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核心原则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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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核心原则25条

(一)有效银行监理的先决条件

核心原则1——有效的银行监理制度应对每一参与银行组织监理的主管机关,订定

明确的责任与目标.每一此等主管机关应拥有作业独立性和足够资源.

银行监理的适当法律架构也是必要的,此架构包括: (1) 对银行组织设立的核准及持

续监理,(2) 督导法规遵循及安全与稳健经营的权力,及(3) 对监理机关的法律保障等条款.监理机关间资讯的分享及此等资讯机密性保护的协议应予妥善安排.

(二)核照与结构

核心原则2——经核发执照的银行,其所许可的业务必须明确定义,且「银行」一

词使用应尽可能加以管制.

核心原则3——核发银行执照的主管机关应有权设订标准及拒绝未能符合标准的

申请.核照程序至少应包下列项目的评估: (1) 银行组织所有权结构,(2) 董监事及高阶管理人员,(3) 营运计划和内部控制,(4) 财务状况(包括资本结构) 预测,及(5) 当申

请银行或其母公司是外商银行时,应徵询该国主管机关事先同意.

核心原则4——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有覆审及拒绝任何移转现有银行所有权或控制

权给他人的权力.

核心原则5——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有建立覆审银行主要购并或投资的标准,且确保

分支机构或组织未造成银行不当承担风险或阻碍对银行的有效监理.

(三)审慎法令与规章

核心原则6——银行主管机关必须对所有银行设定审慎及妥适最低资本适足性规定.此等规定应反映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且必须定义资本结构以使资本具有吸纳损失的能力.对国际银行业务活跃之银行的资本要求必须至少不低於巴塞尔的资本准则及其修正条款所设立的标准.

核心原则7——任何监理制度中必要的一环是对银行授信及投资有关政策,实务,

及程序的评估,并对放款及投资组合进行持续性的监理.

核心原则8——银行必须建立并遵循一套令主管机关满意之妥适政策,实务,及程

序,以评估资产品质及备抵呆帐的适足性.

核心原则9——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查核银行现有的管理资讯系统是否能够使管理

部门辨识授信集中,且银行主管机关必须规定一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户或利害关系借款户集团的暴险.

核心原则10——为防止对利害关系人放款浮滥,银行主管机关必须对银行贷与利

害关系人的放款予以有效规范.此等授信应予以有效控管,并采行其他适当步骤以控制或减低风险.

核心原则11——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查核银行是否有适当政策与程序,以辨识,衡

量,监控,及控制国际放款与投资业务的国家风险(country risk) 及移转风险(transfer risk),且对此等风险有适当的备抵损失.

核心原则12——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查核银行是否已有精确辨识,衡量,监控,及

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如有必要,银行主管机关应有权对市场暴险设定特定限额或特定资本.

核心原则13——银行必须有令主管机关满意的综合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适当的董

事会及高阶管理人员监控),以辨识,衡量,监控,及控制所有其他重大的风险,并适

当地持有资本以承担此等风险.

核心原则14——银行主管机关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已有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当的

适当内部控制,此包括清楚的授权与责任归属,有关的银行承诺,付款,资产负债记帐

的功能区隔,过程勾稽,资产保障,及妥适独立的内外部稽核,以测试控管与法规遵循.

核心原则15——银行主管机关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已具有妥适的政策,实务,及程

序,此包括严格的「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 准则,以促使银行采行高的道德

和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刑事罪犯者所利用.

(四)持续银行监理的方法

核心原则16——有效的银行监理制度应包括实地检查及场外监控两种类型的组

合.

核心原则17——银行主管机关必须与银行管理部门定期接触,并对银行业务彻底

了解.

核心原则18——银行主管机关必须以个别或合并基础的方法,收集,评估,及分

析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

核心原则19——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有一经由实地检查或外部稽核人员独立验证监

理资讯的方法.

核心原则20——银行监理的必要因素是主管机关具有合并监理银行集团的能力. (五)资讯要求

核心原则21——银行主管机关必须确保每一银行依一致的会计政策与实务保有足

够的会计记录,以使主管机关能获得银行真实及公正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盈余,并使银行

定期公布能确实反映其状况的财务报表.

(六)监理机关正式权力

核心原则22——银行主管机关必须保有适当的监理措施,以便当银行未能符合审

慎规定(如资本适足率),违反监理法规,或客户存款遭受到威胁时,能够及时采取改正

措施.在极端的情况下,此等措施应包括撤销或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七)跨国界银行经营

核心原则23——银行主管机关必须对积极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全

球性合并监理,将审核的规范或标准应用到该行(主要指其国外分行,联合企业,或附

属机构) 全球所有的营业项目.

核心原则24——合并监理的一个关键项目是与其他监理机关(主要是其他国家的

监理机关) 建立接触与交换资讯.

核心原则25——银行监理机关必须对在本国营业的外国银行,采行与本国银行相

同的标准,且必须有权与母国银行监理机关分享所需资讯,以便达成合并监理的目标.

由以上的25条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理核心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有效银行监理的架构应

由三方面所构成,一是银行本身的管理,二是政府的监理,三是市场的制约力量.银行

本身成功的管理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独立且胜任的董事,有经验且有能力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形成,执行,及控制公司的策略;风险管理——有效辨识,衡量,

监控,及控制风险;及内部控制——健全的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及有效的内部稽核与追踪.政府的监理应建立周延且有效的实地检查,场外监控,强制

改正措施,及管制.市制约力量的发挥则有赖强化资讯公开揭露,提高透明度,以透过

市场奖惩来达到约束金融机构的目标.当今各国的银行监理可以说均围绕在这些议题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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