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最新修订版)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其借鉴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其借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核心机构,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也让人们对银行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管,国际金融组织在不断完善监管模式的同时,也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方向和参考,也对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提供了借鉴与支持。
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国际金融组织共同制定的银行监管标准,旨在推动世界各地银行监管体制的进步与落实。
其主要内容涵盖了银行监管的六大核心原则,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银行合理的治理结构、对风险的敏感度及其控制、对金融企业的合理监管、鼓励开发市场竞争、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这六个核心原则都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如果未能做好银行监管,则会导致银行业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混乱和颓败。
1.有效的银行监管有效的银行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并设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务,确保银行机构稳健、安全运营。
要做好银行业务的监管,监管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监管权能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与银行业沟通交流,掌握其运作和发展动态,及时发出监管指导和预警提示,确保银行业运行顺畅。
2.银行合理的治理结构银行的治理结构应健全完善,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金融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持规范、稳健的运作状态。
对于银行的治理结构,还需要有明确的内部委员会和外部监管机构,确保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此外,还需要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激励银行业绩和员工的工作表现。
这样才能够推进银行的规范化和质量化管理。
3.对风险的敏感度及其控制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对风险的敏感度的检验和控制则是银行监管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银行的风险管理应该是全面和细致的,包括存款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治理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对银行经营产生影响的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新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和防范操作风险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性协议。
该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正式生效,近年来逐渐被各国采纳并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影响,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协议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对资本充足性的要求、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的要求、操作风险监管原则等。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相当重要的。
操作风险指的是因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金融机构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于内部操作失误、技术故障、欺诈行为、非法行为等多种因素。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风险意识的提升、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的提高、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
银行应该建立一套能够及时识别、衡量和监测操作风险的系统和工具,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将风险管理纳入员工培训计划等。
其次,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管理。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为了减少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对风险点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设置多层次的审批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等。
再次,提高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的体系,包括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人员素质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银行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警示机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风险情况,确保能够及早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最后,增加资本充足性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资本充足性方面要保持一定的水平,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带来的风险敞口。
对于操作风险的权重计算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的程度和影响。
小额信贷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四)
原则 1 一 流 动性 风 险 一 4
监管 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 银行具备反映银行 自身风险状况的流动性管理策略, 并建立 了识别 、 评价 、
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以及 日 常管理流动 陛的相关政策程序。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
够的、 最低流动缓冲。 D 1 O T 流动性计划还应将简单的压力情况考虑在 内。 由于局部问题 . 一个迅速恶化 的贷 款组合表现出蔓延效应。凡 O T 暴露的外汇风险 , D1 他们也应该承担对每一种货币的单独分析 , 并在适当的 情况下 , 制定相关政策并定期审查 , 限制表现为外国货币总和以及每个重要的个人货币现金流量。
易加强限制或禁止 。反过来 , 与非会员管理的机构相 比, 对于那些普遍成立的会员制机构 , 可能需要灵活对 待。
鉴于所有制结构和分散小额贷款方法的特点 ,某些 O T 可能更容易出现治理不善和违规等问题 。另 D1 外, 新成立的机构可能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 因为他们缺乏经验并且面临快速发展 , 这在一般小额信贷可以观 察到。对这类机构在关联方交易上应作 出保守的限制 , 并应为改善风险管理流程和文化做出努力。同时 , 监 管者应该注意, 当施加限制时, 广泛定义“ 关联方” 可能产生的影响 , 因为他们可能会妨害给金融合作社成员 贷款。这些金融合作社的成员可能和这些机构的权利没有密切联系。
原 则 1 一 操作 风 险 5一
际商业贷款。 一般会使用硬通货 , 但是较小的机构通常不会获得减小外汇风险的对冲工具。 因此 , D 1 O T 在市 场风险方面的一个挑战就是管理当地货币中小额贷款投资组合与外币资金不协调 的货币。 监管当局必须能 够评估 O T 是否有效管理了持续存在的市场风险, D1 包括与国际贷款机构的跨境融资安排 。
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最新修订版)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修订版)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
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
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
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
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
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
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
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
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
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2023版《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解读
