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第二节门诊与急诊手册
第二十八条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患者的初诊记录或者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第十五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允许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允许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者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预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者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蓦地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者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者家属签署知情允许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者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浮现等。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门诊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是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
正确的病历书写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以便医疗工作者能够准确、规范地记录患者信息。
一、病历的基本组成部分病历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
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应按照这些部分的顺序进行,确保内容全面、系统。
二、主诉的书写要点主诉是患者自述或由家属陈述的病情描述。
在书写主诉时,应记录患者病情的起因、症状、持续时间、伴随症状等详细信息。
应使用准确的描述词汇,避免使用模糊、不明确的词语。
同时,应注意主诉的客观性,避免主观色彩的加入。
三、病史的记录方式1. 现病史:应详细记录患者当前的症状表现,包括发病时间、症状进展的过程、治疗效果等。
对于慢性疾病,还需记录患者病史的长期演变情况。
2. 既往史:包括过去手术、疾病、药物过敏等信息。
应尽量详细地记录,避免遗漏重要的既往史。
3. 个人史:包括吸烟、饮酒、嗜好等个人生活习惯,对于与病情相关的个人史也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4. 家族史:记录患者直系亲属中是否有某种疾病的家族史,有助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四、体格检查的要求体格检查是通过对患者进行身体各部位的观察、触诊、叩诊、听诊等手段,旨在了解患者的体征和生理状态。
在记录体格检查时,应按照系统进行,如头颅、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
对于异常体征,应详细描述,包括部位、性质、程度等。
五、辅助检查的记录辅助检查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等检查手段。
在记录辅助检查时,应确切标明检查项目、结果和参考范围。
同时,还应注意注明检查日期和报告单的编号,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六、诊断和治疗计划在病历中,对患者的初步诊断和治疗计划应进行明确而简明的记录。
对于不同疾病,诊断应尽可能准确,并应附上相应的证据,如实验室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结果等。
七、书写规范和标点符号的应用1. 书写应工整清晰,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模糊不清的字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卫生部下发的卫医发[2002]190号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确保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十分重要的文件。
病历是反映医务人员全部医疗活动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资料。
严格按标准要求书写病历,既能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
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
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标准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引言医学病历是医院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书,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对于医生的诊治和患者的医疗保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病历书写的质量和规范性,本文将介绍第一医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2. 病历基本要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素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
2.1 患者基本信息在病历中首先要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就诊日期等。
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性非常重要,以便医生能够快速识别患者并查找相关资料。
2.2 主述主述部分是患者自述病情和就诊原因的描述,应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就诊目的等。
应尽量详细记录患者主述的内容,并尽量减少对患者原话的引用,以提高病历的可读性。
2.3 病史病史包括现病史和既往史。
现病史要详细记录患者当前的症状、病程、特点等。
既往史包括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过敏史、家族史等,这些信息对于诊断和治疗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完整记录。
2.4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医生通过对患者进行观察、询问和检查来获取诊断信息的过程。
在病历中,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体格检查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呼吸等生理指标的测量结果,以及相关的体征和症状。
2.5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是指医生为了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进一步评估而进行的检验、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等。
在病历中,应详细记录辅助检查的方法和结果,例如血常规、尿常规、X光片等。
2.6 诊断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的结果,医生将对患者进行诊断。
在病历中,应明确记录医生的诊断意见,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推理过程。
2.7 治疗计划针对患者的诊断结果,医生将制定治疗计划。
在病历中,应详细记录治疗计划的内容,包括用药方案、手术计划、康复治疗等。
3. 病历书写规范为了保证病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读性,第一医院制定了以下病历书写规范:3.1 规范的书写格式在书写病历时,医生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包括字体、字号和行距等。
河南省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分类(一)按种类分:门(急)诊病历(包括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与归档病历。
(三)按记录形式分:书写病历、打印病历与电子病历。
第三条中医病历书写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七条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mmHg(毫米汞柱)等。
第八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九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同颜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要及时、认真的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修改部分上划双横线,同时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及修改时间。
