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论中国古代礼刑互动关系

日期:2005-12-29 点击:作者:李玉福来源:法学论坛2004年第四期

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20世纪中叶,著名法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著名论文,[1]对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论述甚详,其学说已经为学界所从。本文认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固然存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但是,礼刑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因此,礼刑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一、礼刑关系的历史演变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上礼刑关系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时期。一是奴隶制时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这是礼刑并存的相辅相成时期;二是春秋后期到战国、秦朝,这是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刑律礼制化和礼制刑律化的互动时期;四是隋唐以后至明清,这是德主刑辅、礼刑高度结合的时期。

(一)礼刑并存时期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传统礼制是在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家族国家形态中形成的调整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孔子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2]但是,由于史料缺乏,夏礼、殷礼在孔子时代已经难以知晓。礼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公制礼使传统礼制达到成熟化和完备化的地步。

西周春秋时代,礼制作为国家制定的调整社会政治关系和宗法家族血缘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中国奴隶制社会是一种家与国相通、政权与族权合一、宗支与国法相结合的家族国家形态。在周朝,周姓大家族控制着国家政权,然后按照宗法血缘关系,进行层层分封,建立诸侯国家和卿大夫的领地。层层分封的过程是政权、土地、民众等等逐级分割的过程,也是等级制度逐级形成的过程。周天子既是国家政权的国君,也是周姓宗大家长。诸侯国家和卿大夫既是本行政区域的最高政治统治者,也是宗族大家长。这种家族国家形所要求的等级秩序集中体现在礼制所强调的“亲亲”与“尊尊”的等级秩序中。“亲亲”与“尊尊”既表明法血缘的亲疏远近关系,也表明了君臣上下、长幼有差的尊卑关系。《礼记》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疑,制同异,明是非也。”[2](1231)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3]因此,礼的本质就是按照身份等级关系,确定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整个社会成员规定套差别性的行为规范体系。

2.西周春秋时代的传统礼制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周公制礼表明,礼制已经从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经过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周公制礼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从而使礼制具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性和规范性。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因此,必然赋予礼制以国家强制力,即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礼的实施。《礼记·礼运》载:“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

[2](1414)既然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4]的重要工具,那么,违背了礼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处罚的。但是,从立法上看,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尚未实现一体化,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就礼与刑的作用而言,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刑则是保障礼制实施的强制性的制裁措施。

3.礼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奴隶主贵族。在西周春秋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法律的表现形式,在适用对象上还是大致有所区别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1249)荀子

也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3](121)礼是建立在宗法等级秩序下的社会规范。在西周和春秋时代,只有士以上的贵族才能立庙祭祀祖先,才有宗法。因此,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礼制,也主要适用于士以上的贵族阶级。庶人和奴隶无宗法可言,也就不能享受礼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也表明礼制实际上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关系的特权法。

4.礼制的作用方式主要依靠德治教化。在宗法等级制度下,礼制一方面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另一方面也主要依靠德治教化的作用保证其实施。通过礼制的教化作用,防患于未然,将危害统治阶级社会秩序的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是礼制不同于刑法的重要特点。

中国古代狭义的法律起源于刑。《左传·鲁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4](1275)西周时代除了《九刑》外,周穆王时代又制定过《吕刑》。夏、商周时代的刑主要是指刑罚,是以残害罪犯的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生命刑。虽然在夏、商、周时代,奴隶主贵族违背了礼制,也要受到刑罚制裁,但是奴隶制时代的刑罚主要是用来镇压庶人和奴隶的工具。在春秋后期成文法公布之前,刑虽然已经成文化,①但是仍然秘存之于官府,仍然处于秘密法状态。[4](634)

(二)礼刑相互排斥对立时期在夏、商、周时代,礼与刑作为两种主要法律表现形式,虽然礼刑泾渭分明,但受到统治者的并重。这种局面在春秋后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礼崩乐坏”和成文法(刑)的公布,并由此导致了战国和秦朝礼刑分离、相互排斥的时代潮流。

到了春秋时代,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礼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整个春秋时代,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就真实地反映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局面的逐步形成。随着“礼崩乐坏”局面的形成,传统的礼刑并存关系由和谐并存向着激烈对立发展。这种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表现在立法层面上,以“刑”为核心内容的成文法不断公布,逐步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规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礼制却遭到严重破坏,逐步退出法律规范领域,演变为民间伦理规范。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就引起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礼刑关系的激烈争论。当时代表传统礼制的贵族叔向坚决反对公布成文刑法。叔向在郑国铸《刑书》之后,给子产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矣。……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

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4](1274-1276)同样,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也遭到了孔子的激烈反对。但是,成文法的强化趋势却没有因为遭到礼制维护者的反对而停止。相反,到了战国以后,随着《法经》、《秦律》等刑律的颁布,从立法层面上,礼制终于让位于刑,成为主导性的法律规范。

2.在治国思想层面上,在这一时期,礼治与法治之争发生了严重的对立。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从“人性善”的认识论出发,以“仁政”学说为基础,极力宣扬和倡导“德治”和“礼治”,反对“法治”。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2461)而以管仲、李愧、吴起、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从“人性恶”的认识论出发,极力强化“法治”思想。《商君书·赏刑》记载:“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5]

3.在政治实践上,这一时期,主张严刑峻法的法家得势当政,主张礼治的儒家学者被排斥在国家政治实践之外,而沦落为民间布衣学者,甚至招惹杀身之祸。孔子沦落到周游列国而无所用,《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卫灵公闻孔子来,喜,郊迎。……灵公老,怠于政,不用孔子。孔子喟然叹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三年有成’。”[6]到了秦始皇时代,更是接受李斯的建议,“焚书坑儒”,将传统礼制和主张礼治的儒家彻

底打入了冷宫。

礼制衰落与成文法颁布盛行此消彼长的结果,为战国和秦朝的礼刑关系带来了以下深远影响:第一,这种变化打破了传统的礼刑并存的法律结构体系,大大地弱化了礼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促使礼制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降低成为一种民间伦理学说和政治学说。奴隶制时代的礼刑并存法律结构体系演变为战国和秦朝的单一刑律体系。礼制在这一时代退出了法的范畴。第二,传统礼制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降低为民间儒家学说后,礼制也就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礼制的影响和作用,在战国和秦朝更多是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在民间维持和延续。第三,礼制的衰微,为法家思想和以刑赏为核心的封建法制兴起,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战国和秦朝的法家,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打破体现宗法等级关系的礼制的平等性法律原则。从而使战国和秦朝的法律在根本精神和内容上排斥礼制,出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礼刑分离时代。

