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两篇)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二)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二)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金融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框架,旨在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该协议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和风险管理实践。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重点关注第二次和第三次巴塞尔协议的重要变化。
第二次巴塞尔协议(Basel II)于2004年发布,旨在加强资本充足要求和风险管理的标准。
该协议引入了“三支柱”框架,包括资本充足要求、监管机构的监测和市场纪律。
这一框架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水平设定适当的资本储备,以应对潜在的金融风险。
第二次巴塞尔协议的一项重要变化是引入了内部评级方法(IRB)作为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工具。
这一方法允许银行根据其自身的内部数据和评估模型,对不同资产类别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
相比之前的标准方法,IRB方法更加精细化,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资本需求。
此外,第二次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资本保障工具的概念,如次级债和优先股。
这些工具可以提供额外的资本储备,以应对金融危机和风险事件的冲击。
然而,这些工具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确定其合适的定价和流动性问题。
第二次巴塞尔协议还强调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重要性,并为这些风险提供了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银行被要求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该协议还鼓励银行采取高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随着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第二次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也暴露了出来。
尽管该协议在资本充足要求和风险管理上做出了重要的改进,但仍无法有效应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国际社会开始推动第三次巴塞尔协议的制定。
第三次巴塞尔协议(Basel III)于2010年发布,旨在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和风险管理实践。
该协议对银行资本的定义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并要求银行维持足够的资本缓冲区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日益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准则,即巴塞尔协议。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进行详细介绍。
起初,巴塞尔协议是在1988年制定的,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
该协议旨在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进行统一,以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巴塞尔Ⅰ协议规定了风险权重资本框架,将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与其风险资产相对应。
这一框架确保了银行能够承受严重的金融冲击,并保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市场的复杂程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程度也不断增加,巴塞尔Ⅰ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
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了巴塞尔Ⅱ协议,以填补这些漏洞。
巴塞尔Ⅱ协议引入了一个名为“风险综合评估方法”的新框架,以更准确地衡量银行面临的风险。
该方法将银行资本要求与资产的风险水平相匹配,更加精确地反映了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
此外,巴塞尔Ⅱ协议还引入了更全面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并提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要求。
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巴塞尔Ⅱ协议再次显露出其不足之处。
金融危机揭示了对风险资产的误判以及对银行业潜在风险的忽视。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部分,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Ⅲ协议旨在增强银行资本充足性、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改进对流动性和风险的监管。
协议要求银行必须维持更高的核心Tier 1 资本比率,并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区,以应对金融周期中的波动。
此外,巴塞尔Ⅲ协议还完善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并引入了所谓的“杠杆比率”来控制银行的杠杆水平。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展示了全球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从巴塞尔Ⅰ协议到巴塞尔Ⅲ协议,我们可以看到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不断努力跟进金融市场的变化,并在改进和强化监管框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这些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有助于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并提高金融体系对冲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历程摘要: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成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按时刻内在十国集团实施,逐渐被其他国家同意,可是该协议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在商业银行和金融不断进展中,该协议也在不断优化以适应经济和金融全世界化的进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经济全世界化,国际金融,商业银行一、《巴塞尔协议》产生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普遍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慢慢取得了共识。
他们以为,在追赶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捉论”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此主张舍弃管制。
这种理论显然轻忽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知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
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两边的数量函数难以肯定,因此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
只有“社会利益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本钱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腕,市场破产本钱本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
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尽力方向。
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成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本钱、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
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积累。
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慢慢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历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法规,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弹性,防范金融危机。
该协议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制定并定期修订,自1974年首次发布以来已经多次演变和完善。
1974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巴塞尔协议1.0。
该协议的主要目标是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这是为了确保银行在面对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
协议规定了资本计算的标准和要求,确保银行根据其风险资产的规模和类型来分配适当的资本。
此外,协议还包括了资产质量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1.0的实施后,国际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复杂化使得协议需要修订以适应新的挑战。
于是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2.0(也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更加细化和严格地界定了银行资本的计量和监管。
该协议引入了风险加权资产的概念,即将不同风险级别的资产进行风险权重的分配,以计算银行所需的资本充足率。
同时,协议还加强了对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跨国银行监管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协议2.0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对金融创新的不足反应和资本计算的复杂性。
这促使国际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协议,于是在2010年巴塞尔协议3.0(也称为巴塞尔Ⅲ)发布。
协议3.0主要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进一步提高和金融机构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协议要求银行设定一个“资本缓冲区”,以应对潜在风险的影响。
此外,协议还引入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更严格监管要求,以及更为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至今仍在继续,国际监管机构和银行业不断努力,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弹性。
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改进旨在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和风险环境,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同时,也要保持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适应性,并促进跨国银行合作和协调。
巴赛尔协议PPT课件
《新巴塞尔资本 协议》正式稿
2020/3/19
13
新巴塞尔协议内容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充足率 外部监管
