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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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与特征
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
主要参与者
中心问题 程序重点 责任 依据 关注点 第三方作用 结果 形式
法官和wk.baidu.com师
案件事实、时间、地点、 后果等 查明事实真相 明确确定责任 证据;客观事实;法律规 则 过去和现在;合法性;正 当性 判断决定 胜负分明 判决、裁定
当事人
纠纷的细节、历史、背 景等 交流与倾诉,有时无需 查明真相 有时无关紧要 主观事实和观点;多元 化规范 未来关系的继续;利益 和需要 劝解;沟通媒介;影响 双赢;并能解决许多附 带问题 合意、和解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 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组织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 1、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司法性非诉讼程序 当今世界各国适用的司法性非诉讼程序往往 同时具有民间性或行政性,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 来的各种非诉讼程序,相互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 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制。因此,当务之急 是通过立法或建制,实现各种非诉讼程序的协调 及其与诉讼程序之间合理衔接,更好的发挥它们 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和纠 纷解决方式及选择的多元化。
(二)按照非诉讼程序所处理的纠纷类型,可分 为; 1、解决一般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程序; 2、处理行政争议、政治社会的公共利益纠纷、公 共或者团体事件的常规或临时性机制; 3、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特殊类型; (三)根据非诉讼程序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 1、处理结果有约束力或终局性的ADR; 2、处理结果无约束力或终局性的ADR;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及司法审查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 解决活动。 特征 第三方的参与、自愿、无强制性、灵活性 (二)调解的主要形式 1、根据主持者的性质分类 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和法院调解 2、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前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
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特征及功能
一、ADR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 2、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不强求 刚性适法。 3、纠纷解决主体的非(法律)职业化。 4、性质和形式的多样化。 5、程序构造的平等性。 6、纠纷解决过程的非对抗性和结果的互利性。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基本功能:以平 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
1、节约公共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法院 压力。
2、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公共体自治,改善社 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3、促进司法改革,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 分。 4、积累经验,促进新的规范、制度和机制的形成。
ADR的基本类型
(一)很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即ADR机构,可分 为: 1、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即司法性ADR; 2、行政机关或者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非诉讼程 序,即行政性ADR; 3、由民间团体或者组织主持的非诉讼程序,即民间 性ADR; 4、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 程序; 5、国际组织所设纠纷解决机构的非诉讼程序; 6、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三)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机关历来担负 着处理纠纷和各种申诉的职能。行政性非诉讼程 序基本上可以分为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两大类。 行政调解又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附 带的纠纷解决功能,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 调解。行政裁决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处理,即行 政裁判,具有准司法性质,今后的行政性非诉讼 程序在纠纷处理上将会有一个极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现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间性非诉讼程序 过去,我国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带有一定的 行政色彩,但是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 原有的一部分行政性机构开始向民间性转化, 一部分附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或机构,尽 管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但是在智能和法律地位 上仍然属于民间团体。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基本 的民间非诉讼程序,除了人民调解组织以外, 社区内其他行使自治组织也能承担一部分纠纷 解决功能
仲裁
(一)概念 当事人合意把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 要发生的纠纷 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 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要求: 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裁决有终局约束力,即一裁终局 具有较大灵活性
我国的仲裁制度
一、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可以仲裁。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 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 者解决的。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解 (一)刑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调解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论刑事诉讼部分是公诉 还是自诉,只有附带民事部分是被害人提起的,法院才可 以调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调解。】
三、人民调解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条调解民间纠纷的 范围明确规定为: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具体包括 1、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 承纠纷等 2、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纠纷。 3、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等。 4、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 5、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 害赔偿纠纷等
1、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 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护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 系。 2、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降低双方关系 的破坏和道德成本。 3、程序简单易行、灵活、低廉。 4、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可以一次性解决多方面 和多层次的纠纷和利益诉求,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5、根据需要,充分发挥非法律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 作用,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范,达到情、理、 法的融合。
二、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 效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 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 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二)专门性非诉讼程序 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是针对所解决处理的 纠纷的性质而言的,目前已经建立的专门性非 诉讼程序主要有:劳动争议解决及仲裁、消费 者协会纠纷调解、交通事故处理、土地和林木 权属争议、医疗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今 后,大量行业性和行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可 能进一步与司法程序相衔接,形成新的专门性 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概念 非诉讼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 总称。 1、替代性,对法院审判或者判决的替代。 2、选择性,以当事人的自助合意和选择为基础。 3、解决纠纷,ADR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