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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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
第四条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内容并不得填写与保险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特别约定的报批制度
第六条总公司下发特别约定,在各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除总公司下发的特别约定外,如果当地因市场、行业等原因需要加注特约的,必须进行上报,经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机构加注的特别约定,需以《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政策》附件的形式,统一进行上报。
第九条上报特别约定采用列表的形式注明,包括:特约类型、内容、适用范围、特约原因(行业要求、同业共性操作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
附件:
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
一、系统自动生成特约(无需录入)
(一)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联系方式或方法为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667,或直接登陆公司网站。(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二)行驶证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承保时:本保险车辆车主:XXX
二、按险种使用的特别约定
(一)车损险
1.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和未投保专修厂车辆,应分别加特约,各分公司自定报备。
2.不足额投保时:本保单车辆损失险不足额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款。
3.特殊、老、旧车型
定损理赔所换配件按旧车拆车件或国产替代件定损与计算赔付。
(二)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新车未挂牌车辆:全车盗抢损失险自保险车辆取得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
(三)玻璃单独破碎险:
进口车按国产玻璃投保的: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四)新增设备损失险:
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的:1、本保单项下新增设备为XXXX,保险金额为XXXX万元,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2、保险车辆未发生损坏,仅新增设备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车上货物责任险:
货物发生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散装类、液态类、无正规包装类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三、按车辆种类使用的特别约定
(一)厂区、矿区作业的无号牌车辆:
1.承保区域范围仅限于厂区内、矿区内或明确指明的作业区内;
2.保险车辆在承保区域范围外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天燃气改装的车辆:
1.该车属于天燃气改装车型,出现事故时天燃气设备
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由于天燃气罐发生事故造成本车车损或第三者财产和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具有营业倾向的车辆按非营业车投保时,必须增加以下特约:
客车需约定:本保险单承保家庭自用或非营业车辆时,投保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出租,并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货车需约定:本保险车辆按非营业性车辆承保,出险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保险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有营运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特种车辆
1.特种车辆——罐车
(1)在施工现场内,车辆倾覆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因车辆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及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地下任何设施的损失或因车辆高度超过路面交通设施的可通行高度而造成车辆和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作业中因检查水泥罐工作状况而导致检查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
水泥罐车还应增加:
因意外事故或不及时施救致使罐体停转或水泥凝固,而导致的固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特种车辆——自卸车
(1)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货厢处于举升状态时造成的架空管道、线路和其他物体的损失;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因车辆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及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地下任何设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自身和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4)自卸车在工地上倾覆不负保险责任。
3.特种车辆——泵车
(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不牢或人为误操作致使水泥输送臂架系统及其造成第三者的损失、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车辆本身和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因意外事故致使泵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泵体及传输设备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4.特种车辆——起重车、吊车
(1)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造成吊臂的损失;因吊臂折断或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本身和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架空管道、线路和其他物体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作业人员无上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所导致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5.特种车辆——集装箱
(1)因车辆高度超过路面交通设施的可通行高度而造成车辆和第三者的损失;或车辆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及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地下任何设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集装箱与半挂牵引车之间因碰撞所导致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3)集装箱所载货物发生火灾或爆炸或由集装箱尾门张开所造成的保险车辆和第三者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4)驾驶员未取得《营运资格证》或车辆无法提供经检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的,对此造成的保险车辆和第三者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6.特种车辆——挖掘机、推土机
(1)因车辆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