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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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关于推荐《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的通知(安监字[1992]112号1992年6月1日)

为完善船舶值班制度,保障船舶运输生产的安全,现将中国航海学会组织编写、审定的《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推荐给你们,请各航运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个规则,进一步加强船舶值班管理,落实船舶值班责任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驾驶员的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驾驶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

第四条驾驶员值班时应当领导本班值班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值班任务。

第二章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五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或国境河流的有关航行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保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七条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亲自或督促轮,驳水手(或舵工)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第九条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言自己指挥航行或操作前,值班驾驶员不得认为已被船长接替而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条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而无把握继续航行时;(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三)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

(四)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

(五)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落水或船舱进水等紧急情况时;(七)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二条指导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并对其操作安全负责。第十三条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

第三章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第十四条接班驾驶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交接班时应当交清接明下列事项:

(一)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三)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四)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五)来往船舶动态;

(六)雷达发现的情况和无线电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九)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第十六条遇下列情况暂不交接:(一)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情时;

(二)正在通过大桥、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正在改变航向时;(三)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虑时;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时(应当派人报告船长)。

第四章停泊(系泊、锚泊)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十七条值班驾驶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和燃料、用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倾斜等情况。第十九条亲自督促水手(或舵工)检查应显示的信号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系泊中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发现异状,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一条锚泊前应当了解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情况。

第二十二条锚泊中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了望,并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舶的情况;

(三)风、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四)旁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本船或他船走锚时,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报告船长。

第二十四条船舶修理时,注意施工现场,关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烧焊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遇到火警、人落水、舱室进水或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并组织在船人员全力抢救,必要时要求有关方面予以援助。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用

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守听,必要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经船长指定,负责移泊。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防污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

第五章停泊(系泊、锚泊)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第三十条交接班驾驶员都应当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情况,并交清接明下列事项:(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锚泊中的船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和吃水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交接中对交接事项如有疑异,暂不交接,待弄清情况再交接。必要时报告船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值班驾驶员,除执行本规则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运输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工程船的驾驶员,在值班时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掌握其自身任务的完成进度和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值班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五条船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本规则也应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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