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身份”与“身份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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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身份”与“身份认同”

【内容提要】研究和研讨教师群体的生存状况,制度布置与身份认同可视为一种有意义的分析路径。实际中我国教师在身份认同上出现了“重叠认同”的现象,这使教师群体在认同方式上出现多元的选择状况,也凸显了我国教师生存的真实状态,即要在利益选择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

【英文摘要】It is a meaningful analysis route to research teachers group survival situation by means of system arrangement and identity. In fact, our teachers have appeared dual-acception in his own identity, which has made teacher group' s pluralistic identity choice, and reflected our teacher' s survival situation, that is to realize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benefit choosing.

【关键词】教师/身份/认同teacher/identity/self-identity

教师作为一个“身份”的标志,其中包括了制度性的“权利”(rights)和心理性的“认同”(identity)两个组成要素,其中“权利”表示着一

种法律上的地位,而“身份认同”则是对“权利”的一种心理感受,是在法律地位之外的另一种社会感知。以这样一种理论范式为基础,我们不难作出这样的推论:对于教师群体生存状态的研究,一方面有赖于对教师身份在制度布置上的考察,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对于教师群体的身份认同有关。也就是说,在我国,“教师”既是一种制度规定的法律身份,也是一种社会所确认的社会身份。所以,我们需要研讨教师如何在这种制度身份与实际中的社会身份认同中得以生存并得到维持的机制。

一、作为制度化利益的“教师身份”

现代社会的交往形式是一种结构性的,任何一种关系通常可以由“制度”将其上升为规范化、定型化的行为方式。因此,无论制度在何种意义上被使用,它都是从非个人关系的角度表示“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范畴”。[1]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事实上能(该)做些什么,不能(该)做些什么,拥有什么权利,承当什么责任,做了某事或因某种行为就会得到什么或者失去什么,这都是由他生活于其中的制度体系所规定的。

对于教师群体而言,这种决定是通过被赋予一定的“身份”得以实现的。从根本上说,身份就是

某人或群体标示自身的标志或独有的品质。经典的身份理论认为,身份是一种常驻不变的“人格状态”,是赖以确定人们权利和行为能力的基准,人们一旦从社会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2] 但现代建构主义认为,“身份”是由社会所建构的,是行为者通过其在社会环境中不时和他身外的或者未曾预料到的经验相遇,并把某些经验选择为属于自身的东西。因此,身份是一种建构的过程,是在演变中持续和在持续中演变的过程。[3]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身份是流动的,也是变化的;不是一个可以自我决定的概念,还需要对于身份自身的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因此,对于“身份”需要从两个方面去掌握。一方面是对身份的自我认同。任何一种社会身份都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这种功能和价值在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他者对自身的角色期待,实现对自身身份和利益的定位。另一方面,这种身份是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可的统一。身份必需由互动所发生的结构建构起来,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建构的,它必需依赖自我和他者在互动中的一起作用。只有他者认可了自我身份,自我身份最终才干得到社会供认,成为社会身份,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就像戈夫

曼在“戏剧理论”中提出的,人作为“在社会舞台上扮演的作为角色的个人”,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作为角色的个人,为了在社会互动中显示其角色的特征,必需做出一系列具有特色的自我扮演的动作和姿势;除此之外,作为角色的个人还必需在精神意识内部不时地考察和评估其自我扮演的过程和效果,评估观看其扮演的公众的各种表情和动作,同时又要考虑到与他共时在舞台上扮演的他人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4]

因此,教师通过对于“身份”的赋予,一方面得到价值上的肯定;另一方面也会转化为实际趋势与取向,也就是功能上的肯定。只有这时,“当一个组织胜利地吸纳到了成员,并且得到了他们的依赖,能富有效率地实现目标,能被更大的社会所接受,它就通常能在相对稳定的结构中,在一整套目标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形成新的运行模式,简言之,它就制度化了。”[5] 简单地说,“身份”就是通过表征自身而获得的一种对于利益分配的“成员资格”,也就是说,身份的获得直接决定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身份利益。具体到教师而言,就是一个人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例如,“在XX年初,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

在很短的时间内,我国将清退目前仍然存在的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代课教师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我国教育发展尤其是落后地区教育的发展功不可没。但根据《教师法》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条例》第2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规定,大多数代课教师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教师身份”,这样,其自身的关于教师的身份利益,比方工资待遇、非正当理由不能解聘等也就无法保证。

而且,这种身份利益在“成员资格”内部也存在着差别。比方,对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身份,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身份获取上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在事实上无法享受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公办学校是公办事业性质,教师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而民办学校划归为民办非企业性质,教师不能享有国家事业单位的编制。由于身份上的不同,两类学校教师的社会保证被纳入到不同的体系中,待遇有很大差别。民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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