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相关法规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摘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二、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三、售卖假药的法律责任四、生产销售假药的严重情节认定五、销售假药的处罚措施正文:在我国,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为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同时,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假药,其批准证明文件将被撤销,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若情节严重,还将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对于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售卖假药的行为,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售卖假药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售卖假药行为,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为了打击假药销售,我国法律明确了严重情节的认定,如造成轻伤或重伤、造成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等。
这些严重情节将作为判断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的依据。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维护自身健康。
2019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
2019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药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假药和劣药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2019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和劣药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围绕2019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展开论述。
一、假药的定义根据2019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指的是冒充他人注册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标签、包装、说明书和伪造的生产许可证号等行为。
假药的出现可能会使人们接受不到真正的治疗药物,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假药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劣药的定义劣药是指药品在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料不合格:药品的原料是构成其活性和治疗效果的基础。
劣药在原料的选择、采购和使用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药效不佳甚至药效完全失效。
2.生产工艺不规范:劣药可能存在生产工艺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温度、压力、时间等未按正确要求进行控制。
这些问题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使其治疗效果无法保证。
3.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劣药的生产企业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导致药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可能会引发安全风险和不良反应。
三、处罚措施根据2019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等。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遏制假药和劣药的产生和流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此外,药品管理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假药和劣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法律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嫌假药和劣药的情况。
同时,对药品生产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综上所述,2019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定义明确而全面。
通过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严厉处罚,加强监督检查和法律实施,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健康的发展。
假药劣药管理
非法销售添加产品案
对全国药店销售的国食健字G20070177,批号 本源威浪胶囊”(国食健字G20041332,批号 进行检查,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认定依据
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添加他达拉非成分,并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与国家 应属于假药。
相关法律依据
经检查发现,送检批号为20060902和20060802两 个批次的“玉盘消渴片”均被检测出了非法添加 的西药成分——格列本脲和盐酸苯乙双胍。
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认定依据
,为假药: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相关法律依据
所得,没收生产材料、设备; 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整顿; 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管理
六、假药、劣药管理
制)、销售假药。
,为假药:
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按假药论处
药品,按假药论处: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 销售的;
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劣药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
4、按劣药论处
药品,按劣药论处: 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更改生产批号的; 的;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药品标准规定的。
2、从事与假、劣药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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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新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
新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
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遭到欺诈、窃取、舞弊行为的严重威胁。
政府针对这种情况,颁布了《新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及劣药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期规范药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根据《新药品管理法》,假药的定义是指伪造的药品,其原料或加工过程与要求的质量标准不符,或者伪造或变造实施卫生部批准的药物标签、外观等,欺骗消费者购买。
其次,据法定,劣药定义为在质量和标签、外观等方面满足实施卫生部批准的药物标准,但是原料或加工过程欠缺或与要求的质量标准不符的药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发行的药品。
为了防止假药、劣药的出现,《新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处罚措施并不客气。
一方面,假药、劣药的行为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理。
另一方面,严重一点的情况下,其涉案的公司将被勒令关停,股权将被没收,同时其利润也将被没收。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严厉打击假药、劣药的行为,《新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即:不符合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药物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标准的药品,均被视为“假药”或“劣药”。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也将大力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对发现假药、劣药行为的,将予以严厉惩戒。
经过上述规定,对于假药和劣药的定义被更加明确了,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政府也应该加大对于假药和劣药的监督
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和串调,以及监督药品交易以及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从而逐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销售假药劣药处罚依据是什么?
销售假药劣药处罚依据是什么?销售假药劣药处罚依据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假药劣药处罚依据是什么?销售假药劣药处罚依据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141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
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5、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相关法律依据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
新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药品也普遍受到广泛的使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贩卖假药劣药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防止和控制假药劣药,中国政府于2015年5月1日出台了《药品管理法》,这为中国药品市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和细则,并明确了假药劣药的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以欺骗性的方法出售或者流通的药品,其成分不是真实的,或者与说明书和标签显示的成分不一致。
假药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
而劣药是指未经认定备案、未经认证并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产地的药品,或者含有毒性、腐蚀性、抗生素或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且未经认证的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的药品。
劣药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疾病或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中国政府对假药劣药的贩卖行为采取了强有力的惩治措施,具体惩治措施包括:处以罚款,从轻到重;查封、没收假药劣药及其生产的场所和设备;移交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中国政府在政策上也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例如,一个专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一套细致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被建立起来,以确保药品有效性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新药品和指派药品质量监测,以确保新药品的质量。
此外,中国政府还通过宣传,考察和教育的方式,加强公众对药品的认识和购买药品的知识。
具体而言,政府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强调消费者应该购买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政府严格考察药品生产和贩卖企业,以确保药品生产和贩卖的合法性;政府在学校,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开展药品安全教育活动,以增强公众的药品安全认知。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药品市场的公正性,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假药劣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可以明确假药劣药的定义,假药是以欺骗性方式出售或者流通的药品,其成分不是真实的,或者与说明书和标签显示的成分不一致;而劣药是未经认定备案、未经认证并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产地的药品,或者含有毒性、腐蚀性、抗生素或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药品等。
211179829_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假药、劣药”解释路径
关注问题的提出从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再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犯罪司法解释》)的颁布,无不彰显着我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药品安全的密切关注。
但无论是立法条文,抑或司法解释,都离不开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运用。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41条及142条中涉及“假药”“劣药”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带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假药”“劣药”认定的问题。
换而言之,刑事司法者面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应采用形式解释论还是实质解释论?是采用形式刑法观还是实质刑法观?如何平衡“社会对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出罪”?刑事司法者须选择适当的法律解释路径,才能真正实现对公众健康法益的保护。
