史上最优秀的法典之一,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制定过程中争相效仿的典范.它以其严谨的结构,先进的编纂技术以及精确的语言闻名于世,在制定百余年后的今天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本文欲以法典的规制技术,民法典编纂的五编制结构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等法典体例特征为突破口,并通过对潘德克顿学派的学说进行介绍,来论证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而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德国民法典的借鉴方向提出建议.【期刊名称】《潍坊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8)001【总页数】5页(P61-65)【关键词】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典的规制技术;五编制结构;潘德克顿法学派【作者】徐晓聪【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51.61900年《德国民法典》一向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典范,其总分的立法结构和刚柔并济的法律参引技术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能找到身影。
现正值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关键时期,对于《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加以选择性的借鉴,对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法典的规制技术入手,详细介绍《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并与其他法典的规制技术对比以体现其科学性。
其次,本文将以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说和主张为出发点,探究《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编在内的五编制的立法体例的科学性。
科学实用的民法典必将成为其他国家在制定法典时争相效法的对象,本文将探讨《德国民法典》是如何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在结论部分,本文将就中国正处于编纂进程中的民法典是否以及如何借鉴《德国民法典》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一)法典规制技术简介民法典的规制技术指的是立法者在制定民法过程中在一定的立法思路和立法目的的指引下限于同时代的法学发展水平对法典进行编纂的方法的统称。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21浏览次数:3823字体大小:大中小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
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
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在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
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
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
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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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是德国最早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基石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版:德国民法典初版于1900年颁布,是基于各国民法典的经验而创建的,全文共有2385条。
2. 二次修订:在1916年至1929年间,德国进行了第一次对民法典的修订,新增了一些法条和条款。
3. 战后修改:二战后,德国在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并在1957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对民法典的修改,重点修订了合同法、权利和责任等章节。
4. 十九世纪的法典: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德也将自己的民法典融入了德国民法典中。
此后,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十九世纪的法典”。
5. 最新修改:德国民法典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这次修订重点关注了不动产法和现代工商业合同法。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经历多次修订后,已经成为了一部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2003-12-3 11:12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典之一,德国民法典以其内容和编制影响着许多国家民法的发展,以下我将主要介绍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的一个特点是它的五编的结构。
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到法国民法典,民法一直被划分为人法和物法。
法国民法典分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方法”三种编,实际上就是这种划分法。
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也是如此分编的(虽然人们把它划入德意志法系)。
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对法国民法典的划分法就有所变通,设有单独的“继承法”一编。
19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则分为5编,设置了总则编。
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特别是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撒克逊民法典采用这种编制,影响并不大。
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编制,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引起了各国民法学者的注意和讨论。
这种影响甚至到了法国。
而关于“总则”编的讨论则一直持续到后世。
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
以下就这三点略加讨论。
(一)关于总则编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最引人注意、最引起争议的问题。
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共共同的规则来。
在潘德克顿学派看来。
回答是肯定的。
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理论上说,这是能成立的。
因为在人法(或称为身份法)和物法(或称为财产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
例如主体(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
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也是应该的。
再说,如果民法只能划分为人法和物法,这两部分之间没有共同之处,民法就成为这两部分的机械的合并,那么,有什么理由把这两部分称为一个民法呢?如何构成一个整体呢?有了总则,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就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民法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了。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百科名片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它是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民法典》与《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规范债权的条款移至物权法,反映了债权法的新概念。
此外,它还对日本在同一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一、法典组成部分二、概说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编纂基础五、理论基础和理论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七。
《德国民法典》第八卷的编制。
《德国民法典》一、法典组成部分二的内容。
概述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编辑本段]i.代码的组成部分法典共有五编,1.概述(allgemeinerteil)2.债务关系法(rechtderschuldverhltnisse)3.物权法(sachenrecht)4.家族法(familienrecht)5.继承法(erbrecht)。
[编辑本段]二、概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出版后,它在当时的欧洲大部分地区流行起来。
许多欧洲国家接受其影响,要么直接将其作为自己的民法典,要么以此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近百年的时间里,欧洲没有一部民法可以与法国民法相匹敌。
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在历史地位、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意识形态精神方面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
德国民法典——精选推荐

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关键词: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启示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典对于德国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
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
因此,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一、德国民法典的生成一部法典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的发展史。
“每一种法典,都是一定的国情、历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们检视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水准、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
”[1]德国民法典诞生的直接推动力就是要废除西方列强在德国的治外法权,实现主权独立。
