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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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格式如下:
法规解读
2、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2.1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 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
2.2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 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 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 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Biblioteka Baidu办法》(建质[2008]76号) 3.《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1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 好记录。
法规解读
二、北京市住建委368文件(2008年10月1日) 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1.1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 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 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法规解读
9、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 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法规解读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 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 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讲义
开头语
受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委托,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有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倍感荣幸。说不到或不 对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下面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有关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 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解读
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 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 备的显著位置。 8、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
2.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自用 的起重机械的管理,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 责。
法规解读
10、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 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 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 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4号) 5.《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9]675号) 6.各地方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法规解读
一、建设部166号令
1、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 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 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 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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