2023版《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完善监管原则,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银行业运作和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内容解读1. 风险管理和监管《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强调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2. 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管理银行应保持充足的资本金和流动性,以应对各种市场和信用风险。
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各类风险。
3. 透明度和市场纪律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并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市场纪律。
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银行向市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4. 监管合作和国际标准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和挑战。
监管机构应遵循国际标准,确保国内的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以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国内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果。
三、对国内银行监管的启示1. 强化风险管理国内银行应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2. 提高资本充足率国内银行应加大对资本金的投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提高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
3. 完善信息披露国内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4. 加强国际合作国内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和挑战,提高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结语《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银行业运作和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十四章第四节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订分析
• (三)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与编撰、修订核心 原则相结合
• 《核心原则》的修订作为一项类似法律编撰的 系统性立法活动,在重新审查国际银行监管现 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总计参考了1997年至 今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监管制度和实践中所 出现问题制定颁布的20余项文件,在整理已有 监管规范的同时根据实践的反馈消除其缺欠, 与此同时制定、升级一系列新的规范,填补现 有空白,加强了现有规范之间的协调,使核心 原则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得到增强。
实施监管。监管机构独立性至少包括履独立性、人事独立性和 财务独立性三方面。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履职独立性和人事独立 性两方面。在人事独立性方面,核心原则第1条第2款必要标准1 增加了如下规定:监管部门负责人只能依法定原因被免职,且免 职原因应公开披露。此外,修订后的核心原则将监管人员责任豁 免范围扩大到包括不作为。[3]在履职独立性方面,修订后的核心 原则一是在原有“不受限制接触银行档案”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监 管者不受限制接触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权力;二是 直接授权监管者采取立即救助行动( PCA)或实施包括吊销执照 在内的制裁措施而无需法律另行授权,提高制裁、补救措施的及 时性、针对性,避免立法机构陷入旷日持久的讨论导致错过最佳 出手时机,防止银行危机、风险损失扩大;三是规定当监管当局 对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体系不适当、不满意时,可要求 银行采取措施提升相应标准或进行必要调整。
(二)强调监管当局自身良好治 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 审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次金融危机的发展里程,可以发现另一条较为 隐蔽的危机传导路径,即监管机构缺乏良好的治理结构→监管失败→金 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另一方面,监管失败也会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 产生影响。换言之,一方面,良好的监管机构治理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监 管决策过程,保证监管政策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合理稳定的监管政策则 有助于金融市场参与者形成稳定的预期,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审慎经营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治理水平的共同改善是金融体系稳 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是被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 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监管机构治理,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无法有效 推行,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良好治理机制下的监管机构更利 于建立和实施稳定的危机预警、危机管理制度,从而能更有效地防范危 机的爆发、加深和蔓延。[1]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路透北京5月3日电---中国银监会周二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即更加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银监会称.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新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新标准实施後,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目前: 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照: 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的过渡期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目前: 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目前: 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银监会表示,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其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获批银行监管工具"翻新"2月21日,有媒体透露称,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
2012年: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开始实施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国际清算银行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
修订说明……………………………………………………………………………………………….1
核心原则……………………………………………………………………………………………….2
核心原则
5.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原则 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9-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监管报告: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巴塞尔协议3(中文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Array健性征求意见截至2010年4月16日2009年12月目录I 摘要 (3)1. 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方案综述及其所应对的市场失灵 (3)2. 加强全球资本框架 (5)(a)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5)(b)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6)(c)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 (8)(d)缓解亲周期性和提高反周期超额资本 (8)(e)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 (11)3. 建立全球流动性标准 (11)4. 影响评估和校准 (12)II加强全球资本框架 (14)1. 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14)(a)介绍 (14)(b)理由和目的 (15)(c)建议的核心要点 (16)(d)具体建议 (18)(e)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分类 (19)(f)披露要求 (28)2. 风险覆盖 (2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9)(a)介绍 (29)(b)发现的主要问题 (29)(c)政策建议概览 (31)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制度的依赖性,降低悬崖效应的影响 (53)3. 杠杆率 (59)(a)资本计量 (60)(b)风险暴露计量 (60)(c)其它事宜 (63)(d)计算基础建议概述 (64)4. 亲周期效应 (65)(a)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 (65)(b)具有前瞻性的拨备 (65)(c)通过资本留存建立超额资本 (66)(d)信贷过快增长 (69)缩写词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I. 摘要1.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方案综述及其所应对的市场失灵1. 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巴塞尔委员会1关于加强全球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建议,目标是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巴塞尔委员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并降低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
