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公路绿化养护的质量和效益,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责任,保护并利用公路两侧和中央分隔带的绿地资源,保护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环保理念,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公路绿化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绿化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路绿化是指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周围或中央分隔带上进行的栽植各种绿化植物的种植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利用、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绿化养护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拟订和实施公路绿化规划、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素质,确保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和工作程序,规范和管理公路绿化养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绿化工程建设第八条公路绿化工程应当根据公路周边环境特点和公路用地规划要求,科学选取适宜的绿化植物,合理布局和配置绿化设施,确保绿化工程的美观、实用和持久。
第九条公路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杜绝违章违规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十条公路绿化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植物的良好生长状态,保护和完善绿化设施,维护公路绿地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第四章绿化养护管理第十一条公路绿地的养护管理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的季节特点和生长习性,合理制定养护计划,定期进行植物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证植物的健康生长和景观效果。
第十二条公路绿地的养护管理应当加强对垃圾、杂草、病虫害等的清理和治理,保持绿地的整洁卫生,杜绝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确保公路绿地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昆交通〔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度假)区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公路局,昆明交投公司、昆明高速公路公司,各有关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管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9月7日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指导意见(试行)按照《云南省绿美交通三年行动》及《昆明市绿美交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绿美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着力构建“畅、安、舒、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根据《云南省绿美交通技术指南》、《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园林绿化养护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敬畏自然、敬畏生态,统筹生态、美学、人文、经济、生活等要素,坚持系统谋划、高水平设计、专业化种植、精细化管护,全面提升公路沿线绿化美化水平,着力打造美丽舒适、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的公路出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人文本、惠民利民,建养并重、全面养护,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绿美交通技术指南》、《云南省绿美交通负面清单》,按照《昆明市绿美交通三年行动方案》全力开展绿美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打造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地域特点显著的绿美公路。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7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下列区域实施绿化责任制:(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绿化责任制规定实施区域的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履行绿化责任制。
责任区域包括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已建成的绿地(含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具体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划定。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绿化责任制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单位。
无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划定的责任区域内,按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制止和劝阻,并向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的;(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的;(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的;(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的;(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的;(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的;(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的;(八)园林植物出现病虫害的;(九)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情形。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xx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
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
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云南普通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86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和养护管理水平,围绕“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实现安全畅通的公路网络、建立公众满意的服务体系和高效可靠的保障体系,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一般性养护工程(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中修和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专项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灾毁恢复重建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及其它工程)和应急性养护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市)公路局是指省公路局下属州(市)一级的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分局是指上述州(市)公路局下属县(市)一级的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监督执行国家及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等。
(二)省公路局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是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维修养护和改善提高,有计划地提高公路的质量和标准;督促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作,履行监管职能。
第七条 州(市)公路局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的养护编制及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工程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路况评定,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与评定。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灾害的防治与抢修,保证所管养公路的安全畅通。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沿线特定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贯彻、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安全保护区域进行监管;(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五)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行政许可;(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八)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安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保护的有关工作。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繁荣文化城市、增进人民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景观建设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昆明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工作。
(二)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昆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区园林绿化的面积、标准和配套设施的规划,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后期保护、管理及修整工作。
(四)组织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区公园、名胜风景区、文化景点、绿地、街头景观、交通绿化、生态保护等公共绿化设施和城市景观。
(五)组织园林绿化质量检查及复核,推进昆明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管工作。
(六)督促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扩建、拆除等工程园林的绿化建设。
(七)协同组织制定开放空间、社区绿化、行道树种植、居民区的小庭院绿化等地方性园林工作标准。
(八)收集和汇总园林绿化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定期公告。
(九)指导和协调市区园林绿化义务植树、绿化环保志愿活动,协同组织植树节、绿化日等活动,加强公众绿化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财务和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部门执行情况。
三、工作机构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按功能划分,设立以下机构:(一)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昆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后期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园林项目处:负责昆明市园林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其质量检查。
(三)城市景观处:负责昆明市城市景观的管理、规划和提高城市景观的质量。
(四)科技学术处:负责昆明市园林绿化的科研、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园林绿化人才的专业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五)行政安保处:负责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规划、建设与管理一体化。
