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精品医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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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
(4)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方式 ①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 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应规范门诊日志记录。 ③责任报告人在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 染病报告卡。 ④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每天上、下 午各一次收集、核实传染病报告卡,并在当日开展 疫情网络直报。
疫情报告
疫情报告
(3)传染病报告类型
订正报告: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 诊断时或发现因填卡选择病种错误时,应及时进行 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 “订正报告”,并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死亡报告: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 后应重新填写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 期);对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 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 用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疫情报告
(2)传染病分型报告 对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做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和未分期六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传染病病例报告分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 似病例。
疫情报告
(3)传染病报告类型 病例报告:医生首次接诊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的 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必 须按规定时限报告。 病原携带者报告:对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 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如伤寒 和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 疟疾,按照规定报告病原携带者。
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疫情报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当 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 对拟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传染病报告制度: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入(出)院登记、 报告卡的填报、疫情卡收集、核对、登记、报告等。门诊日 志、传染病疫情登记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1、附件 2。 (2)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制度:在职职工培训、新职 工上岗培训。 (3)其它:定期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四)疫情报告--疫情报告责任单 位及责任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为疫情责 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医学 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疫情报告--传染病报告内容
(1)传染病报告病种(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 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 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 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 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 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 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三、保障措施 四、疫情报告 五、疫情数据管理 六、流行病学调查及疾病监测 七、档案管理 八、考核与评价
(一)组织机构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预防保健科,负责本 院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疫情报告专职管理人员数量为:二级以上医疗 机构必须有2-3名或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必须有 1名专职疫情管理人员。
3、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 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报告单位应在诊断后 2 小时内以最 快的方式向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 传染病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发现的暴发疫情、疑似甲类传 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本地少见的病种应先经疾 控机构调查核实后,再行网络直报)。
传染病疫情报告
2 0 0 6 年 7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பைடு நூலகம்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部分、疾病控制部分 、 采供 血部分、卫生监督部分 传染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1989年实施第一部《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案,2004年12月1日起 施行
工作职责
4、具体实施医院疫情报告工作的培训。 5、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 查和标本采样工作。
(三)保障措施
1、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疫情专用计算机和上网必 要的设备,确保疫情及时通过网络开展直报。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医及门诊部,可 配备专用计算机和上网必要的设备,开展网络直报工 作。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配备疫情报告电话。 3、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属地县(区)级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传染病信息报告方式。 4、 对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的工作人员, 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形式的补休或补贴。
以上制度应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下发,并将疫情 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的内容。
工作职责
2、负责每日收集各科室疫情卡及其它传染病信息, 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每月对全院各科室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至医院院长或分管 院长,对违反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06〕23 号
二○○六年四月六日颁布《湖北省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工作规范—医疗机 构部分》
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部分》
1 编制依据 2 总则 3 疫情报告管理 4 传染病患者的预检分诊与医疗救治管理 5 医院感染控制及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