2. 本文件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应对本轮金融危机而出台全面改革规划的关键要素。
巴塞尔委员会实施改革的目的是改善风险管理和治理以及加强银行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2。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原则1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
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
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
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 –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原则1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
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
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
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 –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划时代规范: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解评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划时代规范: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解评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划时代规范: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解评f胁/目际盎蠢零【I邛水缸,.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棱心原则)(以立并保持轴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下简称l核心原则》).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系统必备的25政策和程序是必要的.②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条基本原剐,为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监管机构提供了科学,统一的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监管标准.'棱心原则}这一银行业国际监管划时代规范的出台与实施,足性的政第,做法和程序.@风险集中和大颉暴露.银行监管者必须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开蛤进人全面监管的新时期,必将对国际银行业产要求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或相关借一,《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概而言之,《棱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银行监营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中的组戚部分,而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有耪于以下几个先决条件t(1】稳健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2)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3)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5)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同时,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每个机构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的发照及持续监管,要浆其遵守j去律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二)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化的审批.为r形成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监管当局直明确规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且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发照机关直有权利翩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部控制,以及包括对资本金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等} 当报批的所有者是外国银行时,应预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同时,在银行股权的转让和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方面,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它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且必须有权建立标准.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缎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三)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各项安排.l,审慎法规与要求的制定与实施.银行业监管程序妁一个重要部分是监管者有权制定并利用审慎法规和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垒,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翩等方面.(1)资本充足率.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银行风险程度的最低资本盒,并根据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 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协议)的标准.(2)信贷风险管理.①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监管者必须保证银行的信贷和投资职能能客观并建立在稳健原则的基础上,建款』,群体的风险暴露.④关瞄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刺,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 监{蔓I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充足风险准备.(3)市场风险管理.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4)其它风险管理.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5)内部控制.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翩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 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此外,银行监管者还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孛,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戚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井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罪犯利用.2,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段.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屡保持经常性的接触, 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 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必须有办崩两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棱实同时-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紊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综台并表监管.3,银行机构的信息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态和盈利水平.