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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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操作细则
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操作细则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二○一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目的任务 (1)
第二条工作依据 (1)
第三条划定原则 (2)
第四条划定范围 (3)
第五条控制期限 (3)
第六条划定单位 (3)
第七条工作流程 (4)
第八条计量单位 (7)
第二章术语定义 (7)
第三章技术标准 (9)
第九条土地类型 (9)
第十条森林(地)类别 (13)
第十一条林种 (15)
第十二条林地所有权 (20)
第十三条非林地中的森林 (21)
第十四条规划林地/被占林地 (21)
第十五条湿地调查分类 (21)
第十六条保护区域等级 (27)
第四章划定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全省红线保护目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各县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前期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组织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技术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资料收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基础数据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区划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地红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四条湿地红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五条物种红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工作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六条数据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七条专题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八条成果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九条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成果报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十条检查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十一条审核报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附件1林业生态红线数据库属性结构表 (52)
附件2调查因子代码表 (53)
附件3成果统计表格 (55)
附件4全省各县(市、区)林业生态红线目标分解表
附件5广东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名录
附件6广东省已批建森林公园一览表
附件7广东省湿地公园一览表
附件8广东省国有林场一览表
附件9广东省重度石漠化或极重度石漠化分布地
前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44号)、《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2014]106号)的要求,为规范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提高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主要技术规定》等为主要依据,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任务
一、工作目的
通过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确定全省及各市县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明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空间,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为扎实推进我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1.明确县级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的目标、任务,将林业生态红线目标分解到镇(乡、场)。
2.将林业生态红线范围落实到山头地块,以小班为单位,开展生态红线主要属性因子调查,明确林地、湿地保护区域等级。
3.建立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
(1)基础地理数据,包括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省、县域行政界线、各镇(乡、场)界线,沿海县的海岸线修测界线、水体道路等;
(2)林业生态红线空间数据;
(3)遥感影像数据;
4.建立林业生态红线一张图
(1)森林红线区划图
(2)林地红线区划图
(3)湿地红线区划图
(4)物种红线区划图
5.编制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成果报告
第二条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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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森林、林地、湿地和物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
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森林、林地、湿地和物种保护的规章规程,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主要技术规定》等。
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森林、林地、湿地和物种保护的有关规划,如《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09-2020年)》、《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广东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6-2030年)》、《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设(2006-2050)》等。
四、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森林、林地、湿地和物种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林规发[2013]14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44号)、《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2014]106号)等。
5.符合规定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湿地资源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等成果。
第三条划定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将县域范围内具有珍惜濒危性、特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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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和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对于人们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湿地划入重点保护红线范围。
二、坚持保护为本原则。
坚持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方针,牢牢把握“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要求,牢固树立“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夯实生态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
三、坚持实事求原则。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应基于各类森林、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现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禀赋的实际情况,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水平和监管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确定目标,分类施策,确保划定的林业生态红线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四、坚持广泛参与原则。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生态红线保护目标、划定方案和实施措施等重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林业生态红线划分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
第四条划定范围
划定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林地、湿地、物种红线,包括县域范围内省市属国营林场、国营雷州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农垦部门等范围内的森林、林地、湿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
第五条控制期限
林业生态红线管控期为:2015-2020年。
第六条划定单位
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
县级划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部署,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县直有关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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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省属林场、市属林场、国营雷州林业局、农垦部门、各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单位不进行单独划定,纳入所属县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工作流程
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开展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收集林地落界、二类档案数据(补充调查最新数据)、航片遥感影像、行政界线等相关资料。
二、目标确定:根据省级林业生态红线分解下达的任务,结合县域经济、生态发展需求实际,确定县级林业生态红线划定目标,明确工作任务。
三、区划调查:将森林、林地、湿地和物种保护生态红线区域以小班形式落实到山头地块,调查相关属性因子。
四、数据库建立:建立县级林业生态红线数据库。
五、成果公示: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成果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六、成果编制:编写划定成果报告,制作专题图,统计相关表格。
七、县级自查:由县政府组织对县级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成果进行检查。
八、省级检查:通过县级自查的,由检查验收组对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九、县级成果审核上报:通过省级检查的,由县政府将有关成果上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并抄送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十、市级成果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市级林业生态红线成果数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林业厅。
十一、省级成果审核上报:省林业厅汇总形成全省林业生态红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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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数据,经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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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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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计量单位
面积统计单位为公顷(hm2,保留2位小数),比例(率)统计单位为%(保留1位小数)。
第二章术语定义
一、林业生态红线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
具体包括森林红线、林地红线、湿地红线和物种红线。
二、森林红线
为强化森林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而划定的森林生态安全区域。
三、林地红线
为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林地,确保林地利用有度、管控有效而划定的林地生态安全区域。
四、湿地红线
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区域水资源安全而划定的需要实施保护的湿地区域。
五、物种红线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种群安全和物种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需要实施特殊保护的物种生态安全区域。
六、红线划定等级
生态红线划定等级是按照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征询群众意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各县域林地、湿地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域等级。
包括Ⅰ、Ⅱ、Ⅲ、Ⅳ级保护区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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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林业生态红线划定等级,对不同区域、不同保护等级区域制定并施行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确保划定的林业生态红线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八、森林