(三)礼刑互动交融时期一个社会的法制,大约言之,有三个层次,有静态的立法意义上的法制,有动态的司法意义上的法制,有理性的法理意义上的法律思想。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首先自法理开始,从司法上探索酝酿,从立法上趋于完善和成熟。两汉魏晋南北朝时代,中华法系沿着礼刑互动交融的历史轨迹不断演变和发展。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就是沿着法律思想、司法实践和立法等三个层面来进行的。

1.汉初思想家对礼刑结合理论的法理探索:法律思想领域的礼刑结合。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记载陆贾向汉高祖提出“文武并用,长久之术”的治国方略。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刑结合思想的萌芽。这里的“文武并用”就是强调要使德治教化与武力刑罚统治两种手段合并使用。

汉文帝时期的贾谊则系统论述礼刑结合法理思想。贾谊强烈批判秦王朝的“酷刑法”。贾谊所写的《过秦论》等政论文章,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于“禁文书而酷刑法”。贾谊主张按照儒家学说“定经制”、“兴礼乐”,建立君臣贵贱上下等级制度。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刑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董仲舒不仅提出了礼刑结合、德主刑辅的主张,而且从“天人感应”、阴阳五行学说的角度为这种主张找到了神学法理根据。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大一统”主张。从礼刑结合的角度上讲,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大大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实现了儒家学说从民间学说向官方正统统治学说的升华,使儒家学说取代了法家学说成为正统的统治思想。这种转变,为儒家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刑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董仲舒论证礼刑结合的首要内容就是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原则,即“三纲五常”。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董仲舒把“三纲”中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主从”关系也说成是天意,即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7]“三纲五常”将宗法伦理制度和社会等级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构成封建法制的灵魂,这是礼刑结合上最主要的法理思想。

2.从“引经决狱”到“引经注律”:司法领域之礼刑结合。虽然在西汉前期,经过陆贾、贾谊、董仲舒等思想家的理论探索,形成了完备的礼刑结合法理思想,但是,这种礼刑结合还局限于法理层面。要促使这种理论层面上的礼刑结合灌输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封建国家和儒家学者做出大量的努力。

从立法意义上讲,西汉时代制定的刑律仍然体现了法家思想。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来源于秦律。《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6](2014)萧何收藏的秦朝律令就成为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的蓝本。

汉朝统治者和儒家学者为了将礼刑结合的法理思想渗透到现实的法制中,首先选择了司法实践领域作为突破口,开始了儒家学说针对刑律的改造。汉代司法领域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西汉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儒家学者的仕途豁然开朗,大批儒家学者、书生,通过各种选拔渠道进入封建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一历史转变过程,在《汉书·儒林传》中有详细记载:“及窦太后崩,,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以百数,而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8]以董仲舒、公孙弘等一大批儒学之士进入汉代国家机关,成为司法官员主体,为司法领域带来了儒家化的思维理念和司法习惯。在这种法官儒家化的大环境影响下,甚至一些非儒家学者出身的官员,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引经据典,深受儒家学风影响。《史记·张汤列传》记载:,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6](3139)酷吏出身的张汤都受到儒家思想影响,推崇引经决狱,可见司法官员儒家化的影响之深。

第二,引经决狱。所谓“引经决狱”又称为“《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日益实现官学化。在儒学官学化的影响下,儒家学者往往利用担任法官的身份,或者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或者参与案件的讨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面对汉初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在不能及时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的情况下,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两汉时代,从事引经决狱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董仲舒、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9]东汉时代的应劭也撰有《春秋断狱》。公孙弘少时为狱吏,“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8](2618)儿宽为奏狱掾,“以古法义决疑大狱”。[8](2629)

汉代的引经决狱,在实现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其意义在于,通过直接引用儒家经义来审理案件,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旦形成之后,就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并为儒家经义直接引入刑律进行了司法实践上的探索。无论是董仲舒撰写的《春秋决狱》,还是应劭撰写的《春秋断狱》,均早已失传。程树德著《九朝律考》根据散见的历史资料和《史记》、《汉书》所载,辑录了《春秋决狱考》。从这些春秋决狱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汉代引经决狱体现了以下司法原则:(1)亲亲相隐原则,即一定的亲属之间可以隐瞒罪行的司法原则。(2)原心定罪原则,即儒家所倡导的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良与凶恶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的司法原则。桓宽在《盐铁论·刑德》篇中说:“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0](3)纲常礼教原则。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在汉代的引经决狱中,凡是违背了“三纲五常”准则的,一律要按照《春秋》经义予以严惩。(4)以功覆过原则。法家是强调功过赏罚分明的。汉代儒家学者贯彻的司法原则则是“以功覆过”即功过相抵原则。这一司法原则的确立,为实现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等级特权大开了方便之门。(5)反对株连原则。与秦汉法家制定的连坐司法原则不同,儒家强调“恶恶止其身”的司法原则,反对株连无辜。(6)“诛首恶”原则。儒家学者在引经决狱中,严格区分首恶与从犯,严诛首恶,这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是具有很大意义的。(7)宽刑宥罪原则。儒家学者从“仁政”角度出发,历来反对法家的严刑峻法,主张德教。因此,在汉代儒家引经决狱中,多有体现宽厚仁政的宽刑原则。《后汉书·何敞传》记载:“(何)敞在职,以宽和为政……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9](1487)在这里,史书将“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作为“宽和为政”的注释,明显说明了《春秋》决狱崇尚宽刑宥罪的原则。(8)刑罚适中原则。儒家学者在引经决狱过程中,也并不完全一味主张轻刑。在必要的场合,儒家学者主张刑罚适中,适度发挥刑罚的惩恶作用。这也是儒家学者“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体现。

虽然主张“以刑为辅”,但是决不主张废刑。在主张“仁政”与“宽刑”的同时,汉代儒家同时主张刑罚适中,应当说是对我国封建社会刑法理论的一大贡献。

从法制的规范性和严格性的形式意义上分析,汉代的引经决狱无疑是针对封建法制的破坏。首先,它破坏了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律一旦制定,法制的理念必然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汉代儒家学者引经决狱,将儒家经义置于国家的成文法律之上,必然使法家思想刚刚建立起来的“事决于法”的法制理念遭到破坏,这种藐视法律的破坏作用对于中华法系的法制理念影响至深。中华法系始终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理念,与刑律儒家化关系极为密切。其次,它破坏了案件的审理规则,即从适用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的国家法律到适用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的儒家经义,为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枉法裁判打开了方便之门。再次,它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先秦时代法家确定的“刑无等级”的平等法律观,被充满着尊卑等级、封建特权、宗法伦理等等一系列等级原则所取代。