“假药,劣药”面临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的选择1979年《刑法》首次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并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药品犯罪层出不穷,我国于1993年出台《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药品犯罪行为范围扩充至生产、销售劣药,并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认定改用“具体危害犯”的立法模式。
此后,1997年《刑法》对药品犯罪的规制基本沿用了1993年《决定》的制度设计,同时确定假药犯罪“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存在困难,刑事立法者于2011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除,改为“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通过对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过程的审视可见,当下以“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应对“风险社会”“风险治理”的趋势。
立法者更追求以刑法机能实现提前预防药品犯罪之目的。
虽然“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刑事司法者仍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相关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即“假药、劣药”的规定参照《药品管理法》规定为约束,并没有实质判断“假药”“劣药”的空间。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要求及司法解释一、《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她尤其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 是指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要求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 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经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依据《中国刑法》要求, 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关键使用对象;(二)生产、销售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三)生产、销售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抢救药品;(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五)在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假药;(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其她应该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造成通常功效障碍或者严重功效障碍;(四)其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其她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并含有本解释第一条要求情形之一;(四)依据生产、销售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
2019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明确了对于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这一举措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整顿药品市场、提高药品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2019年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药和劣药的定义与处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和劣药的定义2019年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了对假药和劣药的定义。
其中,对于假药的定义是指“没有药品的性质、成分和质量标准,或者有药品性质、成分和质量标准,但标签、说明书或者包装不符合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以欺骗手段宣传、销售的物品”。
而劣药则被定义为“不符合药品性质、成分和质量标准的药品”。
二、对于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和劣药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会受到最高可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处以最高可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对于药品监管的责任主体,如果发现存在假药和劣药,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对于假药和劣药定义的影响和意义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明确定义和处罚标准,意味着对于假药和劣药的打击将更加有力。
这对于整顿药品市场、维护公众健康、提高药品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也将有助于建立更加严格、透明和规范的药品监管体系,消除了制约我国药品行业发展的隐患和短板。
对于一些不法商家和生产商来说,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起更多责任。
这可以有效地杜绝一些利用不法手段、推销劣质产品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增强了用户对于药品的信任感。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和劣药的明确定义和处罚标准,为我国的药品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力地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只有建立起一个合理、严格的监管制度,才能够有效地监管药品市场,确保人民裙众用药安全。
这也对于提升药品质量和推动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生产销售假药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生产销售假药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导读:根据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若是并不构成犯罪,那么商家的因生产、销售获得的违法收入会被没收,假药也会被没收,此外,生产、销售许可证也有可能会被没收。
若是构成犯罪的,参与生产、销售假药活动的职员,都有可能会被量刑。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具体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1、生产销售假药没有构成犯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假药和劣药
假药和劣药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产品属于假药,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1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药品的国药准字(没有实施批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引片除外),只有使用这样的批准文号才是正规的药品,另外市场上的某某卫药准字(早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文号的产品也是假药,其他的比如经卫食证字、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这些批号都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是不得作为药品进行销售的。
市场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备字等产品则属于消毒产品,也不是药物。
•假药(Bogus Drug)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类型•1、警告;惩罚•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4、暂扣或吊销许可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立法的目的•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安全,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谢谢。
假药劣药处罚标准
假药劣药处罚标准随着假药、劣药等不合格药品的增多,对这些药品的处罚标准也有了越来越明确的规定。
下面详细介绍假药劣药处罚标准。
一、处罚的依据假药与劣药不法案件的构成以及处罚标准,主要依据我国《刑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贩卖假药和劣药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涉嫌制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除了刑事处罚外,相关部门也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依据药品管理法中的“罚款、吊扣许可证、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罚。
二、处罚标准的区别1、对于生产制造假药和劣药的行为,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生产制造假药和劣药的行为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制造假药和劣药的个人或单位可面临不同的刑期:a. 生产制造假药或劣药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 生产制造的假药或劣药数量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 生产制造的假药或劣药数量较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于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根据《刑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加强行政处罚。
a. 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等。
b. 销售劣药的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如,对于个体户销售劣药,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企业等单位的销售行为,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处罚标准的主要依据对于假药、劣药等不合格药品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各自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进行裁决。
在处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因素:1、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数量以及质量;2、犯罪情况、方式以及影响范围;3、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刑事前科情况等。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生产假药处罚标准
一、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假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假药行为。
三、处罚标准
(一)对擅自使用、侵占、伪变或换滥药品原料和辅料,生产劣药,或使用擅自变造、篡改药品原料、辅料,生产假药的,要求停止生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查处;
(二)有疑似或证实有劣品药品或假药存在,但未检测出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
关责任人要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出售的劣品药品、假药扣留处理,并处以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到达规模,情节严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企
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销售劣药、假药的,应当归纳收缴,并严厉处罚。
四、其他规定
(一)生产假药生产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监管制度以及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控
制药品生产质量,以确保出售药品真实有效;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反假药工作机制,强化检查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假冒劣药,及时查处;
(三)消费者应当充分增强安全意识,到正规药店及时进行药品采购,注意购买的产
品的质量,严格按照药品相关使用规范使用,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假药和劣药的一些法律规定
假药和劣药的⼀些法律规定⼀、什么是假药、劣药药品,是指⽤于预防、治疗、诊断⼈的疾病,有⽬的地调节⼈的⽣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法和⽤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物制品等。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发布,2014.3.15实施)相关: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九条、第五⼗⼀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五⼗⼀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体、侵犯⼈⾝⾃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权益的⾏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刑法》相关:第六⼗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是什么
一、假药和劣药的区别是什么
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
比如,感冒冲剂,假药是用白砂糖兑色素,对人体没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假药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处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假药的定义是什么
假药是指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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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
●什么是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什么是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销售假药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劣药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