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教育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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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教育何以可能Ξ

任建东

摘 要:本文从人的未完成性与社会的外在性两个方面对于民主政治下信仰教育能否进行这一倍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作出了分析。文章认为信仰教育与信仰自由原则并不矛盾,信仰教育在任何时代都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人与社会的特性决定了信仰教育不仅可能,而且成为必须,关键是用何种方式进行教育。对此文章探讨了经验-习染、教育-督导、权威-强制三种模式的合理性。

关键词:信仰教育;可能性;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2)04-0008-05

The Possibility of F aith Education

Ren Jiandong

Abstract:The essay expounds on the possibility of faith education in the background of democratic politics from the following two as2 pects:the incompleteness of human beings and the externalism of society.The author holds that faith education and faith freedom are not contradictory.Faith education is possible in any society.The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beings and society determine that faith edu2 cation not only is possible but also has become a must.The key lies in the approaches of education.The essay’probes into the reason2 ability of three educational modes:experience and influence,education and instruction,authority and mandate.

K ey w ords:faith education,possibility,educational modes

民主政治关于信仰自由的理念使信仰教育在当代受到怀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从人与社会的存在中寻找信仰教育能否成立的条件。只有在这一辨析中,才能为信仰教育提供合理的理论根据,并探索出有效的信仰教育模式。

一、信仰教育与民主政治

在传统社会中,信仰教育被视为必然,是一个不容质疑的问题。在具有浓郁宗教氛围的西方,皈依上帝,信仰基督历来就被看作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会被视为一个没有道德责任的异教徒,会被列入另类直至从肉体上消灭。在中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被置于全民信仰的地位。从来就没有人对信仰教育的必要性提出异议,充其量人们只是对其他的信仰教育能否宽容提出质疑。随着社会生活的演进,特别是民主政治的确立,信仰自由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纷纷被列入宪法,这就使信仰教育的合理性被提到议事日程之上。

现代民主政治,发韧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与封建贵族相妥协的产物,近代民主政治承认和接纳了来自各方的政治势力要求,以此换得暂时的胜利。然而以自由平等为内容的民主精神并未因此而停顿,它毅然向各个领域渗透着。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资产阶级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彻底的胜利,用物质的力量确立了现代的民主政治生活。现代民主政治以人的自由平等为前提,以渐进的宽容性,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志,使政治生活有利于调和各阶层观点,达成共识,满足各方的要求。它用法制从政治上确保着有限的民主生活。究其要旨有二,其一为思想的自由。即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信仰这一宗教也可以信仰那一宗教,可以

8 现代大学教育 2002年第4期Ξ收稿日期:2002-04-27

 作者简介:任建东(1966-),哲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德育研究中心;主要研究领域:哲学。北京,100088。

信仰这一学说也可以信仰那一学说,有着充分的自由,不允许外在的任何强制与干涉。其二为行为的自由。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采取自己的行动,这也是他人无权过问的。

细加分析,不难看出这里的自由平等是指向成熟的公民而言的,亦即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的人。矛盾由此而出现。对于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公民而言,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任何人不能干预的;而对于心如白板、不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未成熟公民来讲,作为人他是自由平等的,他是否信仰、信仰什么,这是一个未知区域。如果对其实施信仰教育,那么就必然意味着要将特定的信仰观念赋予他,使其具有某一信仰,实际上违背了信仰自由原则;如果不对其实施信仰教育,事实上他也在不自觉地接受着来自家庭、社会的信仰教育,同样违背着信仰自由原则,这也与民主政治的原则相背离。事实上,这也是民主政治在信仰自由上的悖论。正因如此,在西方出现了在学校教育中能否开设神学课程的争论。自由主义者认为,神学课程的开设,是一种信仰教育,这与民主政治的原则相违背,是违宪的。而宗教自由主义者却认为是否开设神学课是宗教的自由,不进行宗教信仰教育事实上是在进行无神论的信仰教育,同样与民主政治原则相背离,是违宪的。两者的争论难分难解,持续至今。

这一争论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令人深省的问题,即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之下,信仰教育有无必要、何以可能?我们虽无意于支持其中的任何一方,但其争论确实涉及到信仰教育的合理性问题。

二、信仰教育的内在根据

首先它源于人的未完成性。人与动物不同,动物是一个具有完成性的存在者,它的本能代表了全部属性,它被自然地决定了它的未来特性。纵使我们无论将其驯化,它也难以脱离它生就的动物本能。对人来说,“与动物相反,没有什么本能来告诉他必须做什么。”[1]他的发展、他的本性,完全取决于后天的培养和塑造。置于狼群,他也许就是一个狼孩;置于熊群,他也许就是一个熊孩。成长于一个基督徒家庭,他很可能将来是个基督徒,成长于穆斯林家庭,他很可能将来是个伊斯兰教徒。就像约翰・希克所言“如果一个人生活在埃及、巴基斯坦或印度尼西亚的穆斯林家庭,那么他很可能成为一名穆斯林;如果一个人生活在西藏、斯里兰卡或日本的佛教徒

家庭,那么他很可能成为一名佛教徒;如果一个人生活在印度教徒家庭,那么他很可能成为一名印度教徒;如果一个人生活在墨西哥、波兰或意大利的基督徒家庭,那么他很可能成为一名天主教徒。”[2]人的一切都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定向引导下形成的。对人来讲,他的未完成性决定了他不可能像动物一样自然地成就自身,他也没有任何先在的本质可言。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这为我们认识人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人是社会的产物,人只有在不断地改变社会、塑造社会中才能塑造自身,使自己得以不断发展,成为一个现实的存在者,成为一个初具完成性的人。这事实上也说明了作为一个未完成的人是不知道自身应如何发展的,他的知识观念、目的方法等一切都是通过社会遗传给他的。在一系列的影响、渗透和教育中,人才逐渐完成着自身。因而,企图不加干涉、不加教育地成就个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不论自由主义者的出发点何在,其本质上否定了人的可教育性,否定了社会存在的意义,夸大了人的天赋能力。

其次,它源于人的创造性。人虽然是未完成性的存在者,但他决不囿于自身的这一特征而无所事事。它与动物一样,也有其生存发展的需要,但需要“是自然不能满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必然凭他自己的活动去满足他们的需求;他就必须把自然事物占领住,修改它、改变它,改变它的形状,用自己学习来的技能排除一切障碍,因此,把外在事物变成他的手段,来实现他的目的。”[4]也就是说,人由于其未完成性的缺陷,使他不能凭借自然本能应对自然、求得生存。他必须在后天的生活中创造自身、完成自身,以达到自身的需要。而这一创造过程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首先来源于人类知识经验的积累。即就是说,他必然有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这就使教育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然。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教育、学习是一种必然,但他只能限于知识层面,而不应该涉及信仰。事实上,任何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无一不包含着人对世界的认识,包含着一种世界观、人生观、信仰观。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主义的这一观点,作为对宗教信仰教育的反击,的确有其合理性,它实质上是为科学张目,以此来削弱宗教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彻底的造反并未打倒宗教。因为任何教育都必然是一种目的教育、信仰教育。人的未完成性与创造性也内在地规定了信仰教育有其合理性根据。因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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