包括乔木林、竹林和特殊灌木林,以及非林地中的森林。
九、森林覆盖率
指该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该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
十、林地
包括现状林地、规划林地和被占林地。
十一、规划林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在管控期内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来自于现有林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十二、被占林地
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使用的林地。
十三、湿地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十四、国际重要湿地
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领土范围内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予以严格保护的湿地。
截止2013年底,我国共有46块国际重要湿地。
十五、物种
本细则中,物种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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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十六、森林公园
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九条土地类型
土地类型简称“地类”,依据土地的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划分。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是0.0667hm2(1亩)。
一、分类系统
本次调查的地类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
林地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
表1 地类分类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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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乔木林地:由乔木组成的片林或林带,郁闭度≥0.20。
其中,林带行数应≥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l0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 时可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乔木林地也包括由以乔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
注: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2.大苗造林是指苗高在4.5m以上的大苗造林,大苗造林应至少经过1个生长季,或者1年以上。
2.竹林地:附着有胸径≥2.0cm竹类植物,郁闭度≥0.20或株数达到标准的林地。
①毛竹林:郁闭度≥0.20或成林毛竹密度≥450株/hm2。
②杂竹林(不包括胸径<2.0cm小杂竹):郁闭度≥0.20或成林杂竹密度≥1500株/hm2。
在竹木混交情况下:凡竹类株数(或乔木郁闭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就确定为竹林(或乔木林)地类;二者均达到标准的,按经营目的确定地类。
3.疏林地
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0.0667hm2(1亩)、郁闭度为0.10-0.19之间、龄组在中龄林以上的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竹林和优势树种为经济树种的林地不划分疏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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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或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2.0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30%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2行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条平行灌木林带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包括由以灌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1)特殊灌木林地:指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灌木林地细分为乔木分布线以上灌木林地、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灌木林地、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灌木经济林。
具体划分如下:
①乔木生长线以上的灌木林地(指海拔高度800米以上山地的灌木林地);
②生境恶劣地区(如石灰岩山地、沿海迎风第一层山脊内)的灌木林地;
③因人工栽培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的林地;
④以果品、种子(条、根)、药材、饮料、调料、饲料、燃料、油料和其它工业原料、养殖等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且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
⑤以灌木型红树植物为主体组成的红树林群落。
(2)一般灌木林地:不属于特殊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5.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直播、直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或者达到成林年限后,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或补植后有成林希望的林地,包括乔木未成林造林地和灌木未成林造林地。
乔木经济林、灌木经济林、竹林不划为未成林造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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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85%。
(2)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41%~85%(含41%),待补植的人工造林地。
(3)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 hm2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 hm2,且分布均匀。
(4)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但未超过2倍成林年限,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1%~80%(含41%),待补植的造林地。
6.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由于近年广东省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出现了一些培育大苗的苗圃场,如果达到乔木林地标准,则地类应定为乔木林地,如果落在非林地中,则应调查填写是否非林地中的森林。
7.迹地
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迹地。
(1)采伐迹地:乔木林地采伐作业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2)火烧迹地:乔木林地火灾等灾害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的林地。
(3)其它迹地:灌木林经采伐、平茬、割灌等经营活动或者火灾发生后,覆盖度达不到30%的林地。
8.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包括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
(1)造林失败地:人工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活率≤40%,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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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林的林地;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0%,需重新造林的林地。
(2)规划造林地:未达到上述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经营造林可以成林,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包括培育、生产、存储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木材检疫、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设施用地;具有林地权属证明,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还包括造林更新超过2倍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1%~80%的林地。
(二)非林地
1.湿地:面积为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湿地。
2.其它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不含湿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等。
第十条森林(地)类别
一、森林(地)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1.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安全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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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二、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国家级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2.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具体划分为省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县级公益林。
表3 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表
三、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表4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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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林种
一、分类系统
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所有林地应进行林种区划,按森林(地)类别—林种—亚林种进行区划。
分为5个林种、23个亚林种。
二、技术标准
(一)防护林(地):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1)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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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 以内。
(4)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1)坡度≥36°,森林采伐后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2)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3)土壤侵蚀严重的丘陵区、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及因地质结构疏松等原因易发生泥石流的;
(4)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防风固沙林(沿海防护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和经济作物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防风固沙林:
(1)地处风沙化土地,破坏后易出现风沙危害;
(2)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
(3)海岸基质类型为沙质、泥质,顺台风盛行登陆方向离固定海岸线1000m范围内,其它方向200m范围内的;
(4)其它风沙危害严重地区。
4.农田防护林:以保护农田、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农田防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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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田、牧场境界外l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 m 范围内的;
(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5.护岸林(红树林):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冲刷崩塌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2)堤岸、干渠两侧各l0m范围内的;
(3)海岸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护路林:(1)林区、山区、沙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下同)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的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及其两侧各50m以内;
(2)林区、山区、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m 以内,其它地区l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鱼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特种用途林(地):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国防林:
(1)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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