然而,作为一部反映与规制全体德国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典,不可能仅仅依靠一场废除治外法权运动就能造就出来的,它的生成必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与之相应的思想与法学理论方面的准备,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1. 废除治外法权是德国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政治动因“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应该说是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一大前提下,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
”[2] 19 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在亚洲扩张势力范围,通过坚船利炮洞开了德国的大门。
西方列强与德国签订不平等条约,迫使德国丧失了司法主权的独立与关税自主权,强迫德国承认包括司法在内的本国法律制度在德国领土上对本国国民进行裁判的效力。
在当时,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成为德国国民的强烈愿望和政府的首要职责。
明治政府上台以后,头等大事就是力争修改德国在德川幕府末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1871 年德国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欧美与各国交涉,西方列强则要求德国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楷模,制定各种法典,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
面对实力强大的西方列强,明治政府为了达到废除治外法权的目的,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本文将从这三个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二、法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颁布,由拿破仑·波拿巴签署。
这部法典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推翻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私有财产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个人主义,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2)强调私有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
(3)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三、德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于1900年颁布,是德国统一后制定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是在德国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信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社会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2)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3)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
四、我国《明发店》1. 立法背景我国《明发店》是清朝末年的一部商法典,颁布于1904年。
这部法典是在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人利益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确立了商业诉讼、商业仲裁等方面的程序。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原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的背景与历史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2.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3.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人法a.自然人b.法人2.物权法a.所有权b.他物权3.债法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4.家庭法a.婚姻b.亲子关系c.监护5.继承法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逻辑体系严密2.概念清晰3.法律制度完善4.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正文:德国民法典,全名为《德国民法典: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法律》,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德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于1900 年1 月1 日生效,是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德国民法典的背景与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德国的统一。
19 世纪末,德国各邦国实现了统一,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应运而生。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最终在众多法学家的努力下完成。
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奠定了德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德国民法典分为五部分,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1.人法人法主要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则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关于物的权利关系。
包括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3.债法债法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债的发生原因。
4.家庭法家庭法规定了婚姻、亲子关系以及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
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在于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清晰、法律制度完善。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许多制度和规定。
例如,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等都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启示。
外法史资料

5.简述1949年波恩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现行的德国根本法。《基本法》首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内容与《魏玛宪法》大致相同,并强调公民权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家各部门均受其制约,任何人均可因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宪法申诉。
其次,《基本法》分别对联邦和各州、联邦议会、总统、立法、行政财政和司法等部门的制度和权限作出原则规定,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规定了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第一,规定国家结构形式继承采用联邦制,各州重新取得本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它把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作为联邦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又规定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第二,规定德国的立法机关是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第三,规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选举,改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并且大幅度削减总统的权力。第四,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起实际领导作用。第五,《基本法》规定在国家机关活动中,立法部门服从于宪法秩序,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受法律和正义的约束。
(1)德国封建法以其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属地性为主要特征。
(2)基于对罗马国家理念上的认同,罗马法成为一种被全德各邦封建君主共同接受德法律文化遗产,其内容成为德国封建法德重要渊源。
(3)邦法、城市法组成的地方法成为德国封建法德基本形式,相对成熟和完备的地方法体系为统一后德国法的创制提供了最初的模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近代德国法的统一是在地方法的基础上实现的。
6.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对人、物、法律行为和时效等作了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包括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和保证等各种债务关系。第三编物权法,包括不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和质权等内容。第四编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保佐等内容。第五编继承法,包括继承、继承人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特留份等内容。
试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试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一、从历史背景看特点。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呢。
当时德国刚刚统一不久,之前各个地区的法律差异比较大。
这部法典的出现就像是给新生的德国披上了一件合身的法律外衣。
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德国历史上各种法律传统的一个整合。
比如说,德国的日耳曼法传统在其中就有所体现。
日耳曼法里那种注重习惯、注重团体利益的思想,在民法典里能找到影子。
这就使得这部法典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本土根基。
而且啊,当时德国的经济发展迅速,资本主义工商业蓬勃发展,法典也得适应这种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就有了一些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特点。
二、结构方面的特点。
这部法典的结构相当严谨。
它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五编。
这就像是一个精心搭建的积木大厦一样。
总则编就像是大厦的地基,规定了一些适用于整个法典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像人、物、法律行为这些基本的东西都在总则里先定好规则。
债的关系法编呢,就把各种债权债务关系都涵盖进去了,比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权债务。
