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19年5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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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19年5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
根据省厅《关于报送我省地级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信息的函》(鲁环函〔2015〕355号)和《关于报送我省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及监测断面的函》(鲁环函〔2018〕100号),淄博市共有15个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湖库型地表水水源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地下水水源9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地下水水源4个。2019年5月,按照监测要求完成了11个地级以上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
(一)监测点位
1.地表水水源:湖库型水源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2.地下水水源: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二)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常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水质全分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9项。
2.地下水水源:常规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常规指标39项。水质全分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93项。
(三)监测频次
1.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每月一次常规监测;每年6月或7月
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每半年一次常规监测;每两年(偶数年6月或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一)地表水水源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二)地下水水源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监测的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部达标,达标率为100%。2个地表水水源监测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相关标准限值,9个地下水水源监测指标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备注: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