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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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2012年修订版)

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新版核心原则赋予监管者一定的权力以保证其能够维护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核心原则通过基于风险的有效监管、早期干预以及及时监管强化了对监管者的要求、监管方式以及监管者对银行的期望。核心原则认同银行监管者采用一种基于风险的评估方式,监管者需要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经营风险、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对银行和金融系统的敞口风险等。风险点出现时监管者的权力运用至关重要,通过前瞻性措施实现早期干预能够防止风险点发展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稳定性的系统性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个别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

三、先决条件

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应当做到能够保证监管政策能够在常态和非常态经济金融条件下进行拟定、实施以及监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先决条件会对监管政策的实施产生影响。《修

订版》提出了6个条件,其中第2、3、4条件是新修改的条件:(一)稳健而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稳定金融系统的基础。没有稳定的政策,将可能出现一些高危风险并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如政府过度负债、流动性过剩及短缺。此外,某些特定政策可能会使用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为工具,可能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二)为金融稳健政策实施而设立的有效框架

由于实体经济和银行、金融系统之间的相关性,为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稳健政策实施而设立有效的框架就显得十分必要。该框架能够帮助监管当局识别系统性和新出现金融风险,监测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市场因素以及其他经济金融因素,以及实施适当的政策,并对其进行市场反响评估。这一框架还应包括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

(三)完善的公共设施

完善的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一是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和私有财产保护法;二是有效而独立的司法系统;三是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并为国际社会接受;四是独立的外部审计,确保包括银行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确信各类账目是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五是具备合格、独立、从业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六是规章制度明确,并对其他金融市场及参与者的监管足够充分;七是安全有效的支付清算系统;八是征信系统有效;九是信息公开透明。

(四)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

有效的危机管理框架和决议机制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由于银

行和金融机构处于困境或失败而对金融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一个完善的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需要各有关机构(如银行监管机构,国家机关,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的明确授权和有效的法律基础。监管机构应该在一个广泛的权力和法律上提供相应的工具去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处置问题。还应以协调的方式管理和建立与个别及负连带责任有关当局之间的协议,以解决责任履行问题。

(五)适当的系统保护(公共安全网)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通常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协调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者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六)有效的市场约束

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盈利补偿,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三、29条核心原则

新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共29条,并分为两类。

(一)原则1-13为监管的权力、责任与功能:

第1原则——责任,目标和权力: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须为银行监管机构明确责任和目标。建立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权力,对银行进行持续的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潜在问题。

第2原则——独立性、责任范围、提供资源和监管者的法律保护:银行监管者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中应包括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

第3原则——协同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安排应为国内相关机构和外国监管的合作与协作提供一个框架。框架须考虑机密信息保护的需求。

第4原则——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且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第5原则——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应至少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状况(包括资本金规模)。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者的同意。

第6原则——重大所有权变更:监管者对于银行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有权进行审查、拒绝和提出审慎条件。

第7原则——重大收购:银行监管者有权(或授权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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