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以九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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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九鼎投资挂牌分析 (1)

一、九鼎投资结构 (1)

二、本次挂牌亮点: (2)

三、本次挂牌注意点 (2)

1.收益补偿协议 (2)

2.回购条款 (3)

3.同业竞争 (4)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4)

一、设立及运营 (5)

二、备案管理 (5)

三、募集管理 (7)

四、投资管理 (8)

五、税收 (9)

六、优惠政策 (11)

第一部分九鼎投资挂牌分析

一、九鼎投资结构

二、本次挂牌亮点:

九鼎投资此次股票发行对价支付方式为合伙制基金财产份额,交易实质为换股并购。此次发行是公司发行股票购买公司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部分出资人在基金中的出资。

此次发行股票以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作为对价支付方式的原因:

(1)部分基金出资人希望与公司一起成长,并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但却不能支付足够多的现金。

(2)基金份额较现金而言,未来增值的空间更大。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和潜在风险收益情况,公司较为了解。

(3)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后续将需要较多现金,但当前阶段不需要太多的现金。

三、本次挂牌注意点

1.收益补偿协议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控股”)与新增股东签订了《收益补偿协议》,向新增资股东做出了收益补偿承诺,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①新增股份在登记到出资人名下日开始三年末结束后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计算低于一定水平的,则出资人有权要求九鼎控股按照《收益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出资人予以一定补偿。

②在新发行的股份登记到出资人名下后三年内,如果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或者累计20 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高于一定水平的,则九鼎控股自动免除补偿义务。

③如果存在约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且不存在约定的免除补偿义务的情形,则九鼎控股须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④如果出资人在该等股份登记到其名下后三年内自行决定卖出了部分股份的,卖出的股份不予补偿,其余股份的市值涉及补偿的,则九鼎控股须按照约定进行补偿。

分析:该等收益补偿承诺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另外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并不涉及公司本身承担任何责任,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保底承诺,也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但是,九鼎控股基于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和收益补偿协议的压力,存在相关主体人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及其对公司及公司未来新增投资者利益、股票交易场所交易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虽然对此九鼎控股及其股东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上述事项,但若九鼎控股进行了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同时,如果公司挂牌三年后股价非常低迷,使得本次新增出资人收益低于底线,则九鼎控股就须向出资人予以补偿,而其补偿的主要资金很可能只能是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如此就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回购条款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中,除政府引导基金存在保本、回购条款外,公司、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未对基金或者基金投资人承诺保本、最低收益、回购、对赌等事项。

上述回购条款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非合伙企业本身对约定金额承担责任,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有效。

3.同业竞争

公司五名共同控制人吴刚、黄晓捷、吴强、蔡蕾和覃正宇以LP 形式投资了嘉诚凯悦和嘉兴合创两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蔡蕾和黄晓捷以LP 形式投资了和聚九鼎和金泽九鼎两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投资的五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吾九鼎的子公司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公司五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五支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与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是,五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五支私募股权基金系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平行的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存在同业竞争,虽然该等同业竞争并未违反相关协议的约定、也不会造成基金投资人与公司的纠纷,但是有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人对公司项目投资分配机制的担心,从而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为解决此问题,公司五名共同控制人已经承诺将以五支基金的份额对公司予以增资或转让,增资及转让后五名共同控制人不再持有公司及其子公司募管理的任何基金份额,公司五名共同控制人还承诺未来不再以任何方式参与投资由九鼎投资及其子公司募集、管理的基金。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一、设立及运营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2007 年6 月 1 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二、备案管理

2011 年11 月23 日之前,实行的是自愿备案的政策。如果股权投资机构需要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的出资,必须到国家发改委予以备案;如果创业投资机构需要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到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备案;否则不需要备案。

2011 年11 月23 日至2014 年2 月7 日,实行的是强制分级备案的政策。除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外,规模在 5 亿元及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及管理机构须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规模在 5 亿元以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及管理机构须到省级发改委事后登记备案。

2014 年2 月7 日开始,实行的是强制统一备案政策。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

第五条(十五):备案管理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第五条(十七):备案管理部门。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资本规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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