资本 风险资产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约束
2020/3/19
14
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II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 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 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 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 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 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2020/3/19
6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资产/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资产*风险权重)
资本充足率为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4%。
2020/3/19
7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一、管理模式的改变 资产负债管理转为风险资产管理
二、管理对象的转变 资产负债转向表外业务
三、有利于国际间平等竞争、监督协调
1974年 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
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
倒闭 全面审视拥 有广泛国际 业务的银行 监管问题。
1975年 成立巴塞尔委员会
2020/3/19
2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由来
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 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
1975年9月 巴塞尔协议初稿
股权原则为主 市场原则为辅
1983年5月 巴塞尔协议修改稿
2020/3/19Fra bibliotek10第一个巴塞尔的发展
1991年11月
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简称,1974年底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是一个由各国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下属机构,其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瑞士的巴塞尔,现在拥有近三十个技术机构,每年定期举行四次会议。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但因该委员会成员均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世界各国都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制定的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缘起于1974年时前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两家银行的倒闭分别与跨境交易和境外分支有关。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只有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管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巴塞尔委员会每隔几年就会推出一个《巴塞尔协议》的更新版本或补充规定,其中有实质性进步、影响最大的两个协议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和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代表美国与其他11个主要工业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比利时、荷兰、瑞典、瑞士和卢森堡)的代表制定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标准的基本协议,该协议于1988年获得批准,协议的全称是《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2、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
《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鼓励信用等级高 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同时加大了对 交易对手信贷风险资本要求的防范,还进一 步引入了“杠杆率”的概念,通过对过度杠 杆化的抑制,以防止商业银行在去杠杆化过 程中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3、试图解决“顺周期性问题”
为了解决现今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商 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协 议Ⅲ设置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 本缓冲”的要求,通过强制性的按商业银行 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 金”,以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修订框架对信用风险计算提出了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 部评级法。 标准法:该方法把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的价格 风险各自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然后按照 给出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并 予以汇总,得出整个市场价格风险所对应的资本要 求。 标准法下,银行信用风险被细分为5个档次: AAA到AA-;A+到A-;BBB+到BBB-; BB+到B-;低于B-
4、稳健实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过度
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实施,委员 会设定了2011-2019年这9年的过渡期,以 循序渐进的达到资本监管的要求。同时规定 对商业银行6%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和 4.5%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从2015年起执行, 在2013年必须达到3.5%,2014年必须达 到4%。
3、目标标准比率
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应为 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应为4%。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特点
1、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2、确立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
(三)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之处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2024)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框架,旨在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
它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首次引入,并经过几次修订和完善。
这个协议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各国银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监管机构,成立于1974年。
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改善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的最初版本,被称为巴塞尔协议(BCBS1988),也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
该协议针对的是银行的信用风险,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违约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损失。
根据该协议,银行的资本应该至少占其经修正后风险加权资产的8%。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巴塞尔协议的第一版本被认为过于简单和缺乏灵活性。
于是,在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Ⅱ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BCBS2004)。
巴塞尔Ⅱ协议修订了资本计量方法,并增加了其他重要的监管措施,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
巴塞尔Ⅱ协议规定了三个支柱,以确保银行业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不同类型的风险。
第一支柱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水平来确定所需的资本水平。
第二支柱要求银行建立并维护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支柱要求银行提供关于其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的透明度。
尽管巴塞尔Ⅱ协议对监管框架进行了重要的改进,但它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因此,在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协议(BCBS2009),也被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BCBS2010)。
巴塞尔Ⅲ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巴塞尔Ⅱ协议,并强调了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巴塞尔Ⅲ协议引入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以更准确地反映不同类型的风险。
该协议还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应对。
巴塞尔Ⅲ协议的实施将在2022年开始,各个国家的银行业和监管机构都需要做好准备。
预计该协议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并迫使银行采取措施来提高其资本和流动性水平。
第五章巴塞尔协议
几个概念解释
未公开储备又称隐蔽储备,由于各国的法律 和会计制度不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标准 是: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 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 备。 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a.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 b.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c.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
2、风险权重的计算
(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2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或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 件取消的承诺均属此列
几个概念解释
混合资本债券:作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金融工 具,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上已普遍为各银行采用。与次 级债券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 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 权资本。此外,混合资本债券在期限、利息递延、吸收 损失等方面具有许多特征,如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 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 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到期前,如果 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申请延期付 息),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 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5.2《巴塞尔协议 Ⅱ》
