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首问负责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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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问负责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公司本部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和控制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事项承办部门及事项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
首问负责是指事项承办部门第一个接受事项的人,负责对事项的受理至办结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并答复事项办理的进度和结果。首问负责的人员要对纳入首问负责的事项负责。
限时办结是指纳入首问负责的事项在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设置了办理时限,承办或协办部门及人员必须在办理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承办事项,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第四条实行首问负责制是对分公司本部传统的办事、办文方式和流程的一次变革,全体员工要自觉适应并严格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分公司本部纳入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总公司及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来文或交办的事项;
(二)集团、总公司会议、分公司年度、半年以及阶段会议、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司务会议定办理的事项;
(三)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各级机构请示需分公司批复或答复的事项;
(五)其它事项。
第三章办理时限
第六条办结时限
(一)集团、总公司及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等事项,以交办部门要求或规定时间,作为限时办结时限。
(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交办事项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结时限,以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和会议要求办结的时间为限时办结时限。
(三)各级机构请示需分公司批复或答复的事项,原则上须在三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对需提交分公司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在会议研究有结果情况下的次日予以答复。
(四)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需填制《分公司特殊情况酌情调整事项办结时间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办结时限。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项可申请酌情调整办结时
间:
1、受理事项在某一时段很集中且工作量大的;
2、特事特办项目被退回补充材料的;
3、某一事项的文件已受理但其附件材料未同步到达的;
4、部门负责人认为可以酌情调整办结时限的事项。
第七条办结时间计算
(一)事项办理时间以工作日计算,即从收文或受理的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急办事项要随时(加班)办理。
(二)各级机构上报的请示和材料不符合规定退回重新上报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办理时间从收到重新上报的请示或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正材料原则上要求一次补齐。
(三)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间计算。从分公司本部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办公系统”)流转的事项,以部门综合岗受理的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间。未从办公系统流转的事项,以部门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间。
第八条部门办结时间界定
(一)对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以部门批复之日(部门负责人签字日)为办结时间;
(二)对多个部门承接办理的事项,以上一部门移交下一部门交接登记之日为上一承办部门办结时间;
(三)需分公司领导审批的事项,以承办部门信息专管员提交分公司办公室文秘岗传递之日为部门办结时间;
(四)需总公司批复的事项,以正式行文上报总公司之日(部门负责人签字日)为承办部门办结时间。
(五)部门办结时限包含部门会办或会签时间,不包含分公司会议审议和分公司领导审签时间。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九条事项交办
实行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的事项交办人分为:分公司领导、办公室和各部门负责人。交办方式为:分公司领导或上级机关口头或电话交办的事项、批示批转的事项及各类会议议定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事项立项
(一)口头交办及会议议定事项立项。分公司领导口头交办事项,上级机关及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或口头交办事项,以及各类会议议定办理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交办人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凡应该立项的,由承办部门综合岗进行书面立项登记(见附件二)。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经办人办理。
(二)批办批转事项立项。分公司办公室文秘岗收到上级机关、有关监管部门来文或各级机构请示文件,按照总公司公文流转管理办法流转。紧急文件应即时报送分公司领导批办或直接由分办公室负责人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部门直接受理事项立项。各级以非正式行文方式报送分各部门需答复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综合岗根据部门负
责人意见,直接进行书面立项登记并流转。
(四)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分公司办公室应根据部领导意见和事项内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进行立项登记。
第十一条事项受理
(一)承办部门综合岗收到分公司领导批办或办公室批转的承办事项,即为事项已受理。未通过办公室流转的,承办部门收到办理事项即为事项已受理。
(二)收到本部门承办的事项,部门综合岗应及时提交部门负责人批转经办人办理。
(三)受理部门对办公室批转或直接受理的事项,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后退回办公室或有关机构。
第十二条事项办理
(一)承办部门对受理的事项要按照分公司领导批示时间或本办法规定的办结时限抓紧办理。
(二)承办部门对所办理的事项,如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有关机构或部门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需要会办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协办事项。
(四)办理过程中被否决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
作日内向有关机构或部门反馈结果。需要正式行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机构或部门反馈结果。
(五)报总公司批复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一般事项可采用电话督办,急办事项要派专人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事项办结
需要正式行文批复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完成公文起草等工作。无需正式行文的应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事项办理监管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承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的衔接,确保办理流程畅通无阻,确保所有办理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由分公司本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对本部各部门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分公司本部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总公司和各级机构的监督。
第七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部门首问负责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分公司本部各部门每年评优评先进行考核,长期不按时办理或机构反映意见较多的,对部门、部门负责人以及部门员工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