然而,引经决狱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也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首先,引经决狱吸引了当时知识界深入思考法律问题,包括司法问题,这种思考的结果,促进了法理学和律学的进步。许多刑罚问题的探索,对于促进中华法系刑法理论的成熟也具有积极意义。例如,“原心定罪”原则对于区别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探索;“诛首恶”原则对于区别首犯与从犯的探索;“恶恶止其身”对于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理论的探索,等等,这些探索均具有进步意义。其次,引经决狱所包含的宽刑宥罪思想,对于否定法家严刑峻法、极端重刑主义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再次,引经决狱实现了礼与刑在司法领域结合的积极探索,为后世的引经入律,最终实现礼与刑的高度结合积累了经验。

第三,引经注律。引经决狱毕竟由于受到限制而具有其局限性。首先,受到司法官员儒学知识水平的限制。在汉代,上到公卿大臣,下到县级令丞长史,均具有司法职责。但是,在庞大的封建司法官员队伍中,能够精通儒家经义,直接引经决狱的司法官员,毕竟是极少数的儒学大师,非一般司法官员可为。其次,受到司法制度的限制。根据程树德著《九朝律考》辑录的《春秋决狱考》来看,在汉代通过引经决狱来处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所谓的“诏狱”,即由皇帝亲自诏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司法官员只能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提出处理意见,供皇帝采纳。这无疑增加了引经决狱的程序限制。一般司法官员,尤其是地方司法官员不可能完全抛开国家法律,任意根据儒家经典断案。绝大部分案件还是要根据法家制定的刑律来加以审理。再次,引经决狱还受到法理理念上的限制。在汉人的思想认识中,法律毕竟是国家(皇帝)制定的成文法,是必须执行的。《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张释之对汉文帝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有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手足?”[8](2310)儒家经典毕竟只是一些只能领会其“微言大义”的原则而已,儒家经典不具有法律的明确性、规范性、确定性以及国家强制性,所以,从法律理念上讲,完全使用儒家经典代替法律治理国家是不可能的。

因此,汉代儒家学者在系统改造汉律的过程中,又发明了“引经注律”,即运用儒家经义来注释国家制定的刑律,从而借助于刑律的贯彻实施来推行儒家思想,将儒家思想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在引经注律的过程中,实现了礼与刑的完美结合,保证了“礼”依靠刑律而推行,刑律依靠礼的渗透而更符合社会的需求,为社会所认可、所遵行,从而使刑律得以贯彻实施。

引经注律开始于东汉时代。《晋书·刑法志》在论述东汉时代诸儒注释刑律时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11]在汉代以前的儒家学者是瞧不起刀笔之吏的,也不屑于去从事注释刑律的事情。但是,东汉时代包括儒家大师在内,惶惶然耕耘于律令之间,不惜花费终生精力注释刑律,一时使东汉时代的律学大盛,究其原因,就在于儒家学者急于改造法家制定的刑律,实现刑律儒家化和礼制刑律化。虽然在注释刑律的过程中,汉代儒家难免曲解刑律,但是,汉代的引经注律却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

重要意义。引经注律是儒家学说对刑律进行实质性改造的重要步骤。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刑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刑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解决了引经决狱在司法范围上的局限性,使儒家思想在更广阔的司法领域取得主导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儒家学者的引经注律的过程,也是针对儒家学说进行刑律化的改造过程。儒家学说本身并不是刑律,只是一种思想学说。从外在表现形式上,儒家学说不具有刑律的规范性、明确性和国家强制性等必备的法律形式特征,这就使得儒家学说的推行遇到技术层面上的很大障碍。通过儒家学者的引经注律,将原则化、模糊化的儒家学说改变成为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的法律解释,使之更加具有法律的特性。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礼刑结合的过程。同时,通过这种结合,也为后世的引经入律,直接将儒家学说转化成为刑律内容创造了条件。

3.“引经入律”:立法领域之礼刑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对于刑律的儒家化改造过程是逐步深入的。引经注律虽然解决了儒家学说改造司法领域的范围局限问题,但是,引经注律毕竟受到法家制定的汉律的原始含义的限制和障碍。汉律本来体现法家思想,在引经注律的过程中,要按照儒家学说去解释法家制定的汉律,难免有牵强附会、任意曲解刑律之嫌疑。因此,要实现礼与刑的高度结合,最根本、最直接的途径还在于从立法上改造汉律。于是,从东汉后期就出现了按照儒家学说系统改造汉律的主张。最早提出这一主张的是东汉著名理官陈宠。《后汉书·陈宠传》记载:“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9](1554)陈宠的这一主张虽然“未及施行”,但却代表了儒家学者对于汉律进行立法改造的呼声和历史发展趋势。

从立法的角度系统地修改汉律开始于魏晋时代。魏晋时代的“引经入律”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完成:一是直接任用儒家学者制定刑律。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律是魏国《新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修订律令,命令儒家学者陈群、刘绍、韩逊、庾嶷、黄休、荀诜等删除旧科,仿采汉律,制定《新律》十八篇。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制定的《晋律》(又称《泰始律》)更是儒家学者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化刑律。这部《晋律》是由晋朝著名儒家学者贾充、郑冲、荀凯、荀勖、羊祜、王业、杜友守、杜预、裴楷、周权、郭颀、成公绥、柳轨、容劭等十四人所拟订。二是将儒家经典的内容直接融入刑律,即“引经入律”。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律的起草既然是由儒家学者完成的,这就必然导致儒家学者利用起草刑律之机,系统地修改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而将儒家经典的要义引入刑律。例如三国时代魏明帝时制定的《新律》,将“八议入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等。《晋律》是中国封建刑律儒家化过程中的一部重要刑律。其儒家化内容主要包括“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将五服制度纳入律典。《北齐律》在刑律的儒家文化道路上的发展标志是“重罪十条”首次入律。《隋书·刑法志》在论述北齐刑律时说:“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12]《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是为前代所没有的首创。儒家认为,不忠不孝是违反天常、悖逆人伦的弥天大罪。这是十条重罪的立法依据。“重罪十条”是隋唐“十恶”之制的历史渊源。

(四)德主刑辅、礼刑结合时期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礼刑互动关系经历了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制刑律化和刑律儒家化的双向互动交融过程,到了隋唐以后,就实现了整个法制领域中的高度礼刑结合。这种高度的礼刑结合既包含了治国思想上的“德主刑辅”,也包括了立法上将儒家思想上升为国家法律,还包括司法领域中体现儒家思想的司法原则。

首先,在治国思想上牢固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唐太宗曾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也促。”[13]明太祖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14]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修成后教育皇太孙说:“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14](2283)这是对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又一注释。

其次,在立法上,隋唐以后的法典中无不打上儒家思想的烙印。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唐律》。《唐律疏议》在首篇《名例》中即点明了礼与刑的关系,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3](28)我们从《唐律疏议》的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完全是以儒家的经典《诗》、《书》、《易》、《礼》、《春秋》的基本思想来注释《唐律》,有不少条文,实际上就是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刑律,使儒家学说法典化。所以《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15]从此以后,“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袭。

