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全流程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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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全流程操作指引
目录
1、总则
2、审查准备工作
3、合同审查流程
4、交易控制策略
5、合同条款审查
6、场景要素完善
7、交付审查成果
8、审查效率管理
9、其他
1.总则
1.1 为明确合同审查标准,规范合同审查流程,降低合同审查成本,提高合同审查效率,保证合同审查有效服务客户商业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合同审查是指为保证客户拟从事交易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就提交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做出的法律评价和提出的完善建议。

团队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及重大非诉讼项目涉及的合同审查业务,必须遵守本指引。

1.3 合同审查应当以实现交易各方利润最大化为导向。

通过对原合同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构建更为良好的交易秩序,使交易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4 审查后的合同必须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合同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本次交易,还应当审查上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下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保证资源能够在设定的整体交易结构中自由高效流转。

1.5 合同审查必须坚持高频刚需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合同实施过程绝对使用的条款必须进行审查,并且优先进行审查。

1.6合同审查中的风险防控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保护法律保护不了的商业利益。

合同审查不仅需要对交易进行法律控制,还应当运用审查者的法律技术协助客户进行商业控制;不仅要保证法律目标实现,还应当保证商业目标实现。

1.7合同审查应当坚持合同内控制与合同外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确定的合同审查标准、审查手段以及审查成果的交付方式,应当与客户的交易地位、议价能力及交易所处阶段相适应。

1.8合同审查应当坚持专业控制与常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遇到的审查事项如果超越其专业能力和常识时,应当链接给适当的其他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员,确保提交客户的合同审查成果要么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要么给出一个可以获得解决方案的方法。

1.9合同审查应当尊重人性并坚持维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修改数量,避免因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过度修改,增加不必要的谈判工作量,从而影响交易效率。

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在合同审查时不涉及。

1.10应当在保证交易依法成功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避免法律风险防控以牺牲交易成功为代价。

合同审查建议正式提出前,应当对交易各方当事人
就其达成一致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经评估交易相对方可能不接受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提前制定妥协方案和应对预案。

1.11合同审查成果在保持专业性和严谨性的同时,必须通俗易懂,能够被合同履行者、裁决者准确理解和适用。

合同审查成果的表达和采用控制措施原则上不能超越一个接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通人的认知水平。

1.12审查的合同正式订立后,应当向客户披露在谈判阶段搁置的事项,以及因妥协而产生但未有效防范的交易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1.13应当与客户共同提升合同审查的标准化程度,使团队的工作标准与客户的管理制度相兼容,以此方式提升合同审查效率。

1.14合同审查成果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商业惯例。

严禁在合同审查时明示或暗示客户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进行交易。

1.15合同审查应当锁定交易当事人的谈判结果,消除可能存在的分歧,确保交易顺畅。

合同审查应当采取要素控制法,通过控制决定结果的要素控制交易当事人确定的交易结果。

1.16审查者应当运用规则设立技术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决策,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

合同审查应当坚持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的综合控制原则。

2.审查准备工作
2.1合同审查前应当对拟控制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减少因存在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将更多预测到的或有风险转化为确定的交易费用进行合理分担,避免过多运用风险转嫁方式防范交易风险,进而影响交易效率。

2.2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进场前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并依据《可视化技术应用指引》绘制客户的商业模式图和交易模式图,然后与客户沟通并进行确认。

2.3审查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中的重要合同或合同模版前,必须对客户的销售、采购、运营、财务、行政等部门进行访谈,充分了解原合同版本的履行情况,以及各部门对新合同版本的需求和完善建议,确保修改完善后的合同,不给客户现有的销售、运营和正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2.4充分了解交易各方的内部管理制度,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对外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交易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重要的司法政策及司法案例,相关行业的交易习惯,以保证审查后的合同与其他相关社会规范具有足够的兼容性。

2.5审查重大复杂项目中的合同,应当先依据《可视化技术应用指引》绘制原合同的交易结构图,对交易背景充分和准确了解并得到客户和交易相对方确认后,再进行合同修改和完善。

2.6合同审查中涉及的疑难问题,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检索有借鉴价值的案例或合同范例,以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2.7熟悉客户及所审查的交易涉及的行业领域,并持续跟踪该行业领域发展动向,及时进行知识和信息更新,以保证提出的合同审查意见具有有效性、及时性和前瞻性。

3.合同审查流程
3.1合同审查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3.2审查者在进行合同审查前,首先应当快速浏览合同全文,初步了解交易各方的主体信息,客户的交易地位,客户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主要指标的物或报酬),以及为实现交易目标采用的交易模式等重要信息。