(二)促进绿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市容环境协调发展。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认真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公路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营公路的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省公路局对所管辖公路养护工程行使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所属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三)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四)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进行养护;(五)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房屋设施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小型基建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的零星维修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按养护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培育森林资源,加快本省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化造林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造林,是指人工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抚育管护等绿化国土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造林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绿化造林事业。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条绿化造林坚持统一规划、限期绿化、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造林工作,城市建设部门或者园林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造林工作。
第七条本省长远绿化造林目标为森林覆盖率达到60%,其中有林地覆盖率不低于4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状况,制定绿化造林规划,确定近期和长远目标。
第八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造林。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昆政发[1985]118号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昆政发[1985]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675a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0.png)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85年7月24日昆政发〔1985〕118号)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
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11.14
•【字号】昆政发[1986]229号
•【施行日期】198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6年11月14日昆政发〔1986〕22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代,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美化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18号文公布的《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涉及行道树、街心花坛等城市绿化需要砍伐、移栽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付给砍伐、移载工时、运输等,不再交纳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补偿费。
二、新拓宽道路、广场的绿化费用,应列入道路、广场建设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和道路、广场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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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第四条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第三章公路保护与通行第四章公路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doc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九届四次会议和全市城乡园林绿化暨生态建设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管养的指导,“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制定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云南绿化管养标准是对云南地区绿化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建立统一的绿化管理标准,提升绿化质量,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关于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详细解读:1.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背景云南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具有丰富的植被资源。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绿化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制定云南绿化管养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云南地区绿化建设与管养工作,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2.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制定过程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方面的内容。
专家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研究云南地区的气候特点、植被类型、土壤状况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云南地区特点的绿化管养标准。
3.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主要内容云南绿化管养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植被的养护管理要求、绿地设施设备的维护标准、绿化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等内容。
其中,针对云南地区常见的植被类型,如杜英、樱花、阔叶树等,规定了其养护周期、修剪方式、病虫害防治等具体措施,以确保植物的生长繁茂、健康有序。
4.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实施效果自云南绿化管养标准实施以来,云南地区的城市绿化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
各地绿地景观优美,花草繁茂,树木郁郁葱葱,市民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
同时,管养标准的实施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提高了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启示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成功经验可供其他地区借鉴。
在绿化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当地气候、植被、土壤等特点,制定具体的管养标准,注重细节,注重实效。
只有把管理工作做细做实,才能真正提升绿化质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宜游的环境。
结语:云南绿化管养标准的出台标志着云南地区绿化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完善标准,推动云南地区城市绿化事业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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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315(颁布时间)
19960315(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文号)
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路的绿化与管理,保护公路和美化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路绿化物属公路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的损毁。
第五条 公路绿化实行谁管养,谁绿化的原则。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公路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因公路绿化物栽植的季节性等原因不能同步施工和验收的,应当在公路路基、路面等工程验收后一年内分步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 公路绿化应当按照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的要求,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突出当地植物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二级公路的绿化,应当以栽植草皮和花卉为主,护栏内外栽植灌木或者花草,路肩上和中间隔离带内,不得栽植乔木。
(二)混合交通一、二级公路的绿化,一般按乔木与灌木结合栽植,乔木间距一般为6至7米。
第十五条 除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外,其他理由经批准采伐行道树的,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和修枝断尖的收益,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或者个人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个人;
(二)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栽植交公路管理机构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三)三、四级公路的绿化,按行列式栽植乔木或者灌木。栽植乔木的,其间距一般为3至4米,但弯道内侧和视线较差地段的间距应当为6至7米。
第七条 公路绿化物应当在栽植后6个月进行检查,其成活率除寒冷、干旱地区达75%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外,其他地区需达85%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第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绿化物的保存率在栽植后两年进行检查。绿化物保存率达80%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第十一条 对进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树,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由负责管养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同级绿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间伐:
(一)更新间伐5棵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公路管理机构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所得收益中,70%作为公路绿化专用资金,30%作为公路绿化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县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公路绿化物的成活率、保存率达到优良标准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栽。
第二十一条 电力或者通信设施涉及公路行道树栽植、砍伐、修枝断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破坏其他公路绿化物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责令补栽和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金额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限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绿化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的绿化与管理。
各级林业、土地、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绿化是指利用乔木、灌木及花草等公路绿化物,对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可绿化的公路用地进行合理覆盖的活动。
(二)更新间伐6至10棵的,由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更新间伐11棵以上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因战备、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在事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改建或者加宽原有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 公路绿化资金的来源: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路外单位支付的绿化费;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更新间伐及修枝断类所得收益;
(五)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工程纳入概预算的公路绿化工程费。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路绿化的需要,建立公路绿化苗圃基地。新建或者改建公路绿化苗圃基地的用地应当与公路用地同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