再次,在司法上实施“八议”制度。“八议”制度自《魏律》开始确认,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完善,到了隋唐达到了成熟化和定型化。根据八议制度,凡是列入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身份的封建贵族官僚,在刑事司法上享有议(朝廷议刑)、请(请求皇帝裁决)、减(减刑)、免(免刑)、当(以官当刑)、赎(以钱赎刑)等法定特权。

二、礼刑结合的本质及其历史原因

经过长达五百余年的刑律儒家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终于走向成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礼”与“刑”的结合过程,其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在事实上反映了“礼”与“刑”这两种社会规范相互影响的互动过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在礼刑互动过程中,从刑律儒家化的角度上讲,礼对刑的作用表现在:

1.通过引经注律和引经入律,礼制的精神铸成了刑律的灵魂,儒家的经义成为刑律的纲领,从而使封建社会的刑律由表及里、从内到外无不散发着儒家的气息。这就奠定了中华法系最基本的特征即注重伦理、礼法结合。这种法律文化特色的形成长期对先进法律文化形成了抵制。

2.封建刑律在儒家的等级与宗法双重思想束缚下,长期缺乏针对法律的正义性、公平性、平等性、权利性等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探索,严重窒息了中华法系的法律进步与质变。在儒家思想的引导下,中华法系形成了以“忠孝”为核心的等级特权与宗法伦理制度,这种体现等级制和宗法伦理观念的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的正义性、平等性、权利性等法律观念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国家政权非常重视立法,有着悠久的中华法系传统,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却一直是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礼教的工具,先进的法律文化始终没有诞生。中国古代统治者形式上重视法律,本质上又实施专制统治,体现平等性和权利性的法律文化始终没有在民族文化中形成积淀,究其原因,这与儒家思想束缚法律的进步具有很大关系。

3.刑律儒家化之后,借助于儒家思想的博大精深和在民众中形成的长期儒家文化心理,刑律获得了被社会认可和恪守的社会基础。法律的实施与特定社会民众的心理文化基础关系极大。由于长时期的传播,建立在农业文明和宗法家族制度基础上的儒家文化很早就成为中华民族的主导文化。体现儒家伦理精神的刑律能够被社会接受和遵守,与儒家文化的主导作用是密切相关的。

从礼制刑律化的角度上讲,刑对礼的互动作用表现在:

第一,礼制刑律化促使儒家学说上升为国家意志,进一步确立了儒学的官学地位,使这种官学地位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封建社会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儒家思想已经获得国家意志的属性,即法律的属性。儒家学说本来是一种扎根于宗法家族社会的民间伦理学说。它已经转

化为民族文化被社会民众所接受,它已经在社会民众内心作为内在的自律性的伦理规范束缚着社会民众的内在思想。当礼制刑律化以后,儒家学说又获得了外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就使儒家学说的地位十分稳固。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里,其他理论学说和宗教始终不能取代儒家学说的官学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礼制刑律化。

第二,礼制刑律化使儒家学说更具有刚性化、条理化、强制化。刚性化意味着将儒家学说从纯粹的说教转化为不得违反的行为准则。条理化意味着将儒家学说从模糊性的原则和微言大义转化为含义明确、条理清晰的行为规范。强制化意味着赋予儒家思想以法律的强制实施力量。儒家学说依靠这种强制化的法律保障力进一步深入人心,深深地扎跟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积淀中。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之所以没有沿着战国时代法家所创制的法治主义精神发展下去,而走上了礼刑结合的道路,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刑结合。这种统治思想综合了道德教化和刑罚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用汉宣帝的话说就是“霸王道杂之”,这种治国指导思想更符合统治阶级的要求。列宁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与暴动。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16]“德主刑辅”的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正适合统治阶级两种职能的要求,而法家专讲“法治”,已被“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布失败。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封建社会是以等级特权为其基本特征的。法家所讲“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法治主义,不适应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社会特征。而只有儒家学说才有利于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是以父权家族为社会基本组成单位的。儒家学说中的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这种家族社会的要求。

第四,从政治制度的角度上讲,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而不是西方封建社会的分封制度。官僚贵族的等级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中央制定的法律来配置和保护封建等级特权。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儒家化的法律来体现社会等级特权。

[参考文献]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1.[2][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2463.[3]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0.[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76.[5]商子译注[M].济南:齐鲁书社,1982.112.[6][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1923-1924.[7]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21.[8][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3593.[9][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1612.[10][汉]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579.[11][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923.[12][唐]魏征.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706.[13][唐]长孙无忌.贞观政要(卷五)[A].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07册)[C].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448.[14][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2284.[15][清]永

论中国古代神话的特色概要

广西灌阳县水车乡初级中学:陆先进 邮政编码:541606 【内容摘要】神话是人类创造的第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有着自己的本质特征。勤劳、勇敢、智慧的华夏初民们亦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神话。而且,中国古代神话具有典型的东方特色。论文从中国古代神话的思想内容及其所蕴含的精神特质、艺术特性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神话具有篇幅短小而缜密,内容丰富而全面、形态齐全、题材形式多样,且贯穿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中心思想,蕴涵着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的传扬,语言简洁、质朴、传神,善于使用各种修辞,富于意象性和想象性,悲壮与崇高的和谐统一等东方性特色进行了研究、论述。从而揭示了神话全方位地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基础的价值。 The myth is the first precious spiritual wealth which the humanity creates,it has own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Industrious, is brave,wisdom China Initial people also creates be longs to own myth. Moreover, China ancient times the myth had the model the Eastern characteristic. Paper aspect and so on spiritual special characteristic, artistic characteristic which ancient times the myth content and its contained from China to China ancient times myth length short and meticulous,content rich and comprehensive, shape diverse, also took still German spirit spreading succinctly, the language, plain, is expressive, is good at using each rhetoric, was rich in and the imagination characteristic,the tragically heroic and lofty diapason unifies and so on the image has conducted the research, the elaboration. Thus omni-directionally