3.3阅读合同全文后,审查者通过自行判断、与客户直接沟通或采用必要的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如下交易信息:
(1)交易的标的物和交易类型、交易模式;
(2)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以及该下一场景对本次交易的要求;
(3)客户的交易地位和议价能力;
(4)交易所处阶段;
(5)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交易信息。

3.4依据本指引第3.3条确定的交易信息及利用本指引第4条规定的合同控制策略,确定合同审查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以及拟构建的理想交易秩序和交易状态。

3.5依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对合同的下述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的目标条款;
(2)审查合同的流程条款;
(3)审查合同的保障条款;
(4)审查合同的辅助内容。

3.6合同条款审查中发现的交易缺陷和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场景要素的方式进行补弥补和完善,以实现本指引第3.4条设定的控制目标。

3.7合同审查完成后,依据《文书校对指引》对合同审查成果的文本进行校对,然后再依据设定的控制方案或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审查成果提交方式结合本指引第7条的规定,将合同审查成果提交给客户。

3.8合同审查各流程中的控制环节和控制要素,利用本指引第4条规定的控制策略,依据本指引第6条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4.交易控制策略
4.1目标确定策略
4.1.1合同审查的要点和重点由客户的下一场景决定。

本合同所称下一场景是指为发挥客户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客户事前确定的该资源的应用场景。

下一场景主要包括消费场景和交易场景两种情形。

4.1.2下一场景由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和背景五要素构成。

其中时间要素分为期间和期日;地点要素分为方位、距离、面积和空间;人物要素分为交易当事人和交易参与人;情节要素分为行为和道具;背景要素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4.1.3本指引第4.1.2条所指的下一场景任何一个要素对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如提出要求的,与满足该要求相关的合同内容均构成本次合同审查的要点。

4.1.4下一场景应当在交易的整体结构图中确定。

审查者依据《可视化应用指引》绘制完成交易整体结构图后,应当在该图中标注客户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在该整体交易结构中的流转路径和流转方向,然后依据本指引第4.1.5
条规定确定下一场景。

4.1.5客户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通过交易结构图中的客户节点流出后,直接流入的下一个交易即为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

如果资源通过客户节点直接流入多个交易的,该多个交易均为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

本次交易应当满足所有下一场景的需要。

4.1.6下一场景确定后,应当获得下一场景相关的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然后具体确定下一场景各要素对本次交易的要求。

4.1.7如果通过本指引的规定无法确定下一场景的,应当及时直接与客户沟通确定。

不得在未确定下一场景及合同审查要点的情况下对合同进行审查。

4.2分级管理策略
4.2.1依据交易的基本结构将合同内容分为目标条款、流程条款、保障条款、辅助内容四个级别,在合同审查时进行分别控制。

通过合同审查使目标条款、流程条款、保障条款、辅助内容共同构建一套逻辑性和体系性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

4.2.2目标条款规范的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交易目标,其具体包括主体信息、标的条款、报酬条款。

4.2.3流程条款规范的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实现交易目标的最优路径,其主要包括鉴于条款、交付条款、支付条款、通知送达条款、生效条款等。

4.2.4保障条款规范的是为确保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设定的最优路径履行合同而采取的措施。

其主要包括承诺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条款、解除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4.2.5辅助内容是将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整合成一套逻辑性和体系性完善的合同规则体系并与交易实施需兼容的其他社会规则体系进行有效链接的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其主要包括合同名称、合同格式、份数条款、变更条款、合同附件、签署信息等。

4.2.6合同审查对合同内容控制的顺位依次为目标条款、流程条款、保障条款、辅助内容。

4.2.7基于客户的交易地位、议价能力和交易所处阶段,在合同控制时不能兼顾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的,应当依据本指引第4.3条的规定进行取舍。

4.2.8对合同内容进行分级控制时,必须保证流程条款服务目标条款,保障条款服务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辅助内容服务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所有合同内容均为满足客户下一场景服务。

4.3角色区分策略
4.3.1合同审查标准及审查成果的提交方式应当依据客户的交易地位、议价能力以及交易所处阶段决定。

4.3.2依据议价能力不同将客户的交易角色区分为强势地位、弱势地位和均势地位。

其中强势地位是指客户掌握着垄断性资源,就本次交易失败已有替代
方案;弱势地位是指客户无法承受本次交易失败的后果;均势地位是指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希望本次交易成功,并愿意为促成本次交易而妥协。

