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权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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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资料学习
主要内容
一、股指期权概述
二、股指期权价格构成及影响因素
三、股指期权合约解读
四、股指期权交易、结算制度
五、股指期权交易执行制度
六、股指期权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七、股指期权风险事件案例
一、股指期权概述
股票价格指数期权,简称为股指期权,期权购买者(也就是买方) 在
支付权利金之后,拥有在未来的一段期间内或某一特定的时间点,以约定价格(也就是执行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指数的权利。
在有效期内交易双方以履约价格与市场实际指数值进行盈亏结算
的权利。
- 买方支付给卖方一定权利金以获取此期权是否履约的决定权。
- 卖方承担买方转移风险履行期权的义务,并收取权利金作为市场风险的补偿。
买方有权利无义务、卖方有义务无权利。
看涨期权(Call)----做多的权利(买权)
-买方有权于到期日依照合约约定价格、数量向卖方买入标的指数看跌期权(Put)----做空的权利(卖权)
-买方有权于到期日依照合约约定价格、数量向卖方卖出标的指数。
权利金即为期权的交易价格,以点数表示,就像股价指数。
权利
金会随股市行情及供需状況波动。
期权的卖方背负履约的义务,为保证到期能履行义务,故需缴存
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 保证金的最低限额由交易所定,通常以涵盖一日可能损失的最大额度为原則。
- 需进行每日结算,以控制违约风险。
买方支付权利金后,即取得权利而并无任何义务,最大的可能损
失即为权利金,故风险有限。
卖方收取权利金后,应承担履约的义务与风险,可能损失随履约
所需支付之金额而定,故风险较大,须注意风险控制。
实值期权/平值期权/虚值期权
1 973年4月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成立,仅交易16种股票期权;
1 983年3月CBOE推出了全球第一只股指期权产品S&P100股指期权;
1 983年7月CBOE推出了S&P500股指期权;
1 984年英国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FTSE100股指期权;
1 988年法国期权交易所推出CAC40股指期权;
1 990年德国期货交易所推出DAX30股指期权;
1 989年日本大阪证券交易所推出的日经225股指期权;
1 993年中国香港期货交易所推出恒生股指期权;
1 997年韩国证券交易所推出了闻名全球的KOSPI200股指期权;
2 001年中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推出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期权;
2 001年印度推出S&P CNX N ifty股指期权;
2 0XX年中国推出沪深300股指期权。
在2003-2009年期间,全球的期货期权成交量以每年12%的速度在增长,
2 009年全年,全球期权与期货的成交量已高达177亿手。
股指类期权期货的成交量占所有衍生品成交的36%,其市场份额超过1 /3。
股指期权占主导地位,股指期权的成交量一般是股指期货的3-5倍。
资金占用相对较少,保值成本可控
能够控制价格不利变动的风险,也可以得到价格有利变动的机会
没有追加保证金的风险,确保保值计划成功
股指期权交易的保值效果更加确定
股指期权交易的保值策略灵活
二、股指期权价格构成及影响因素
举例:买进一手三个月后到期看涨期权的价格为9,执行价格为78,当时股指价格为75。
期权构成:
类别:看涨期权
执行价格:78
到期时间:三个月
权利金:9
期权价格 = 权利金 = 内涵价值 + 时间价值
9 = MAX(75-78,0) + 9
时间价值:随到期日的临近呈加速衰减状态
三、股指期权合约解读
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 股指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股指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收益风险不对等
- 对于股指期权的买方,收益无限,损失被锁定;
- 对于股指期权的卖方,收益被锁定,损失无限;
缴纳保证金情况不同
- 只有股指期权卖方须缴纳保证金。
合约序列不同
- 股指期权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还有不同的执行价格。
- 期权还有买权和卖权之分
四、股指期权交易、结算制度
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
撮合成交价: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
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
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权利金支付与收取:
卖方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根据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执行价格以及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计算股指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 当日结算价是以股指期权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
平均价为当日结算价。
五、股指期权交易执行制度
股指期权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会员选择是否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期权,卖方有义务按照执行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
符合执行规定的持仓未提出放弃执行申请的,由交易所自动执行。
不符合执行规定的持仓,客户的执行申请视为无效
- 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期权合约执行手续费的实值期权。
- 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股指期权合约执行盈亏:
- 等于差价*执行数量*合约乘数
- 等于买入买权执行盈亏+买入卖权执行盈亏+卖出买权执行盈亏+卖出
买权执行盈亏
-差价 = 交割结算价与执行价格的差额
六、股指期权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
股指期权合约买方无需交纳交易保证金。
股指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手买权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100)+max (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100×15%-虚值额,2/3×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100×15%)
每手卖权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100)+max (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100×15%-虚值额,2/3×股指期权合约执行价格×100×15%)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5%
- 最低保障系数为2/3
- 买权虚值额为:max((股指期权合约执行价格-标的指数当日
-收盘价)×合约乘数,0)
卖权虚值额为: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股指期权合约执
-行价格)×合约乘数,0
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为600手,按照合约乘数和平
值期权的Delta换算,对股指期权系列持仓限额可以确定为3600手;初期本着从严监管的原则,将该限额暂定为1800手。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在某一合约系列单边持
仓的最大数量。
合约系列是指同一期权产品某一合约月份所有合约的集合。
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买权与卖出卖权持仓量之和、卖出买权与买
入卖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系列的单边持仓
-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七、股指期权风险事件案例
2010年11月11日,德意志银行(韩国)证券公司通过影响
KOSPI200指数成分股的市场价格,操纵了KOSPI200股指期权的交
割结算价,在韩国KOSPI200股指期权和股票市场间实施了跨市场
操纵行为
主要原因在于:
指数抗操纵性差:前十大权重股累计权重约为45.85%,其中权重最大的“三星电子”约占14%以上。
交割结算价设计为指数收盘价。
无持仓限额制度
事件发生前,台期所保证金政策规定为对“买远月卖近月”组合
不收取保证金。
但是当市场进入较为密集的除权派息时期时,股
票现金分红将会导致远月股指期权价格低于近月股指期权价格,
出现逆价差结果。
事件发生时,该逆价差现象被台湾一对夫妇捕捉到,利用无保证
金要求,在各家期货公司建立了大量的该组合头寸,获取权利金。
但是其实该组合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最终该夫妇违约,使期货公司承担了3500多万台币(折合人民币800多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