古代女子淫刑之裸刑介绍图

古代女子淫刑之裸刑介绍(图) 古代女子淫刑之裸刑介绍(图)裸刑可以算作中国古代史上统治者最卑劣最下流的古代女子淫刑了,自从“穿衣文化”的世界观形成后,中国人便开始以裸体为耻了,裸刑处决在夺去犯人生命的同时也在贬低他的身份,侮辱他的人格,尤其是把女犯的衣服剥光后处刑,除了贬低其身份之外还额外起了一个羞辱的作用。强迫女性裸露的这些场面传达了女性没有尊严、不知羞耻、对其身体没有任何主权、其身体不过是男性把玩的物品和泄欲的对象等信息,包括了更深刻的对妇女歧视、压迫和贬损的意义。 在古代中国女人的社会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为世人所不齿,所以将她们裸身处决不但不会认为有伤风化,反而往往为官方和民间所接受。北魏孝文帝第一次在刑法中明令禁止“裸形处决”,可惜传统的力量总是可怕的,这条尊重人权的法规在孝文帝死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纸空文,之后历代王朝仍然使用去衣裸刑。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何喜欢施女犯裸刑其实对于一般刑事罪的女犯,如何处死她们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其实是不太关心的,甚至有时也会发点善心避免其受辱,但当他们面对的是对统治权威构成威胁的女犯的时候就另当别论了。在妇女地位一向低下的中国,能够对统治集团构成威胁的女性,肯

定都是在政治上具备极强号召力的或者是在军事上具有卓越领导才能的人,而且她们在百姓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单纯将她们处死,并不能影响其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搞不好甚至还会激发人们对她们的同情。因此,对统治集团来说,如何消除这类女犯在百姓心目中的这种影响才是决定对她们施以何种刑罚的核心,施以裸刑,牵扯到中国人下意识里最忌讳的那个“性”字,无疑是从根本上摧毁其人格形象乃至精神影响的最佳捷径。 遭受古代女子淫刑机率最高的莫过于古代被俘的农民起义女领袖,几乎无一能够幸免裸刑。隋末巾帼女杰陈硕贞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十月率众起义,自封为“文佳皇帝”。陈硕真是当地百姓的崇拜对象,崔义玄在处死她之时将其当众凌辱后才行肢解刑,无非是想摧毁她的形象。(刑肢解时要剥光衣物,对女性要割去双乳,这对于陈硕真来说当然是极大的侮辱)。清嘉庆时南笼布依族起事反清的领袖王囊仙以宗教形式组织布依族人民起义,民间称为囊仙(布依语,意为仙姑)。于嘉庆二年正月(1797年)起事,被凌迟处死时年仅二十岁。震惊中外的义和团运动中的黄莲圣母林黑儿被俘后,传说欧美人稀奇一介女流如何能够有如此之大的本领迷惑众人,都想亲眼目睹其真面目,于是他们将黄莲圣母处死,然后用药水浸泡尸体,再运往欧美各州,当成玩物,放在博物馆中任人观赏。(此事缺少佐证,恐是中国统治者虚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古代礼仪的现代意义

古代礼仪的现代意义 礼仪,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统治工具,上至政治制度、法律思想,下至贫民百姓的吃饭穿衣,无不在礼仪的规范与约束之下,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礼仪社会。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古代礼仪的现代意义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古代礼仪的现代意义 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时代潮流等因素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是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源远流长的中国 传统礼仪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传统礼仪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存在着一些封建性、宗法性、专制性和保守性的因素,但我们仍不能忽视传统礼仪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塑造完美人格、协调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有助于综合国力的提升。 礼仪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我们在评价一个国家时,通常是从这个国家国民的言行举止、文明习惯所体现的公民素质与精神面貌人手。一个国家真正的强大在于其国民素质的提高,我国要跻身世界之强,一定要提

高全体国民素质。从国家和民族的角度讲,礼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社会风貌、道德水准、文明程度、文化特色和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我国清末思想家龚自珍在《古史钩沉论二》中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龚自珍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引申为:欲灭一国,先灭其文化。同时,传统礼仪文化是传统文化的核心。改革开放虽然使我们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相比之下我们的人文素质教育却在下降。国民在公共生活及私人生活领域的礼仪教养的缺乏,已严重造成国民形象的危机。因此,学习传统礼仪,弘扬传统文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孔子指出,礼之用,和为贵。孔子既强调礼的运用以和为贵,又指出不能为和而和,要以礼节制之。这点出了“礼”的社会历史价值,即社会和谐之本。“礼”是人际交往的行为准则,在古代,它作为一种法度,严格维护着社会的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礼仪文化的教育,一个具有良好秩序及人际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良好礼仪修养的社会。目前社会中,我们的国民礼仪修养不够,不知礼、不守礼和不文明的行为普遍存在,比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扔垃圾,乱穿马路,横行逆行,不按顺序排队上车,乱抢座,不让座,出口脏话,社交场合不会用敬语雅语等等行为,这与我们构建和谐的人文社会极不协调,其原因就在于中华传统礼仪文明的失落以及礼仪教育的缺失。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汲取传统礼仪中合理的、有益的因素,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汉朝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更加完善。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得减免刑罚。《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少男刘孝)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即先自告所与谋反者枚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从现有史料考察,这种“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官吏谋反、枉杀人和农民的叛乱。在具体适用中还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件:1.如果是共犯或犯罪集团,而为“造意”与“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2.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对于其没有自首的犯罪,依法 照样予以处罚。由此可知.汉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有学者认为,汉律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

中国传统礼仪论文

浅谈崇尚中华礼仪弘扬优良传统 [论文关键词]中华礼仪精神文明 [论文摘要]礼仪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促进历史发展、社会文明进步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当今,我们应传承中华礼仪优良传统,以推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加快我国文明、进步及和谐社会的创建。本文试从礼仪的历史价值和社会功能的角度,对社会现实交往中,礼仪原则及规范的理论意义及具体实践作一探析。 我国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年,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和繁荣。当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腾飞时期,我们需要从先人留下的丰厚文化遗产中,继承和发扬中华礼仪优良传统,以激发当代民族的创造和进取精神,实现对文明、进步、健康、和谐社会的创建。 纵观历史,礼仪对促使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及地区兴旺发达和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并能体现一个民族精神面貌、文明水平的高低。随着当今时代的开放,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礼仪作为人类社会交往的准则,社会成员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愈来愈显示其不可取代的重要功能。由此,在当今时代,我们全社会需要高度重视礼仪的学习及研究,作为参政党,应责无旁贷的为礼仪精神的传承、礼仪在实践中的运用作出努力。 一、弘扬“礼仪”精神 礼仪,作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的延续,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并以礼仪文化的历史悠久及影响深远为世界所景仰。我国传统礼仪,即儒家所提倡的“礼”,它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其典章制度、宗教、法律,以及伦理风范、生活方式、做人本分。随着历史的发展进步,我国传统礼仪在其延续中不断扬弃和完善,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礼仪不仅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方式,如礼貌、礼节、礼宾等,还具有其深层的精神内涵,即思想道德及品格修养。显然,礼仪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更合乎人性,并更有利于时代的进步。 从礼仪的社会功能来看,它虽不同于法律功能具有的强制性,但表现出的自律性、内控性和预防性的功能特征,其约束作用更广泛深入、更易于接受,并且对社会个体人格的要求更高。我国现处于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时期,需要倡导礼仪精神,通过“礼仪”的方式,化解种种矛盾、冲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创造其互利共赢的局面。审视历史的发展,不可否认,人类生活既要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也要受社会规律的影响和制约,社会规律则指道德、法律和礼仪。因而,不可忽视礼仪精神对于当代的重要意义,我们应从民族传统礼仪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二、遵循“礼仪”原则 人类社会发展史可谓一部人类交往史。对此,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可见,无论何种社会关系,都必须通过社会交往表现出来。因而,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人们只有遵循礼仪的基本原则,才能实现有效交往,达到预期目的。 1、“相互尊重”为首要前提。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著名“层次需求论”,为我们揭示了“尊重”在人际交往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每个人都期盼得到外界重视,注重自我尊严的维护,因而唯有做到交往中的相互尊重,才能建立和保持和谐、愉快的人际关系。相互尊重原则,主要指交往中应尊重对方的人格、信仰、习俗、个性及兴趣爱好等。当今,此原则已被世界各民族视为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 2、“社会道德”为基本准则。社会道德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历史来看,作为个体的行为准则及价值取向,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在信念、传统习俗的力量,来实现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作为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礼仪规范,不同于法制规范带有强制性,必须依靠道德来维护。从某种意义上说礼仪是道德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道德则是构成礼仪的内在基础。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要求的是一种秩序道德观,即要求个体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求得自身发展。社会道德反映了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相处、彼此交往的最一般关系,它维系着不可或缺的公共秩序和纪律,我们应当奉行这一原则。 3、“平等相待”为情感基础。作为人类先进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礼仪,竭力倡导交往中“人格平等”的礼仪原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中国古代神话思想性研究——开题报告