(三)上级医师应该使用自己的身份进入电子病历系统,及时审查修改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模板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模板病历书写是医生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准确、规范的病历书写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下面是一个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模板,供医生参考:一、病历主页1. 病历编号:填写病历的唯一编号,可以是医院或科室规定的格式,也可以是将病人的特定信息与日期组合而成的编号。
2. 姓名:填写患者的姓名,注意写清楚姓和名的顺序。
3. 性别:填写患者的性别,男或女。
4. 年龄:填写患者的年龄,一般以周岁为单位。
5. 就诊日期:填写患者就诊的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
6. 主要症状:对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简要描述,包括疼痛部位、性质、发作时间、持续时间等。
7. 临床诊断:初步的临床诊断,根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进行判断。
二、病史1. 现病史:详细描述患者当前的症状、体征以及持续时间等。
包括主诉、发病经过、治疗措施等。
2. 既往史:包括患者的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外伤史等。
对以往的疾病发作、治疗情况进行描述。
3. 个人史:包括患者个人的生活习惯、饮食情况、吸烟、饮酒等情况。
4. 家族史:包括患者的家族中是否有相似的疾病,有无遗传疾病等情况。
三、体格检查1. 查体: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一般情况、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头颅、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各个系统的检查。
2. 实验室检查:将患者进行的一些重要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书写和解读。
四、诊断与治疗计划1. 临床诊断: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判断,给出最可能的临床诊断。
2. 鉴别诊断:对可能的鉴别诊断进行列举,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排除。
3. 辅助检查:列举可能的辅助检查,如:X光、CT、MRI等。
4. 治疗计划: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措施等。
五、随访及复诊计划1. 随访计划:制定患者的随访计划,包括随访时间、随访内容等。
2. 复诊计划: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进行复诊,具体复诊时间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制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是医疗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需要准确、清晰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
以及治疗过程等信息。
以下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1.病历的标题: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院号(或门诊号)等基本信息。
2.病历的日期和时间:在每个病历的开头,标明书写病历的日期和时间,以便于追溯
与统计。
3.病程记录:按照时间顺序,从患者就诊至出院(或结束住院)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应包括病史(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诊断、治疗过程、转归等内容。
4.书写规范:病历需采用工整、规范的书写方式,使用医学术语、标点符号和简洁准
确的语言表达,尽量避免使用缩写和简写,确保病历的易读性。
5.患者隐私保护:在记录患者信息时,应遵守医疗机构和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要求,
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6.完整记录:病历中应包括必要的信息,避免遗漏或空白记录,以确保患者的诊疗过
程能够连贯、完整地被追溯和评估。
7.签名和医师编号:每份病历应有医师的签名和医师编号,标明记录者的身份和责任,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病历书写需要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以保证医疗质
量和患者的权益。
2023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二、病历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
2.病历保存期限:
(1)门(急)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
(2)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3.病历查阅与复制:
(1)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便利。
(1)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对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并制定改进措施。
(3)医疗机构应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病历质量改进活动,提升病历管理整体水平。
8.病历的伦理和法律要求:
(1)病历书写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请求修改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便利。
(3)医务人员在病历记录中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1)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病历的审查和鉴定。
(4)规范清晰:病历书写应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晰,便于阅读。
二、病历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
2.病历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门(急)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3.病历应实行归档管理,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的安全、整洁、有序。
4.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借阅、复制、携带、销毁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医疗信息化应用等。
(3)通过病历管理教育与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的重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
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 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 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 ,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 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 原来的字迹。
精选课件
•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
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 解和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 、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 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手术、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等),应当由患 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 法签字时,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 无法
• (2)患者病情危重,意识清醒,可与其代理人
• 5.自费项目告知。收费项目或自费比例较高的检查和治疗
。
精选课件
• 6.贵重药品、高值耗材的告知。 • ⑴贵重药品:是指日使用费用较高的药品。一般
指:针剂单支超过200元,片剂最小销售包装超 过200元。
• ⑵高值耗材:主要是指直接用于人体、对安全性
有严格要求、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 较高的消耗型医用器械。主要由植入和介入材料 组成,包括血管介入类如支架、非血管介入类、 骨科植入或内固定、吻合器、神经外科、电生理 类、起博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 、口腔科等材料。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基本要求
永年县第一医院质控办 赵瑞芳
