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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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作者:曾庆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受

受益人。因为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才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果一方是受益人,那么,分担损失就是受益的代价。

第二,有实际发生的较严重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这种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救济。如何确定损害程度是否严重,并无统一的标准,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只是较小的损失,则不需要通过法律救济,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这并不违背公平理念。

第三,受害人的损失(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是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损失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四,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并且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时要注意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并非无过错),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以上是法律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了适应动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开放的(即不限于上述五种情形)。例如,甲某在帮助邻居乙某修理房屋时,从房顶上滑下摔成重伤,双方均无过错。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乙某拒绝,于是甲某告上法庭,此案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方法

明确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还要解决损失怎样分担的问题。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受益人,一类是无受益人。这两类案件的适用方法是不同的。

1.有受益人的案件:应当着重考虑受益的程度。例如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的案件。当一方从对方行为中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包括物质、人身安全、精神利益),而对方因此遭受损失,则应当由获益者分担主要损失,而受损者分担次要损失。这样调解或者判决,当事人心理上容易接受。

”砸中他的头部,医疗花去十几万元,但还是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创伤性癫痫。因为找不到“扔杯人”,陈涛花了2年多时间来确定可能侵权的众多商家,然后告上法庭。2014年6月18日,法院判决124户商家每户补偿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

第一,上述法律规定,误伤了不少无致害行为人。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除侵权人外,其他123户商家都是无致害行为人。事故发生时,无致害行为人在房里做事或者聊天,往往是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在房里做事或者闲聊,难道还要全程录像?法律不能

强人所难!)不能证明自己无致害行为,就要分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很不公平的!很多商户都表示不能理解。

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平责任只是适当补偿,受害人也要承担部分损失,这不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陈涛说:判决的补偿款太少了;另外,如何尽快拿到补偿金,还是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每户商家拿出1230元-钱不是问题,问题是无致害行为人-有的不愿意出钱。如果是一般住户,抵制交钱的就更多了)。

第三,上述法律规定,不利于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的发生。高空抛物者因为混在

平价值产生怀疑,不利于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提升公民的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是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王全弟,李挺.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新解读.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

[3]孙兆云,王英占.天降杯具砸伤人,124户商家每户补偿1230元.成都商报.2014- 06 -19(5).

[4]姜玉,刘艳驰.论公平责任的适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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