1、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1)选题理论意义 神话以其故事情节的浪漫独特、情节结构的怪异离奇、神祇形象的鲜明生动,反映了人们对宇宙、人生、自然的解释,广泛地描绘了自然现象、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作为民族文化的神话,包含着强烈的思想性、丰富的人文性、鲜明的民族性。中国神话与希腊神话同为世界上最优秀的神话,希腊神话情节丰富,神祇形象较为丰满,而中国神话内容零散,但文化内涵较为原始。中国社会是世俗社会,神话的影响主要是精神领域,更多的是深层次的文化影响。 (2)选题实际意义 对中国古代神话中教育思想的研究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神话中描绘的生动情景在当代社会仍能给人以思想精神上的激励和道德行为上的规范。神话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和精神支柱。在神话中描绘了壮烈的自我牺牲,崇高的抱负,坦荡的心胸,坚贞不渝的爱情,集中反映了人类的奋斗精神、奉献精神、乐观主义精神等等,这些精神在人们的社会文化生活中起着巨大的鼓舞和教育作用。尤其是在当今文明社会受到权势和金钱等物欲等抑制下,人类这些美好的品质趋于淡化。从神话中汲取现代生活与现代文化里所缺乏但又为人性所渴望的精神要素,已成为时代所需。 对我国古代神话教育思想的深入挖掘,在学校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教育学生继承民族文化中的民族精神,应充分利用神话这一民族文化遗产,重视神话中的教育意义,让学生在感受神奇浪漫的故事的同时,透过故事情节、英雄形象去发现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从而深刻了解中华民族、由衷热爱中华民族,激起青少年强烈的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心、民族自信心。培养青少年具有迎难而上的勇气、战胜困难的信心、顽强拼搏的意志,使青少年潜移默化的接受民族文化的教育,自觉自愿的接受民族文化的熏陶,继承和发扬民族精神的优良传统。同时神话中丰富的想象和幻想,也能激发学生对自然的热爱,对生活的追求。

女子裸刑

女子裸刑:古代比砍头还凶狠的刑罚 中国古代史上统治者最卑劣最下流的刑罚,莫过于对女性施以裸刑了。在“穿衣文化”的世界观形成后,中国人便开始以裸体为耻了,裸形处决在夺去犯人生命的同时也在贬低他的身份,侮辱他的人格,尤其是把女犯的衣服剥光后处刑,除了贬低其身份之外还额外起了一个羞辱的作用。 中国妇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为世人所不齿,因此将她们裸身处决不但不会认为有伤风化,反而往往为官方和民间所接受。北魏孝文帝第一次在刑法中明令禁止“裸形处决”,可惜传统的力量总是可怕的,这条尊重人权的法规在孝文帝死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纸空文,之后历代王朝仍然使用去衣裸刑。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何喜欢施女犯裸刑?其实对于一般刑事罪的女犯,如何处死她们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其实是不太关心的,甚至有时也会发点善心避免其受辱,但当他们面对的是对统治权威构成威胁的女犯的时候就另当别论了。在妇女地位一向低下的中国,能够对统治集团构成威胁的女性,肯定都是在政治上具备极强号召力的或者是在军事上具有卓越领导才能的人,而且她们在百姓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单纯将她们处死,并不能影响其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搞不好

甚至还会激发人们对她们的同情。因此,对统治集团来说,如何消除这类女犯在百姓心目中的这种影响才是决定对她们施以何种刑罚的核心,施以裸刑,牵扯到中国人下意识里最忌讳的那个“性”字,无疑是从根本上摧毁其人格形象乃至精神影响的最佳捷径。 中国历史上着名的农民起义女领袖被俘后,几乎无一幸免。隋末巾帼女杰陈硕贞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十月率众起义,自封为“文佳皇帝”。陈硕真是当地百姓的崇拜对象,崔义玄在处死她之时将其当众凌辱后才行肢解刑,无非是想摧毁她的形象。(刑肢解时要剥光衣物,对女性要割去双乳,这对于陈硕真来说当然是极大的侮辱)。清嘉庆时南笼布依族起事反清的领袖王囊仙以宗教形式组织布依族人民起义,民间称为囊仙(布依语,意为仙姑)。于嘉庆二年正月(1797年)起事,被凌迟处死时年仅二十岁。震惊中外的义和团运动中的黄莲圣母林黑儿被俘后,传说欧美人稀奇一介女流如何能够有如此之大的本领迷惑众人,都想亲眼目睹其真面目,于是他们将黄莲圣母处死,然后用药水浸泡尸体,再运往欧美各州,当成玩物,放在博物馆中任人观赏。(此事缺少佐证,恐是中国统治者虚构之)。 中国古代统治者而且还经常会对她们进行“性侮蔑”,这在一些无聊文艺中常见之,比如有关王聪儿,污蔑她在正与部下淫媾时被砍断了脚;在《平妖传》中,胡永儿被捕时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自考】《中国古代文学史一》【简答论述】复习资料整理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简答论述整理 1、神话的基本特征: 2、简述我国古代神话神话与传说的区别: 3、试论我国古代神话对后世文学发展的影响。 4、《诗经》分为风、雅、颂三类的依据及其各自的含义是什么? 5、简述《七月》的内容梗概。 6、试述《诗经》最具影响的两类作品——情爱诗和社会政治诗的内容。 7、分析《诗经》史诗重要篇章的艺术特色。(即《大雅》五篇史诗的主要内容) 8、论述《诗经》的主要文学成就。 9、结合具体作品说明赋、比、兴的含义。 10、简述《老子》的文学价值。 11、简述《论语》的文学特色。 12、简述《墨子》的文章特点。 13、简述《荀子》说理文特色。 14、简述《韩非子》说理文的特点极其寓言的特点。 15、试述《左传》的文学特色。 16、试述《战国策》的文学特色。 17、试论《孟子》文章的主要特点。 18、试论《庄子》寓言特色。(即《庄子》的文学特色) 19、简述《九歌》艺术表现的特点。 20、简述《招魂》的艺术特色。 21、试叙楚辞产生的相关要素。

