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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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标 签】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流转字﹝2001﹞24号

【发文日期】2002-02-28

【实施时间】2002-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通知,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一:

各高校后勤部门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州、市级税务部门审批后方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17日通知)

补充规定二:

一、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二、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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