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引发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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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引发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思考
摘要: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杀人案被媒体揭露,在社会大众中产生了强烈反响,从而引发了媒体报道的狂潮,而在这一波波的报道狂潮中,媒体不由自主的行使了“媒介审判”的功能。本文通过对药家鑫一案的分析,分析媒体对“媒介审判”的作用,同时也希望媒体在以后的司法报道中能够与司法形成良性沟通和互动。
主题词:药家鑫案; 思考; 传媒; 司法; 关系
目录
一、药家鑫案件回顾 (3)
二、药家鑫犯罪的行为分析 (4)
三、药家鑫案的司法分析 (4)
四、药家鑫案媒体和司法的表现 (5)
五、药家鑫案对传媒与司法的思考 (5)
六、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6)
七、结语 (7)
2011年4月22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药家鑫于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处以死刑,当天执行。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历经6个多月终于结束,而社会对药家鑫案的舆论并没有因此停止。一直以来,大众对药家鑫杀人引发的各各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质问,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道德和司法公正等等。在质问的过程中,媒体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信息的传播者和情绪的煽动者,他们一方面监督司法公正,一方面制造观点引起舆论的喧哗,同一事件在不同媒体的报道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的社会影响。在药家鑫的案件中,我们不仅要反思当前现实社会存在各种的问题,包括家庭的相处方式、学校的心理教育方式和司法的公正方式等,还要在其中看到传媒在司法案件中起到的影响司和法之间的关系。
一、药家鑫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11月23日晚,嫌疑人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嫌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一审中,药家鑫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试图向张妙的家人下跪道歉。父母、老师、同学、邻居分别写了联名信,药家鑫递上自己的悔过书以及学习期间的奖状,恳请法官网开一面,让他重新做人。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药家鑫的行为过于让人发指,犯罪与自首间隔时间太长,悔过态度不够诚恳。最后,法官宣判,被告人药
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元5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5角(含已支付的15000元),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5角(含已支付的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作案刀具予以没收。二审维持判决。死刑确认执行。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药家鑫于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处以死刑,当天执行。
二、药家鑫犯罪的行为分析
意大利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把犯罪人分为五类,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3、习惯性犯4、机会犯5、激情犯。而我觉得药家鑫就是属于这五类中的机会犯。机会犯,即偶犯。菲利认为机会犯是指一个人犯了一种罪,与其说他是被退化人格的进攻性所驱使,倒不如说是被其生活环境而误入歧途,这种罪犯如不因监狱生活变的更加败坏,则可能重新回到正常人的社会生活中去。药家鑫从小在家庭受到了父母严格教育,而社会中的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的现象(如受害者的漫天索赔)使他产生了忧虑,而这是从小的家庭严厉的教育使他产生了恐惧,在这种心理环境下,药家鑫做出了令人发指的行为,对受害人连捅8刀,致使被害人死亡。
三、药家鑫案的司法分析
药家鑫在并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药家鑫没有没有杀害张妙时,药家鑫的行为仅仅是交通事故,即使药家鑫当时逃逸,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药家鑫的行为也罪不至死。
但随后药家鑫用自带的尖刀连捅8刀致其死亡,并驾车逃逸。而药家鑫此时的行为已经是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药家鑫的行为已经是想象竞合犯,要一罪并罚。这时的药家鑫如果是并未自首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处于死刑,可能对社会的影响度不会像现在这样反响强烈。而药家鑫10月23日在父母的带领下到公安局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药家鑫的行为已经属于自首行为。
四、药家鑫犯罪的媒体和司法的表现
在药家鑫案件中,司法的表现迎合了大众的口味,但是有损司法的独立性,药家鑫案曝光后,媒体对其进行了狂热的报道,这些报道并不全是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而是在开始之初一再的去揣测、渲染药家鑫“富二代”、“军二代”的背景,激发了大众对药家鑫的愤怒。中国政法大学李玫瑾教授在央视《新闻1+1》中提出了心理学上有一个词,叫强迫行为,受到了大众的轮番攻击和一番叫骂,网上创作出“钢琴杀人法”的论断,从而更加使大众产生可“不杀药家鑫,不足以平民愤”的观点,极个别主流媒体在报道中也并未全面的报道事件的过程,而是更加去强调药家鑫的犯罪的心理、家庭生活、教育,而忽略了对受害人家属的关注,这恰恰于媒体的原则相悖。当一个个法学家公正、客观的去评论药家鑫事件的时候,得到的并不是社会的认可,而是责骂。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为保持司法的公正,而是迎合了大众的口味,药家鑫罪可致死,但是其自首情节为何视而不见,原告代理人陈述,自首的时间的与案发时间相隔太久,但是我国的任何的一条法律、法规并未对自首的时间做出限制,对于自首只要把握三个方面就行: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3、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五、药家鑫案对传媒与司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