精选课件
一、定义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
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 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 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01
第十八条 各种表格内容应项认真填写,每张记录纸均应完整填写楣栏如病人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页码。 第十九条 各医院病历应有统一规格,使用表格式的专科病历可以参照附录1的“表格式病历”进行设计。病历纸规格大小,以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为准。(旧)实习生及临床工作未满三年的医生不能使用表格病历。
02
主治医师应及时审阅进修医师及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旧:每页修改5处以上或字迹潦草不可认的应令其重抄后才签名)。
03
正、副主任医师要经常督促检查病案质量,并对与自己的有关记录亲自修改并签名。
0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申请会诊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等重要记录应有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方式书写,急诊、抢救要写时间,如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25分写成2010-12-29 15:30。(旧: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各种记录结束时应签全名并清楚易认。 第十三条 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的既往史中注明药物的名称。(不用红色) 第十四条 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病人(包括死亡者)不能随意取消住院号,但可不书写入院记录,而应详细书写24小时入出院(死亡)记录。病人未办入院手续在送病房中或病房、手术室死亡,接诊或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参照上述要求在门诊或急诊病历上书写记录,病人按门诊急诊死亡统计。
0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23-11-08•病历书写总则•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病历归档管理•病历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目•病历书写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最新病历书写案例分析录01病历书写总则目的与意义提高医疗质量通过病历书写,医生可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更加合理的治疗方案,从而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患者权益病历是患者了解自己病情的重要途径,也是患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通过病历书写,医生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
记录患者病情及治疗过程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及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它不仅可以帮助医生了解患者的病情,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和教学资料。
03适用于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医务人员应按照同一标准进行书写。
适用范围01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
02适用于所有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确保病历书写规范、准确、完整。
遵循标准遵循医学术语和临床路径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应遵循医学术语和临床路径,避免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和描述方式。
遵循患者隐私保护原则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应遵循患者隐私保护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02病历书写规范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婚姻状况、血型、过敏史等信息。
患者基本信息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结果、诊断时间及诊断医生。
诊断信息应包括床号、住院号、住院科室、主治医师、住院日期等信息。
住院信息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分析、治疗方案等信息。
病史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应包括患者病情变化、诊疗措施、效果评估等信息,并按照时间顺序记录。
应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饮食情况、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时间顺序记录。
030201应包括医生姓名、职务/职称、签名日期等信息,并确保医生签名与医院注册备案的签名一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院的声誉。
为了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医院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以期提高病历书写的质量和效率。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病历封面病历封面是病历的第一页,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入院日期等。
此外,还应标注患者的主要诊断和住院科室。
2. 病历主页病历主页是病历的第二页,主要包括主要诊断、入院情况、病程记录等内容。
主要诊断应准确、简明地描述患者的疾病名称和病情程度。
入院情况应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等。
病程记录应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和病情变化。
3. 病历格式病历的格式应统一规范,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
字体应选择常用的宋体或者楷体,字号普通为小四号,行距为1.5倍。
病历的标题、段落和表格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4. 病历内容病历内容应准确、详细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
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每一项内容应按照时间顺序记录,避免遗漏或者重复。
5. 病历签名病历的每一页都应有医生的签名和日期。
签名应清晰可辨,日期应准确无误。
医生签名代表着对病历内容的认可和负责。
二、病历书写管理制度1. 病历书写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书写培训,包括病历书写规范、病历内容要求、病历书写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内容可以通过讲座、研讨会、在线教育等形式进行。
2. 病历审核医院应设立病历审核岗位,负责对病历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病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医生,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指导。
3. 病历质量评估医院应定期进行病历质量评估,对医生的病历进行评分和排名。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医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时,医院应对病历质量较差的医生进行个别指导和培训,以提高病历质量。
202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2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不仅是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务人员和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因此,规范病历书写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 2024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不得虚构、篡改。
所记录的内容应准确无误,时间节点清晰,记录及时,涵盖患者诊疗的全过程,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清晰、易读、可追溯书写字迹应清晰可辨,避免潦草、涂改。
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表达方式,确保其他医务人员能够轻松读懂。