物权法编管的就是关于物的权利,像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亲属法编主要是规范家庭关系,像婚姻、亲子关系之类的。
继承法编就涉及到一个人死后财产的继承问题。
这种结构体系让整个法典条理非常清晰,找起东西来很方便,就像我们在一个分类清晰的图书馆里找书一样轻松。
三、内容方面的特点。
1. 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与限制。
法典对个人权利那是相当重视的。
它确立了很多保护个人权利的规则,比如对财产权的保护。
一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在这部法典下受到了很强的保护,别人不能随便侵犯。
但是呢,它也不是无限制地保护个人权利。
它会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在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就像一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不能盖得太离谱影响到邻居或者整个社区的利益。
这种对个人权利既重视又限制的做法很有智慧。
2. 逻辑严密的法律概念和制度。
法典中的法律概念和制度逻辑严密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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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摘要: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德国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是19世纪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的代表之一,是民法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此后,一种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逐渐形成。
因此,探究其历史地位及影响的具体内容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及具体内容,探讨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关键词:1900年德国民法典历史地位影响立法技术制度创设契约自由成文法德国法系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世纪中叶,随着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消除封建割据,实现国家统一成为德国人民的迫切要求。
德国统一以前,各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民法尤为纷繁复杂;此时,德意志第二帝国境内存在着以下四个法律区域:普鲁士一般邦法适用区域、法国民法典适用区域、萨克森民法典适用区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区域。
这种局面严重阻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1814年,海德堡的法学者蒂伯特发表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这篇纲领性文章,强调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对德意志民族自我认识的意义。
然而,萨维尼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贯彻。
对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的计划,首先在政治上由于统一国
家的努力而受到激发。
国家统一的推动者认为,应当把民法典理解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因为法律的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统一。
1874年,第一委员会受命为德意志帝国起草第一部民法草案。
它的成员包括著名的罗马学者伯恩哈德·温德沙伊德。
13年后,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附有“理由书”的草案,1888年公之于众。
1896年,最终的草案文本由帝国议会通过,德国民法典遂告诞生。
从做出决定到最终的草案文本被通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前后费时22年多——从1874年到1896年。
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第一天的施行,标志着德国在私法领域实现了法律统一。
《德国民法典》共分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2385条,另附施行法31条,其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自由是指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平等则表现为公民在私法上的地位平等。
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①
(二)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
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
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有显著的进步。
人们常说,《德国民法典》虽然说是19世纪之子,却并非20世纪之母。
一般说来,大多法典都只是对过去或当时制度的归纳整合,反映当时的法学状况,而很少有法典能为将来的新事物、制度的发展做出囊括。
②所以苛求《德国民法典》的预见性和所谓的先进性并不妥当。
而且就《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高超的成就,一直受人称道,并远远高于《法国民法典》。
这种成就表现在:在大的方面,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强;在规定方法上,采取适度的概括方法;在用语方面,名目做到精确一致。
法典的语言和思维方式密不可分,抽象概括式的《德国民法典》,“倾向于使用一种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倾向于创造抽象的语言和技术意义的表达方式。
”③所以精密的概念必然需要一种严密的体系作为来确定其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
《德国民法典》采用合理的源自潘德克顿法学的五编制体系。
这五编的排列是演绎式的,即由抽象概括的原则出发,逐步走向具体。
先是总则,这里面均是概括性的规定,而后债、物权、亲属、继承,都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关系。
在编以下分章、由章而节,也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
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典》远胜于《法国民法典》,这也是其能获得和《法国民法典》相互匹敌的地位的原因。
综上,西方法学界认为,《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三)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统一了德国法制,为德国社会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准则,成为
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其次,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逻辑严密、条文概括、思辨性强的特点,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
它能够历经一百多年,仍然被德国所沿用,足以证明它对德国的重大影响。
实际上,德国民法典是一部靠逻辑力量和立法质量取胜的民法典。
此外,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
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用,例如,1929年至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就将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直接“拿来”,为己所用。
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使德国民法典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国民法典,更令重视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学者为之倾心,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效仿德国民法典而设置总则编,将诸如“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等概念加以概括规定,使之也适用于分则各编。
其次,德国民法典不仅对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了外国的法学理论与学说,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的概念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文化的共同财富。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德国民法典甚至对于战后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产生了影响。
从我们中国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更为密切。
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也从德国民法吸收了较多的营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
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5编制。
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
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5编
制。
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5编制讲学,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特别在某些教科书中。
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也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则成为明显的。
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
至于在台湾,由于一直适用中国民法,以及从德国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
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如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与公司法等方面),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
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很有根基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
注释:
①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7-318页
②王卫永:《论民法典之构造—以法律价值为视角》,中国私法网,2006年9月
③(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参考文献:
1、《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