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负责审核确认并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

3.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相关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以及监督检查。

4.做好本区域内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和资金使用

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资金设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设立。

第七条资金调整。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扩大资源”类。

1.坚持公益普惠性办园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支持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2.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4.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省财政对制定并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的市(州)县(市)实施奖补政策,引导地方健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

5.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

(二)幼儿园教师培训类。按照国家和省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幼儿资助”类。用于资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帮助。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适时适当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本级财政投入情况、采取的管理工作措施、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

(三)用于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资金的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幼儿资助”类资金的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扶贫办、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审批流程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

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扩大资源”类资金

1.对通过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新建、改扩建面积、在园幼儿数、幼儿园数、专任教师数和各地人均可用财力等,以及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

2.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

3.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所扶持民办幼儿园数量,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和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幼儿园创办者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总量等因素。

4.对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制度,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州)县(市),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奖补。

5.对开展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上报的项目情况,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分配。

6.对各地学前教育改革管理项目,主要选取市县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对上级财政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幼儿园教师培训类资金。对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依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分配。

(三)“幼儿资助”类资金。分配补助资金时,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数、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

第七章资金拨付和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