同时,各项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查找和核实。
二、病历的组成部分及书写要求1、住院病历(1)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及诊疗计划等。
书写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准确分析辅助检查结果,做出合理的初步诊断和诊疗计划。
(2)病程记录是对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变化、诊疗措施及效果的连续记录。
应按照时间顺序书写,包括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等。
记录内容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反映出诊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决策依据。
(3)出院记录总结患者住院期间的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及出院医嘱。
出院诊断应准确、完整,出院医嘱应具体、明确,包括休息、饮食、用药、复诊时间等。
2、门诊病历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意见等。
门诊病历书写应简洁明了,重点记录本次就诊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病历书写的时间要求1、入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
3、日常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病情变化时随时记录。
4、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当在查房后 48 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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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女口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
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 30。
第十二条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第十三条病历的眉栏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病区、姓名、住院病历号等);每一相同内容从起始页页脚开始,居中标注页码,如长期医嘱第1、2、…… 页,入院记录第1、2、…… 页等。
第十四条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应在收到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因患方因素导致患者离院时未收到的报告单,由患者所在科室送达病案管理部门,统一归入病案。
第十五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与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第十七条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九条本文中上级医务人员是指主治和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
用门(急)诊手册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
(一)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记录。
(二)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急诊患者的病历,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门(急)诊手册或门诊病历中,对疾病的判断书写为“初步印象”;急诊留观病历中书写为“初步诊断”。
第二十四条暂时不能明确诊断者,初步印象或初步诊断可书写为“某某原因待查”。
第二十五条门诊患者因同一种疾患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生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住院诊治。
门诊会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的事项、上级医师诊查过程和指示意见,均由经治医师如实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第二十六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或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中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节门诊与急诊手册第二十八条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患者的初诊记录或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出现等。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门诊病历第三十二条门诊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病历记录、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用于门诊或急诊就诊患者。
第三十三条首页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初诊记录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三十五条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患者的主诉、现病史写法同门(急)诊手册。
第三十六条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并居中标注页脚页码。
第三十七条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患者首次就诊时可在门诊建立病历,并按要求分配具有唯一性的门诊号。
第三十八条患者就诊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第三十九条门诊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
第四节急诊留观病历第四十一条急诊留观病历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急诊观察室期间的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观察室记录、病程记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入观察室记录书写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入观察室时间、观察床位号、急诊留住观察病历号等。
(二)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
(三)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重要体征、检验和检查结果)。
(四)初步诊断和诊疗措施,医师签名。
第四十三条病程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辅助检查结果、医师签名等。
(一)记录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上级医师查房时应记录查房内容,查房医师姓名和职称。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
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未设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超过48小时,二级医院不超过72小时。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一节住院病历内容第四十八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
第二节入院记录第四十九条入院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五十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五十一条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
1、患者姓名、年龄等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致。
2、年龄在1月以内者记录至天,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7岁以内者记录至岁或几岁零几个月,7岁以上者记录为岁。
3、入院情况分为一般、急诊、危重。
4、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首行,居中书写患者入住的科室及第几次入院。
(三)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字数不应超过20个,能导出第一诊断。
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
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检查异常者,检查结果也可作为主诉。
(四)现病史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