22、试论楚辞的文体特点。 23、试论《离骚》的思想内容。 24、试论《离骚》的主要艺术特色。 25、试论《九辩》的艺术特色极其与《离骚》思想、艺术上的异同。 26、概述《谏逐客书》的主要特点。 27、简述贾谊散文的代表作及其特点。 28、简述晁错散文的代表作及其特点。 29、论述《史记》描写人物的艺术特点 30、简述贾谊骚体赋的创作特点。 31、简述枚乘开创大赋体式的《七发》及其特点。 32、简述《天子游猎赋》所代表的汉大赋的主要特点。 33、论述杨雄大赋的创作特点。 34、论述王褒《洞箫赋》在咏物赋发展中的地位。 35、论述班固《两都赋》。 36、论述张衡在赋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37、试叙汉乐府民歌的思想内容。 38、试叙汉乐府民歌的艺术特色。 39、试叙《古诗十九首》的艺术成就。 40、试叙《古诗十九首》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41、简述曹操诗歌思想内容及创作成就。 42、简述曹丕诗歌的特点。 43、简述王粲诗歌艺术特点。

最新刑罚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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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处罚女人的刑罚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刑舂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木驴古代惩治淫妇的刑罚,将女子脱光了至于带柄的木架上示众惩辱其身,以儆效尤。

欧洲史上十大残暴酷刑详细揭秘调查 简介: NO.1 惩治鞋 鞋子常常被结合头手枷(站立时枷住头部和手腕的一种装置)使用的。只要靠脚趾支撑不住身体,鞋跟上的钢针就会刺入脚跟 NO.2 邪教尖叉

邪教尖叉是一个酷刑装置,一个两头带尖叉的金属棒,由一条皮带固定在颈部,一头插入下颏,另一头直指胸骨。只有伸长颈部,才会减少痛苦,此刑具会造成巨大的痛苦。四个叉点位于下颏和胸骨之间的设计,会让受刑人有足够运动幅度让他的嘴开口招供。 NO.3 浸河 主要用于对妇女,将其浸河内、大桶或池塘内,多用于惩罚骂街妇女和巫婆,浸了一段时间后,给予招供的机会。如果她供述,就被打死。如果她不招供,她就再次被浸河。这一过程通常是反复直受刑者溺毙或放弃此种刑罚,让自己被另一种方法处死(上吊,或烧死(很少用))。 NO.4 木靴子

中国古代文明礼仪单选题含答案

《中国古代文明礼仪》单选题 1.被后人尊为“述圣”的是(C )。 A、子路 B、冉求 C、子思 D、颜回 )。.标志着中国特殊性的是(2 D D、勤A、仁B、义、礼C .表达敬意的原则不包括(D )。3D、尊幼C、尊师A、尊老B、敬长4.“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出自(C )。 A、《原道》、D《春秋》 B、《逍遥游》 C、《中庸》 5.出自《左传·成公十三年》的是(A )。 A、礼,身之干也;敬,身之基也 B、礼,政之舆也 D 、礼,人之干也;无礼,无以立C、礼,王之大经也 6.从无知的本体成为有境界的圣贤,需要(A )。 A、学习、修为D、挫折 B、贵人相助 C、机遇 7.奠定了中国文化底蕴的是(A )。 A、周公制礼乐 B、大学 C、中庸 D、四书五经 。8.跟平辈相处时表达敬意的原则是(A )C、自傲BD、自信、谦卑A、自谦 )。9.关于顾炎武的描述,不正确的是(C B、字忠清A、原名绛 D、思想家、史学家、语言学家、生于清末 C 。10.关于王国维的描述,不正确的是(D )C、字静安 A B、号观堂、国学大师D、杭州人 11.关于文化的描述,不正确的是(C )。 A、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思想文化和制度文化三大类别 B、文化是民族内部彼此认同的核心 C、民族语言是民族存亡之根 D、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死攸关的问题 12.关于张苍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 A、西汉人 B、思想家 C、曾任丞相 D、历算学家 。B .关于周公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13B 、西周初期神学家、军事家和教育家A、又称周文公 D、周朝历史上第一代周公C、周公旦为周文王第四子。).14《国史大纲》的作者是(C 、胡适D 、钱穆C 、顾炎武B 、高尔基A 15.汉高祖指的是(B )。 A、项羽 B、刘邦 C、刘备 D、曹操 16.“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出自(B )。 A、老子D、荀子 B、孟子 C、孔子 17.“君子与人之交,必须验行,不得以其言辞之善,则谓行之尽善”出自(A )。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变化总趋势是朝者逐渐轻刑化的方向直线前进的,但是中间的反复,呈现出局部的曲线。即唐朝之后民国之前(宋、元、明、清),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中夺的政权的,都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当权者们虽都沿袭唐制,但他们的刑罚力度较前朝又趋野蛮、残酷、落后,并且重新复活了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步步高增。这样又使刑罚返回到奴隶制时期的野蛮、落后与残酷,这是局部的曲线。 关键字:中国、刑罚、五刑、肉刑、自由刑、直线、曲线

浅谈刑罚的演变与发展 一、刑罚的地位 刑罚,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与演变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所以它的演变与发展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演变的映射。刑罚体系演变与发展的缘由是错综复杂的,比如社会的变迁、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思想、法律主导文化思想的演变等等。但是它的总的发展与演变趋势是以原始的残暴向着逐渐轻刑化、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二、刑罚发展的历史过程 刑罚首先始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也就是简单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肉刑有四种:劓、耳、诼、黥。 到了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的及其野蛮的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商代的刑法也极其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焚、剖心、等。 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制刑罚达到成熟阶段。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和制度化。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上述五刑,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种都属于残害人的肌肤肢体的肉刑,是一种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战国、秦朝和汉初都曾沿用。 到了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春秋战国:仍然以奴隶五刑为主,其刑罚体系的残酷性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比如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 到了秦朝,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有这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到了汉朝,社会早已经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早已转化为依附土地的农民。肉刑早以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了,同时,统治者也从长