(四)监管者的正式权力.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纠正措施.但当所有的纠正办j去都失效后.监菅者必须有能力关闭或参与关闭一家不健康的银行以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浙江金融lg97年繁l1期(五)跨国银行业.1,母国监管者的责任.银行监管者须实旆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的各项业务.并表监管的一项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建立联系,交换信息.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2冻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外国银行应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而且儿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必须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二,《核心原则》的主要特点和I要影响'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出台以后,国际金融界普谊认为,《核心原则'是本世纪国际银行业监管最重要的规范之一t甚至可以说是继'巴塞尔协议》之后的又一部划时代的规范.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核心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全面性.尽管'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但实践证明.这种单方面的管理远不能消障金融风险.特别是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市场交易风险屡屡发生,金融的自由化和金融体系的不健全.使一些国家爆发了金融危机.正因为这样.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棱心原则',在继续保持设定银行最低限度的资本要求的同时t更注重垒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监管.将风险管理领域扩展到国际银行业的各个方面t将监管贯穿于银行运行的垒过程.有利于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陵防范机翩.(二)广泛性.'棱心原则)比'巴塞尔协议》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它不但适用于对国际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原则》的规范对象范围一改过去巴塞尔委员会的决议只适用于十国集团的惯例.已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三)持续性.《棱心原则》的核心就是提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是持续监管.监管方式可采取现场稽核监管与非现场稽棱监管并重,台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等.其最终目的是避免或降低风险, 保证银行业稳健发展.(四)有效性.'棱心原则》特别注重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把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这一系统不但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 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老都必须受法律制约.此外.'棱心原则》也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带0和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推出和实施.对国际银行业的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一)首先.与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冉说》不同,《核心原则》的监管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儿制定银行开业标准,审批开业申请, 确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到审慎监管以确保银行制定井执行合理的发展方针,业务程度.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葩系统等,几乎涉及银行运行的垒过程.如果这些监管措施最终得以完垒实施,那么各国的银行业将进入到一个有序竞争的新时期?从而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宏观金融的健康运作和稳步发展.(二)其敬,《棱心原则》从银行业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实现这些要求.将会极大地提高商业银行本身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在金融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够将其加以控制.(三)再敬.《核心原则》对国际银行业的严格监管将会导致金融资本的重组和结构调整,使更多的资本转向证券业.从而刺激资本市场和证券业的进一步发展.当然.'棱心原则'的出台和实施.也有可能对部分发展中国家造成程度不同的中,短期负面影响.因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永平相对落后,完全达到《核心原则'的标准和要求尚需时日?而已达标的发达国家就可能会以此为由.在市场准人和提供贷款及其它形式的经济援助方面设置过高障碍,或在各类评级或审批时过于苛求t 这一点我眚1也是必须充分认识的.三,《核心原则》对我国的几点有益启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发布以来.得到了世界上140个国家的赞同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员和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监管团体主席.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全部四敬对'核心原剧》的讨论与修改.并明确表示了对棱心原则的肯定与支持.要争取在3—5年内达到'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笔者认为,'核心原则'的出台和实施,至少可以给我国金融业以下几方面的启示.(一)以'核心原则》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规避.近年来.我国大力宣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不断完善与健垒的然要求.而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核心原则).其主要目的也是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陵.因此,我国应把'核心原则'作为目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幕暇在中央银行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审慎的法规与要求,构筑起高效的银行内部控翩运行机制,对畴国银行进行综合并表监管等措施,做蓟在防范和规避银行风硷上与国际惯捌接轨.最终达到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目的.(二)充分利用'棱心原则).加快我国国有银行的转制步伐.我国儿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制.由于诸多原因.在转制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垒与完善.转翩一定会成功,但需要一段时间.而'棱心原则'规范的对象正是商业银行而非专业银行.因此,'核心原则》在我国的实施.必将有利于国有银行改进经营方式,改善经营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从而尽快实现从专业银行到商业银行的彻底转化.(三)参JII【'核心原则》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强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历来重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如对中银信和中农信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理就是很好的俩子.《核心原则'虽然针对银行业.但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应受到柜类似的监管,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更有其必要性.因此?我国直参JII【《核心原则》的标准和要求.制订国内相应的政策法规,大力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和有效监管.(作者单位,置门大学法律摹)t任量异陈赛玲浙江叠融1997年尊ll期。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订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订版一、引言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2006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准。
实践证明,各国《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依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
然而,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向二十国集团报告,表示将重新审查和修订《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有效性。