《巴塞尔协议 Ⅱ》
其最主要的特点则是 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 三大支柱 ,即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 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 了资本 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险管理能 力 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角、多层次 进行灵活宽 松的资本监管。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历史沿革:•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一段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20世纪末,全世界有超过130个国家采纳了这一“神圣公约”。
•巴塞尔协议一(1988年7月):•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国际银行的资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一的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 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股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以及长期附属债务组成。
•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认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为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达到8%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
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 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
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 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 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 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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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
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确立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 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 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 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 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 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 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 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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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20世纪70年代全球性
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 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 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结果在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 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塔特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 和英国-以色列银行因外汇投机活动的巨额损失而破产倒闭, 使许多国家客户收到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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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呆坏账准备、优 先股、资本性金融债券等,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 进行明确地界定。
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ⅠⅡⅢ简介《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Ⅰ》- 产生背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开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跨国银行的发展也使风险跨越国界,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
1974年5月,美国著名的富兰克林银行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不良资产大量出现,最终走投无路,被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
富兰克林银行轰然倒塌,人们在惊愕之余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于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诞生了。
1974年9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倡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
次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
第一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
1983年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实际上是对第一个协议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20世纪80年代后,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加上银行业的过度竞争,很多银行因资本金过少、不良贷款过多而倒闭。
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仅仅为银行维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必须深入到银行内部。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具有标志性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6年和1999年又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正,习惯上人们把这一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
协议主要是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
在协议中,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被称为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也被称为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指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等债务性资本。
巴塞尔协议的简介
巴塞尔协议的简介一、啥是巴塞尔协议呢?巴塞尔协议啊,就像是银行业的一个超级大规则手册。
它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搞出来的。
这个委员会里都是些很厉害的银行监管大佬们,来自好多不同的国家呢。
这个协议的出现,就是为了让全球的银行都能在一个比较统一的框架下安全又稳定地运行。
就好比咱们玩游戏得有个游戏规则一样,银行业也得有个规则,这样大家才不会乱套。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最开始啊,巴塞尔协议有第一版。
那时候呢,主要就是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啥是资本充足率呢?简单说就是银行自己的钱和它借出去或者做其他业务的钱的一个比例。
这个比例要是太低了,银行就很危险,可能一不小心就破产了。
后来啊,随着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原来的协议有点不够用了,于是就有了巴塞尔协议二。
这一版就更加全面了,不仅考虑资本充足率,还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之类的。
再后来呢,经历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大家发现银行体系还是有很多漏洞,于是巴塞尔协议三就出现了。
这一版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更严格了,还加入了很多新的监管指标,就是为了让银行在遇到危机的时候能够更有抵抗力,不会一下子就垮掉。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 资本要求这可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部分。
银行得有足够的资本,这些资本就像是银行的护盾一样。
资本分为不同的层级,有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等。
核心一级资本是最最扎实的,就像银行的根基一样,像银行自己的股本就是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得保证自己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样才能在面临风险的时候有足够的缓冲。
2. 风险评估银行面临的风险可不少呢。
信用风险就是很重要的一个。
比如说银行把钱借给了一个企业,结果这个企业还不上钱了,这就是信用风险。
巴塞尔协议就规定了银行要怎么去评估这种信用风险,要根据企业的各种情况,像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之类的,来确定给这个企业贷款的风险有多大,然后再决定自己要准备多少资本来应对这个风险。
巴塞尔协议
第一,要求普通股充足率最低由目前的未经监管调整的2% 提高到经更严格监管调整的4.5%。
第二,提出2.5%资本留存缓冲新要求。
第三,提出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在0%—2.5%之间进行设 定。
二、重大创新----加强流动性监管
二大 创新
流动性 覆盖率 净稳定 资金比率
(一)流动性覆盖率
即: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非不良贷款损失 准备金提取增加
杠杆率
——
流动性
无
①流动性覆盖率不低 于100%; ②净稳定融 资比率不低于100%
——
12
实施的四大难题
数据缺失
实施的 四大难题
模型风险
国内银行风险管 理能力参差不齐
国内银行资本监管 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
第一部分: 最大特征-------提高资本要求 巴塞尔 协议 Ⅲ
第二部分:重大创新-------加强流动性监管
第三部分:中国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Ⅲ之 路
一、最大特征-----提高资本要求
(一)更高的资本质量
(二)扩展监管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一)更高的资本质量
严格界定一级资本的功能是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能 够充分吸收损失,仅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
