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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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
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
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
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
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
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
点控制。
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
(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
盘点工作;
(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
离;
(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
(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
第五条岗位轮换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
(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授权审批
(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
决议;
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
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
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
1.投资审批
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
(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
(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
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
(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
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批方式
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
议签批;
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
批;
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
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
据授权直接签批;
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
(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
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
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
(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
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
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
算控制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
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
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
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