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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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2-540005

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

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餐

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

核合格,取得《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3年,在全省有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在申请新办或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级

别的《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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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有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2年以上餐饮服务工作经验;

(三)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应级别的《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的要求;

(五)餐饮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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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接待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2名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且1名由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中应有1名以上取得高级《培训证书》的专职人员。

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须配备取得中级以上《培训证书》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取得初级以上《培训证书》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八条参加高级《培训证书》考试的,应具有大专以上食品相关专业文化程度或者持有中级《培训证书》,且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1年以上;参加中级《培训证书》考试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持有初级《培训证书》,且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1年以上;参加初级《培训证书》考试的,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变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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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公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大纲、教材及考试样题;

(三)组织编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题库;

(四)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及培训师资的管理,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及培训师资选聘标准,审定并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名单;

(五)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管理工作;

(六)统一印制《培训证书》;

(七)负责组织全省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试,发放高级《培训证书》并组织继续教育;

(八)建立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

第十一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全省培训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辖区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并发放中、初级《培训证书》;

(四)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4 -

员继续教育;

(五)负责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并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的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授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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