中国版“巴塞尔Ⅲ协议”
四大 监管新工具 取值 公式 实施前 实施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 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 于5%、6%和8%。增加 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 留存超额资本2.5%、 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 2.5%、系统重要性银 行附加资本1%。执行 新标准后,系统重要 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 足率要求为11.5%,非 系统重要性银行为 10.5%。 差异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
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
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1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
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 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
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 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 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 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
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 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 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 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 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管”与“适当 监管”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 运作追求的目标。
《巴塞尔协议》
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忽略银行业的 盈利性和其他风险 从具体到风险资产的计算来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 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 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 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 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计量方法适用性问题:《巴塞尔协议II》鼓励银行使
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然而真正能够较好进行内部评 级的大型银行仍然是少数,多数银行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 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巴塞尔协议II》
监管对象问题:《巴塞尔协议II》没能预料到在金融国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一、巴塞尔协议Ⅰ1987年,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提出建立共同的资本体系,限制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扩张。
1988年,西方十国的央行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1、界定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界定了风险资产。
3、界定了资本。
二、巴塞尔协议Ⅱ2003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Ⅱ》,首次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三、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11月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
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左右,杠杆率总体不低于4%,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总体高于100%,拨备覆盖率总体高于150%,拨贷比总体达到2.5%。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巴赛尔协议及其发展
巴赛尔协议及其发展一、巴赛尔协议产生的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促使各国金融当局纷纷调整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政策,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如何测量和防范,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标准。
在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
次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当时称为银行业条例和监管业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
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来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
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以及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二、巴赛尔协议的内容•共有1975年、1978年和1988年三个巴塞尔协议,以及后来的《补充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最近于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等。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1975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项文件,全称是《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Establishments),国际上称为“巴塞尔协议”,又称其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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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简称,1974年底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是一个由各国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下属机构,其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瑞士的巴塞尔,现在拥有近三十个技术机构,每年定期举行四次会议。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但因该委员会成员均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世界各国都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制定的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缘起于1974年时前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两家银行的倒闭分别与跨境交易和境外分支有关。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只有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管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巴塞尔委员会每隔几年就会推出一个《巴塞尔协议》的更新版本或补充规定,其中有实质性进步、影响最大的两个协议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和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代表美国与其他11个主要工业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比利时、荷兰、瑞典、瑞士和卢森堡)的代表制定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标准的基本协议,该协议于1988年获得批准,协议的全称是《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是《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1988年的目的在于鼓励国际大银行加强资本头寸,减少国家间在监管规则上的不平等,并考虑对银行近年来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控制,此项协议于1992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最终生效。
20世纪90年代之后,由于金融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银行业越来越深的介入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
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协议》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
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于1998年实施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
充规定》,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中。
1997年到1998年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意识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等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征求意见稿,最终于2004年6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后确定稿——《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并于2006年底开始在十国集团内首先实施。
新协议强化了旧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以信用风险为监管重点,在突出强调全面风险监管的同时,提出了资本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三大支柱。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其所宣称的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新协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提供了三种方法,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敏感度与灵活性。
信用风险的计算方法为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的计算方法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新协议仍然规定了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来维持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和竞争环境的公平,这一点与旧协议一致;新协议的新目标是要求提高资本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及这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的有效性,也即力求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风险资本)靠拢,以期达到外部资本要求与内部资本配置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