4.3.3交易依据所处阶段不同区分为意向阶段、起草阶段、谈判阶段、签署阶段。

其中意向阶段是指交易各方当事人就拟签署的意向性法律文件进行反复磋商的阶段;起草阶段是指为启动正式合同谈判承担合同起草责任的一方形成合同谈判文本的阶段;谈判阶段是指客户为达成正式协议与交易相对方就合同内容反复磋商的阶段;签署阶段是指通过谈判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客户履行内部批准和签署手续的阶段。

4.3.4需审查的合同依据客户的议价能力、交易所处阶段以及合同文本提供者不同综合区分为强势起草方、强势审查方、弱势起草方、弱势审查方、均势起草方、均势审查方。

其中:
(1)强势起草方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居强势地位的一方,同时承担着起草合同文本的职责;
(2)强势审查方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需审查相对方提交的合同文本;
(3)弱势起草方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但承担着起草合同文本的职责;
(4)弱势审查方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需审查相对方提交的合同文本;
(5)均势起草方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均势地位,同时承担着起草合同文本的职责;
(6)均势审查方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均势地位,需审查相对方提交的合同文本。

4.3.5针对不同议价能力的客户在不同交易阶段提交审查的合同,原则上按如下规定确定合同审查重点条款以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4.3.
5.1客户作为强势起草方提交审查合同的审查重点条款:
(1)意向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2)起草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3)谈判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4)签署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4.3.
5.2客户作为强势审查方提交审查合同的审查重点条款:
(1)意向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2)谈判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3)签署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4.3.
5.3客户作为弱势起草方提交审查合同的审查重点条款:
(1)意向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
(2)起草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3)谈判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
(4)签署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

4.3.
5.4客户作为弱势审查方提交审查合同的审查重点条款:
(1)意向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
(2)谈判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
(3)签署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

4.3.
5.5客户作为均势起草方提交审查合同的审查重点条款:
(1)意向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2)起草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3)谈判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4)签署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4.3.
5.6客户作为均势审查方提交审查合同的审查重点条款:
(1)意向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2)谈判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流程条款和保障条款;
(3)签署阶段重点审查目标条款和流程条款。

4.3.6未列入本指引第4.3.5条款所述的重点条款的内容,在谈判陷入僵局时为促成交易可策略性放弃合同内控制,但必须依据本指引制定风险防控预案或采用其他合同外的控制措施进行交易风险控制。

4.4目标控制策略
4.4.1合同内控制
4.4.1.1 合同内控制是指客户通过修改和完善合同文本内容的方式实现合同控制目标的模式。

合同内控制措施包括文义控制和体系控制。

4.4.1.2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优势地位一方时应当通过合同内控制将其优势地位以规则的方式进行确认和固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优势地位时面临无法有效控制的交易风险。

4.4.1.3文义控制是指通过对合同文本的文义完善,使合同使用的概念统一,场景要素描述符合本指引第6条的规定,能够充分精确表达交易各方达成一
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履行者和未来争议的裁决者对合同内容表达没有分歧。

通过文义控制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排除合同分歧在议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重新协商而对本次交易和下一场景造成负面影响。

4.4.1.4体系控制系指通过合同修改和完善,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何场景下出现的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障碍均提供了有利的解决方案。

4.4.2合同外控制
4.4.2.1合同外控制是指客户不通过修改和完善合同文本内容,而是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合同目标控制的模式。

合同外控制包括信用控制、预案控制、履约控制和制度控制。

4.4.2.2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弱势一方时应当通过合同外控制对商业机会与法律风险防控二者进行平衡和兼顾。

4.4.2.3针对不能修改的合同,如果没有相反依据和证据否定该交易的,应当积极促成该交易,但必须事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获得的依据和证据提交客户并存档。

如果通过尽职调查,有依据或证据证实该交易存在不能避免的重大风险,应当做出否定性评价,并将做出该评价的依据或证据提交客户。

如果客户坚决要求出具肯定性结论的,应当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4.4.2.4信用控制系指通过大数据检索技术及其他尽职调查手段,对交易相对方的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证实其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应当给予该交易积极性评价。

如果经调查发现交易相对方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存在重大瑕疵和隐患的,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同时向客户说明理由并提交通过调查获得的依据和证据。

4.4.2.5预案控制系指在合同签订同时对搁置事项、因妥协或未进行合同内控制而产生的风险同时提出单方解决方案的控制模式。

4.4.2.6履约控制系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利用其与交易相对方配合良好且尚未产生风险的时机对合同签署时的搁置事项、因妥协或未进行合同内控制而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即时处置措施的控制模式。