二、修订背景(一)系统重要性银行亟待高度关注。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系统重要性银行亟待完善相关法规和加强监督权以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二)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提升至战略高度。
有关当局应该有能力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解决系统性风险,如监管者应该有权介入影响银行体系的除被监管银行之外的其他机构进行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分析或评估。
(三)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方案迫切需要出台。
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方案是必需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当局和其它相关管理机构采取的措施;二是银行采取的措施,包括应急资金计划和恢复计划,这些措施应该受到严格的评估。
(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有待重点强化。
危机揭示了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诸多不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后果。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体系安全和稳健运行的必不可少的元素,因此,应完善公司治理的标准和评估方法,更加重视健全的企业管治,同时强化对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措施。
(五)《修订版》将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较好的基础。
《修订版》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其将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新的贡献。
巴塞尔:风险管理十二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十二原则1997年1月22日,“巴塞尔银行业务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利率风险管理的十二原则,向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机关机构征求意见,预计该文件将于下半年正式发布。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推出的“利率风险管理十二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强调银行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辩别、测算、监控利率风险头寸。
十二原则分为五大类,其基本内容如下: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对日臻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程序至关重要。
原则1:为了履行其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审批利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监控规程,并应定期听取银行利率风险状况的汇报。
董事会的首要职责是了解银行所承受的利率风险的性质和水平,审批那些能够左右并影响银行利率风险的重大经营战略和重要决策,审批有关划分利率风险管理权限和责任的政策及规程,审批与利率相关的银行总体政策使管理人员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识别、测算监督和控制利率风险,定期审阅内部详细信息,了解和评估监控风险的经营操作,特别是银行中的复杂支付工具所占较大头寸时尤为重要。
原则2: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银行业务结构及其所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制定了合理的政策和监控规程,以控制和降低风险,并确保拥有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的条件。
高层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银行拥有完善的政策和规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以及其它重要风险因素,保证拥有一批符合银行业务性质和范围要求且具备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合格人士从事利率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原则3:银行应当设立职责明确的风险管理机制,直接向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汇报风险承受情况。
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独立于银行的业务部门。
规模较大和业务较复杂的银行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设计和管理银行的利率风险控制系统。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用以监控利率风险,保证所有交易和利率风险均能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该机制应独立于银行的其它业务,避免利益相互冲突,明确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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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修订版)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
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
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
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
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
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
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
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
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
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新版核心原则赋予监管者一定的权力以保证其能够维护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核心原则通过基于风险的有效监管、早期干预以及及时监管强化了对监管者的要求、监管方式以及监管者对银行的期望。
核心原则认同银行监管者采用一种基于风险的评估方式,监管者需要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经营风险、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对银行和金融系统的敞口风险等。
风险点出现时监管者的权力运用至关重要,通过前瞻性措施实现早期干预能够防止风险点发展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稳定性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银行监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个别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
三、先决条件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应当做到能够保证监管政策能够在常态和非常态经济金融条件下进行拟定、实施以及监测。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先决条件会对监管政策的实施产生影响。
《修订版》提出了6个条件,其中第2、3、4条件是新修改的条件:(一)稳健而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稳定金融系统的基础。
没有稳定的政策,将可能出现一些高危风险并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如政府过度负债、流动性过剩及短缺。
此外,某些特定政策可能会使用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为工具,可能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二)为金融稳健政策实施而设立的有效框架由于实体经济和银行、金融系统之间的相关性,为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稳健政策实施而设立有效的框架就显得十分必要。
该框架能够帮助监管当局识别系统性和新出现金融风险,监测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市场因素以及其他经济金融因素,以及实施适当的政策,并对其进行市场反响评估。
这一框架还应包括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
(三)完善的公共设施完善的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一是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和私有财产保护法;二是有效而独立的司法系统;三是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并为国际社会接受;四是独立的外部审计,确保包括银行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确信各类账目是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五是具备合格、独立、从业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六是规章制度明确,并对其他金融市场及参与者的监管足够充分;七是安全有效的支付清算系统;八是征信系统有效;九是信息公开透明。
