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草原法律法规规定(1)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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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职责(二)
▪ 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宣传教育; ▪ 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 根据当地草食牲畜饲养量,确定饲草原饲
料年需要量,通过调剂牧草供给、扩大青 贮和饲草种植面积、发展草业生产,实现 草畜平稳;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 组织做好草食牲畜舍饲圈养规划; ▪ 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做好草原火灾的 预防和扑救工作。
新法规定与原法规及其它省区草 原法规相比较有以下突破
▪ 明确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 明确了全省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 ▪ 明确了草原承包的监管措施; ▪ 明确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的发包方; ▪ 增加了征用使用草原的补偿标准; ▪ 草原保护措施更为严格,处罚力度加大; ▪ 临时使用草原采取保证金制度; ▪ 规定了暂扣机械和工具及强行恢复植被等措施。
▪ 草案形成阶段:省政府法制办汇同我局经省内、 省外调研、座谈,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经多次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行成草案,2005 年5月20日经省政府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省 人大常委会审议;
▪ 初审阶段:省人大农林委对草原立法进行省内外 调研,并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同意提交人大常委 会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05年6月20日,省 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 发布解禁令,解除禁牧(松嫩平原以外的 县、市);
▪ 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 根据气候变化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草原
防火期; ▪ 依法收回草原使用权。
县以上人民政府共有的职权、职责(三)
▪ 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体计划;
▪ 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宣传教育; ▪ 确保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 ▪ 加强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 组织实施休牧、禁牧计划; ▪ 向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级休、禁牧计划; ▪ 根据当地草食牲畜饲养量,确定饲草原饲料年需要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结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总则
保护与利用
承包经营
建设责任与 草种管理
法规责任
附则
4条
17条
12条
8条
9条
2条
共计52条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效力范围
▪ 空间效力:指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条例规 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 对事的效力:指对何种行为发生约束力。条 例规定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以 及承包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量,通过调剂牧草供给、扩大青贮和饲草种植面积、 发展草业生产,实现草畜平稳;
来自百度文库
县以上人民政府共有的职权、职责(四)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草原超载过牧; ▪ 加强鼠、虫灾害的监测与防治; ▪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草食牲畜舍饲圈养规划; ▪ 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
▪ 根据草原类型,确定割草场割草期和留茬高度;
▪ 定期对草原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破 坏草原植被和掠夺性利用的行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共有职权、职责(二)
▪ 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 审核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 确认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究等活动在草原上行 驶的路线方案;
▪ 审核批准临时使用草原,确定恢复草原植被保证 金标准,收取或返还保证金;
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职责(一)
▪ 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 ▪ 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国家所有确定给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员发包; ▪ 批准承包经营权调整; ▪ 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使用所的 纠纷; ▪ 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 收取应得的草原承包费。
原,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 加强草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 组织科研攻关,推广草原科研成果; ▪ 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工作; ▪ 组织协商解决草原临时调剂使用。
县以上人民政府独有的职权、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 ▪ 确认集体草原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所有权证书,确认 所有权; ▪ 将划定的基本草原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 ▪ 批准草原转为其它农用地。因项目建设需要将草 原转为其它农用地的,经省畜牧局审核同意,报 省政府批准; ▪ 制定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 ▪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 起草阶段:省局于2005年年初开始起草并经调研、 座谈修改,形成草稿,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后,于2005年6月上报省政府;
草原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主为(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 0.3以下),用于或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关于草原的内涵
《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前一句是指草原 的内涵,简化一下: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 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草原。与《草原法》相比, 多了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这一 定语,以进一步说明什么样的草地为法律意义上的 草原。其中的草原生态功能可理解为草原的涵养水 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作用。 从这一意义讲,基本包括了所有的草原;适用于畜 牧业生产的草原是指通过采草和放牧利用以及修建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的草原。 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之一者即为草原。
▪ 对人的效力:指对何人发生约束力。条例适 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 利用及承包经营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时间效力:指条例生效、失效的时间。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 〈草原法〉条例》同时失效。
关于草原的概念
此次条例制定最难解决的问题。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
这一概念比原条例草原概念的内涵大得多。
关于草原的外延
《草原条例》中的草原概念的后一句即: 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工草 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为草原的外 延,是指草原的具体范围。草山可理解为 以生长草本植物或半灌木植物为主坡度较 大的山地;草坡为坡度较小的坡地,草地 为平缓地带或平原地区的草原。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共有职权、职责(一)
▪ 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对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职权、职责的总体表述。
▪ 组织验收下一级政府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市以 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批准在非基本草原上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 物等活动;
▪ 对违法开垦的草原进行清理,责令违法开垦草原 的单位和个人限期退耕还草;
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
之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
▪ 对所管辖的草原登记造册,确权发证,确 认使用权;
▪ 批准草原使用权的转让; ▪ 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 ▪ 批准本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 组织划定基本草原,建立档案,绘制基本
草原分布图,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县以上人民政府共有的职权、职责(二)
▪ 制定草原休牧、禁牧计划(松嫩平原以外 的县市);
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 鉴于《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草原保护、管理、建 设和利用中负有的职权和职责,政府在行 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中,由于工作不到位或 者不作为,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了草原保护、 管理和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 和责任追究制,以追究政府行政领导的责 任。各地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 原条例中一些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 需要修改。 鉴于上述情况,如对原条例小幅度进行 修改,不能满足需要,因而重新制定。
制定《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目的
▪ 保护好有限的草原资源; ▪ 合理利用现有的草原; ▪ 推进我省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发展; ▪ 恢复和维护我省草原生态环境。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县以上:包括县、县级市,不包括区;
▪ 县级以上: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 各级:包括乡镇、县(市、区)、市、省;
▪ 应当:为必须的意思。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 行政执法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必须 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 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
▪ 二者的关系。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 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职权体现为权利,而 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则体现为义务。行政主体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要承担行政责任。
县以上人民政府共有的职权、职责(一)
▪ 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总 体表述);
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 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 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草原法》中草原的概念: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 坡和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中的草原概念:
这一外延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 仍未能解决草原与宜林地、可垦地、湿地 等相关地类的关系。
草原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草原行政主体
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草原监理机构
工作部门
承办 工作
几个法律用语:
内设机构
承办 工作
▪ 授权系统自行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 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接受省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于行政职权及职责
▪ 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 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其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 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 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 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 按各自职权批准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 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
发布。
为什么要重新制定草原条例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草原管理出现了一 些新的问题需要规范;
▪ 新修订的《草原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和措 施需要细化,以便于贯彻执行;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及《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介绍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二)
▪ 二审阶段:省人大法工委汇同农林委、省政府法 制办及我局对人大常委及农林委提出的修改意见 进行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草案 修改稿,经法工委全委会审议通过,提交省人大 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2005年8月15日省人大常 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 表决阶段: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于会 议期间,由法工委汇同农林委、省政府法制办及 我局根据人大常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经 过法工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 会表决;2005年8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以43票赞成、9票弃权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