中国古代神话论文

中国古代神话论文 一神话的产生及其价值 神话产生于生产力极为低下的远古蒙昧时期。在那个时期,人类的意识开始发展,但思维能力极为简单,面对林林总总的天地万物和变化多端的自然现象,人们感到神奇莫测,不能理解。诸如天地开辟、人类起源、日月运行、风云雷电等等问题和现象,都使人们迷惑惊异。自然界的无穷威力甚至使人们恐惧不已。于是产生了对自然力量的崇拜,出现了冥冥之中有着支配自然力量的模糊观念。人们凭借自身狭隘的生活体验,通过想象和幻想,创造出人格化的神的形象;按照人们幼稚的思考,造作出神的故事,以解释自然现象,征服和支配自然力。这些故事在古代人民的口头代代流传,后世称之为神话。 神话不仅以特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远古时代的人类生活及历史发展进程,而且展现了远古人民的心灵世界,为探索远古时代的历史奥秘透露了许多可贵的信息,也为了解远古人民的意识、情感、精神、意志和性格提供了不少形象的资料,具有不朽的认识价值。不仅如此,古代神话还以自身的瑰丽壮伟给人们以美妙的艺术享受,具有高度的审美价值。同时,古代神话还是文学史上浪漫主义的源头,为后世文学的发展提供了取之不竭的丰富营养,无愧为文学艺术的肥沃土壤。 二中国古代主要神话 中国神话的产生固然很早,但用文字记录下来则较晚,而且没有系统地记载神话的专门典籍,只在《山海经》、《庄子》、《楚辞》、《淮南子》、《列子》等古籍中保存了一些神话片断,虽不够系统、完整,内容却很有特点。

按其内容划分,现存中国古代神话主要包括创世神话、自然神话、英雄神话和传奇神话。 对于宇宙产生和人类起源的探索与解释,构成了创世神话的基本内容。天地是如何开辟的?万物是怎样生成的?人类是从哪里来的?总之,宇宙是怎样产生的?这个最原始、最基本也最重大的问题,是人类意识发展处于开始阶段的原始人类首先要思考的,难怪它要成为所有神话中最普遍的主题了。创世神话的创作者尽管对这些问题不可能作出科学的回答,但那些充满幻想的描述却极富魅力。例如《淮南子·精神训》所记天地蒙、有二神混生、经天营地的神话,《艺文类聚》一引徐整《三五历记》所记天地混饨、盘古首生、宇宙开辟的神话,《风俗通》所记女娲造人的神话和《淮南子·览冥训》所记女娲炼石补天的神话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祖先对宇宙开辟和人类起源这些重大问题的思考、探索和解释。虽然看似荒谬而无道理,却表现了我们的祖先认真探索、大胆想象的创造精神。 大自然森罗万象,千变万化,威力无穷,神秘莫测,使得原始人类由迷惑而生畏惧,由畏俱而生崇拜。在他们看来,大自然如此生机勃勃,富于活力,俨然是有人格、有意志的实体;而风云雷雨、山川鸟兽也往往被他们认作神灵。在这种“万物有灵”观念的启示下,他们通过想象和幻想,以有形的事物去表现无形的自然力,进而创造出自然神的形象和故事。这便是自然神话。在中国古代神话中,自然神话是颇为出色的一支。《山海经》中有较多自然神话的记载,其中不乏神奇怪异、令人惊叹的自然神形象。如“龙身而人头,鼓其腹”的“雷神”,“人面鸟身,珥两黄蛇,践两黄蛇”的“海神”,“身长千里”,主宰昼夜明晦、冬夏寒暑的“钟山之神”烛阴,“十日所浴”的神树“扶桑”,衔木石而填东海的神鸟“精卫”等等,都是自然神话中出色的自然神形象。更值得注意的是《夸父逐日》的神话: 夸父与日逐走,人日。渴,欲得饮,饮于河、渭;河、渭不足,北饮大泽。未至,道渴而死。弃其杖,化为邓林。(《山海经·海外北经》)

古代美女受刑

古代美女受刑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和一些残酷摧残犯人身心的法律,但从中国历史来看,特别是对处罚女犯人更加残酷,手段十分残忍。下面是网站为大家整理的古代美女受刑,希望大家喜欢! 古代美女受刑中国古代有一种使用非常广泛的刑罚:杖刑,即通常所说的“打屁股”。明清两代依然保持着杖刑,而且更为变态。变态在哪里呢?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奸等罪行的女囚,则必须“去衣受杖”。也就是说,要脱去衣物裸体受刑。 在古代“穿衣文化”的世界观形成后,中国人便开始以裸体为耻了。裸刑处决不仅夺去女人生命,而且也在贬低她的身份,侮辱她的人格。中国妇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为世人所不齿,因此将她们裸身处决不但不会认为有伤风化,反而往往为官方和民间所接受。 它不但给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还给女囚制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贞操观念十分浓厚的明朝和清朝,遇到这样的情况,女囚难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当场碰死,有的回了家后就自杀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间悲剧。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则更是家常便饭。

中国的古代法律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往往被判处脱裤子,当中裸体受杖的刑罚。有了这条规定,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有人就会就捕风捉影,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打板子那天,原告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看打”;有时还未升堂,收受了贿赂的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当时还有一种惯例,就是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仇家就趁机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古代是中国小脚崇拜时期,女人的脚和鞋子是其最为私密器官和物件,光脚出庭,脱鞋传看,是对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少有女人在经过这样光天化日的羞辱之后,还能苟活在人世,据说不少妇女不堪这样的凌辱,当场碰壁而死。妇女还不得不继续忍受来自周围的冷眼和嘲笑,这对她们的伤害甚至比凌迟所造成的痛楚还要深。 历史上著名的农民起义女领袖被俘后,几乎无一幸免。隋朝末年,巾帼女杰陈硕贞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即公元653年十月率众起义,自封为“文佳皇帝”。陈硕真是当地百姓的崇拜对象,崔义玄在处死她之时将其当众凌辱后才行肢解刑,无非是想摧毁她的形象。刑肢解时当然首先要剥光衣物,然而再割去她的双乳,这对于陈硕真来说当然是极大的侮辱。清嘉庆二年正月,即公元1797年,南笼布依族起事反清的领袖王仙姑以宗教形式组织布依族人民起义。王仙姑不幸被捕,遭到凌迟处死时年仅二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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