(四)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有效的危机管理框架和决议机制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由于银行和金融机构处于困境或失败而对金融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个完善的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需要各有关机构(如银行监管机构,国家机关,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的明确授权和有效的法律基础。
监管机构应该在一个广泛的权力和法律上提供相应的工具去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处置问题。
还应以协调的方式管理和建立与个别及负连带责任有关当局之间的协议,以解决责任履行问题。
(五)适当的系统保护(公共安全网)适度的系统性保护通常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协调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
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者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
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
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
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六)有效的市场约束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盈利补偿,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
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三、29条核心原则新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共29条,并分为两类。
(一)原则1-13为监管的权力、责任与功能:第1原则——责任,目标和权力: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须为银行监管机构明确责任和目标。
建立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权力,对银行进行持续的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潜在问题。
第2原则——独立性、责任范围、提供资源和监管者的法律保护:银行监管者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
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中应包括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
第3原则——协同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安排应为国内相关机构和外国监管的合作与协作提供一个框架。
框架须考虑机密信息保护的需求。
第4原则——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且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第5原则——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应至少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状况(包括资本金规模)。
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者的同意。
第6原则——重大所有权变更:监管者对于银行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有权进行审查、拒绝和提出审慎条件。
第7原则——重大收购:银行监管者有权(或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批银行的重大并购或投资事项,包括跨境设立机构,并有权提出审慎的执行条件,以确保其关联机构或关联组织不会给银行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第8原则——监管方式:对银行业的监管需要开发和维护一个有效的系统对个别银行和银行集团进行前瞻性的评估,识别其系统重要性相关的风险。
同样,监管应将银行和银行系统视作为一个整体,建立早期介入工作框架;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的预案,以便在银行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序地接管。
第9原则——监管技术和工具:银行监管者应拥有一系列开展监管工作的技术和工具,并应按照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和风险收益状况,合理地进行监管资源配置。
第10原则——监管报告:监管者应收集、审查和分析审慎报告和银行单个以及并表的基础上的统计报表,并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独立地审核报告。
第11原则——监管当局的纠正和制裁权利:监管者应在早期确定银行的不规范行为活动是否能对银行或银行体系产生风险。
监管者运用完备的监督手段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包括吊销银行执照或吊销执照警告。
第12原则——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银行监管者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充分地进行监测,并根据实际的需要,对银行集团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全面实施审慎标准。
第13原则——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境银行集团进行共享信息和合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效地处理危机的情况下的银行。
监管要求外资银行的本地业务和国内银行采取同等标准。
(二)原则14-29为审慎规定和对银行的要求:第14原则——公司治理:监管要求银行和银行集团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政策和流程控制过程,包括战略方向,组织架构,控制环境,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薪酬。
系统风险组合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情况必须与这些政策和程序相称。
第15原则——风险管理流程:银行监管者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拥有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来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报告、评估、控制及降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评估银行在相应的风险和市场宏观经济状况下是否有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
这延伸到强有力而可信的恢复计划的发展和审查,其中同时要考虑到银行的具体情况。
风险管理体系应与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风险相匹配。
第16原则——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确定并发布了银行在其经营的市场和宏观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反映所承担的风险需要的审慎适当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监管当局定义了资本的构成,评估他们的吸收损失的能力。
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资本要求应至少不低于巴塞尔标准要求。
第17原则——信用风险: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考虑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及市场和宏观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建立符合要求的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包括及时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控制降低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
完整的信用周期应当包括信用担保、信用评价以及银行贷款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第18原则——不良资产、拨备与准备金: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要有能够提前识别和管理不良资产的政策和流程,并保持充足的拨备率。
第19原则——集中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有充足的政策及程序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适时控制或减轻风险集中度。
通过规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承担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
第20原则——关联方交易:为了防止关联方交易中的职权滥用,应对利益冲突的风险,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按公平原则参与关联方交易,监督交易过程,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按照标准的政策和程序冲销关联方风险。
第21原则——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监管者应明确银行有充足的政策及程序在及时的基础上,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和控制或减轻在他们的国际借贷和投资活动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