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与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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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与确权

[按语]:本文从论述我国的土地制度入手,讲述了现阶段土地权属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特点;明确了土地确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程序和依据;指出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和搞好土地确权工作的一般原则。供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工作者参考。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土地所有关系(主要是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土地所形成的关系)的总称。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他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其中,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简称为土地权利制度。

(二)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三)土地使用制:是指人们在使用土地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实现部分土地收益权的前提条件,是整个土地制度的基础。《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四)土地管理制:是指国家政权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必须遵守的规范。

二、土地权属的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其中,土地所有权又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7)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为国有的土地;(8)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通过制订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必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只能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行使。国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指特定的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书,现仍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3)根据1962年《六十条》规定已确定给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4)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推定为国有的,可以确定为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从理论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合作经济组织)亲自行使,也可由所有者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农工商公司或者农副业局)代为行使。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其主要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通过划拨取得,即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或者缴纳土地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通过出让取得,即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通过租赁取得,即土地使用者按期向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租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

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通过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并依照出资(入股)获取收益的土地使用方式。另外,还有通过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取得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城镇私有房主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其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和低偿性,不向所有者缴纳使用费;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其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2)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对丰满的权利内容,其处分权能包括准予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依法受使用期限、合同约定用地条件和违约责任的限制。(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可以依法转租,但没有买卖的处分权;其使用受租赁期限、用途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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