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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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实验室应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服务中心。教学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级实验中心和院级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厅局级实验室(中心)、校级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级实验室。实验室实行校级和校院二级两种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任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提出教学实验室的建立、整合和撤消的方案,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审批;
三、组织相关院系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以实验教学改革为基点,以项目建设为手段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论证,实施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协助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教学经费的年度计划及分配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协助人事处负责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及职务聘任工作;
六、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核论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网上竞价采购、仪器设备的合同管理、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和索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工作;
七、依法办理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业务,协助海关做好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仪器设备业务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办、经费的使用管理及办理还贷业务;
九、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基金、开放实验室基金等的立项、论证、审批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十、与相关部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品和稀贵物品的管理及供应和从事特种工作保健费的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
第十七条学院(系、所、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各单位应有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理、工、医科各单位可设专职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其职责是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室,•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兼任该室负责人,业务工作接受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本单位分管领导的指导。文科各学院(系、所、中心)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岗位(可兼职)。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及管理人员接受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中心)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