4.4.2.7制度控制系指将高频且可以标准化的信用控制、预案控制、履约控制升级为客户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客户的日常交易管理对合同签署时的搁置事项、因妥协或未进行合同内控制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的控制模式。

4.4.3合同组合控制
4.4.3.1组合控制是指客户将一部分交易风险通过合同内控制,而将剩余的交易风险通过合同外控制的模式。

4.4.3.2客户的议价能力居于均势一方时应当采取组合控制的模式控制交易风险。

4.4.3.3运用组合控制模式进行交易风险控制时,依据本指引第4.4.1条的规定进行合同内控制,依据本指引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合同外控制。

4.5措施选择策略
4.5.1审查者应当利用其创设规则的法律技术通过直接控制和链接控制整合客户可以控制的资源,为交易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4.5.2直接控制包括专业控制和常识控制,链接控制包括客户控制、中介控制和对手控制。

4.5.3专业控制是指审查者作为法律执业者对交易的法律控制,常识控制系指审查者利用各个类型的专业人员都应当掌握的通识对交易进行的法律控制和商业控制。

4.5.4链接控制是指就超越审查者专业能力和通识能力的审查事项,通过指示或附件的方式交由适当的其他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员进行控制。

4.5.5客户控制是指审查者将审查事项的控制任务通过链接方式交由客户或与客户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专业人员、相关人员进行控制;中介控制是指审查者将审查事项的控制任务通过链接方式交由客户另行专项委托的其他专业人员、相关人员进行控制;对手控制是指审查者将审查事项的控制任务链接给议价能力居于弱势一方的交易相对方进行控制。

4.5.6在选择具体的控制措施时,应当以控制综合成本(费用加风险)为导向,即优先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控制措施。

选择控制措施的顺位原则上依次为:专业控制、常识控制、客户控制、中介控制、对手控制。

4.5.7对合同控制中的疑难问题,原则上优先采用链接控制,避免直接控制为客户带来的交易风险以及对审查者带来的执业风险。

5.合同条款审查
5.1 目标条款审查
5.1.1目标条款的审查包括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报酬条款的审查。

5.1.2目标条款的控制目标为锁定交易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性价比,即锁定标的物性能和报酬。

5.1.3进行合同主体审查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类似大数据平台工具查询并确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描述是否准确,是否仍有效存续,是否掌握着合同约定流转的资源,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5.1.4标的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性能控制方案和权属控制方案的审查。

5.1.5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锁定了标的物的名称、权属登记证书名称及编号、数量或范围等。

5.1.6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的审查原则上按标的物的生产环节分别从设计阶段,到生产阶段,到验收阶段,到交付阶段,到试用阶段,到保质期阶段进行全流程控制。

5.1.7在审查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时将标的物区分为标准化产品、非标准化产品、服务、权利四类,然后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控制:
(1)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型号、生产日期、产地、成新等与报酬有关的要素,对于已经被标准化的要素原则不予审查修改,但客户的下一场景对已标准化的要素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2)非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设计要素、生产要素、验收要素、体验要素、保质期要素以及其他未标准化的要素。

对于容易进行性能控制的标的物,还应当进行流程控制、约定效果控制、实际使用效果控制等组合控制,确定取得的标的物的性能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3)服务: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提供者、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效果保障等要素;
(4)权利: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权利内容、权能、权利的支配对象等要素。

5.1.8如果标的物的性能控制超过审查人的专业能力和常识的,应当依据本指引第4.5条的规定进行链接控制,由客户、中介机构或交易相对方提供附件或控制方案,经交易各方当事人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1.9权属控制方案主要审查标的物的处分人是否已获得或可以获得约定标的物的权属,是否有权处分约定的标的物。

5.1.10权属控制方案按动产、不动产、无体物、权利进行分类控制:
(1)动产:审查是否实际控制或可以控制标的物的占有,处分人是否能按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上是否设置了权利负担或被限制了转让;
(2)不动产或法定特殊动产:审查是否实际取得了占有并获得权属登记,或者可以取得占有或权属登记,标的物上是否设置了权利负担或被限制转让;
(3)无体物:审查是否取得了占有或控制着标的物的发生源或载体,审查是否设置了权利负担或被限制了转让;
(4)权利:审查是否实际控制着权利的全部权能并取得了权属登记,审查是否在权利上设置了权利负担或被限制了转让。

5.1.11报酬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报酬总金额及控制方案。

5.1.12报酬总金额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报酬总金额数额、计价币种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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