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按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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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按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
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
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
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
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
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
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
分之百。
概念介绍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
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
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4天和166.7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
×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
×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
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
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具体例子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
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
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
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
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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