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牌制作及安装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丘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沈丘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项目

招标人:沈丘县民政局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2016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沈丘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为沈丘县民政局,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招标项目名称;

2.1、项目名称:沈丘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项目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及标包划分:两个标段

一标:村牌、乡镇牌

二标:路牌、单位门牌、商户门牌

采购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交货地点:按照指定地点;

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中国境内内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负责产品的安装施工,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售后服务。

3、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含800万元,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为准)。

4、无行贿记录证明(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务状况为盈利。(经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6、须实地勘察并领取相关资料。

7、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8、一个企业只能报一个标段,并且只能中一个标段。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并符合上述条件者,请于 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2日,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接受报名),在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市建安路与安居路西200米)报名,报名时需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及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的其他内容。上述所有证件要求报名时验原件和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装订成册,所带复印件须注明“仅供投标使用”或“与原件一致”字样。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上发布。

七、本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人:沈丘县民政局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先生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

中介组织。

2.3项目名称:见招标项目资料表。

2.4合格投标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条件

2)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能承担招标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4)已购买招标文件并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7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

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与之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售后服务等。

3.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价,否则为无效标。

4.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4.1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4.2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4.3提供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无商业贿赂证明原件。(招标公告期间内开具的)

4.4公证书原件

经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4.5样品:①所有产品都需提供样品;②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提供样品需封存。

4.6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以上为必须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原件须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内,其复印件装订于投标文件副本内;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原件评标时备查。原件和复印件均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加盖公章和所提供材料本应有的公章须清楚可辨认,否则其投标无效。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6.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关联企业投标

7.1 本招标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7.2 关联企业中, 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一经发现,将导致投标同时被拒绝。

8.转包与分包

8.1 本项目不允许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8.2 本项目不允许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9.特别说明:

9.1除采用综合评标价的项目外,直接或者间接受采购人控制的当事人,或者与采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