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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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同时法制的发展同样留给后人很多深思。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也经历了较多的转变,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进行论述,已给现代启示与深思。

关键词: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历程

一、概述

中国古代以夏朝为起点,终至清末,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的阶段。刑罚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以墨、劓、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刑罚两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刑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由于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刑罚发展有着特殊的体系性与完整性,每个朝代的法律文件似乎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与对前朝规定的发展,清朝末年进行的刑罚改革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寿终正寝。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历程

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进化。为了能够更好的看到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历程,本人特将其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予以论述:奴隶制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

(1)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中国的刑罚制度在夏朝时便已经显示出其科学性与体系性,夏代的刑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实行以墨刑、劓刑、宫刑、髌刑、大辟刑等五种正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同时,也存在统治者随意自创的刑罚。上述几种刑罚,除死刑外,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这种传统遗害深远。商朝时期的五刑制度是我国奴隶制刑罚的完备形态。商朝的刑罚源于夏五刑而有所损益。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人不孥”、“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

(2)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是在对奴隶社会扬弃的基础上建立的,刑罚制度是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到完善都呈现出一种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特点。首先,封建奴隶制刑罚的形成阶段。秦朝商鞅变法彻底形成了较为严密并且残酷的刑罚体系。汉以秦为鉴,在其法治思想上,初期采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主张“约法省刑”;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开始重新采用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化民”的思想。因此,在刑罚制度上,出现了与之相呼应的刑罚轻缓化趋势,从而也拉开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刑罚体系过渡的序幕。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在西汉文景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向着比较文明的方向发展。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制度由纷繁杂乱逐渐走向规范化,并在北齐和北周时期出现了新的五刑体系的萌芽。其次,封建制刑罚的确立及完备阶段。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刑罚制度走向科学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以《开皇律》为起点,最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的五刑二十级的刑罚体系。直到清末,虽然历代刑罚制度各具特色,但这种五刑体系却极其稳定地被各朝律典所确立和认可。然后,封建制刑罚制度的完善。北宋立国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同时增设一些刑种。宋太祖为宽恕杂犯死罪的人特意设置刺配刑,刺面、配流且杖脊,这是对免于死刑犯的一种代用刑。另有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元代刑罚保留了许多蒙古族习惯法,死刑中除去了绞刑,把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明朝“大明律”规定的刑罚除五刑外,在刑罚种类上有一些新变化,增加了枷号、充军等刑罚。清朝律例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并独创了死刑制度:斩立决和监候制度。最后,封建刑罚制度的解体。封建的五刑制刑罚体系解体肇始于清末法律改革。宣统二年五月,清政府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它是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作

为“推行新律基础”的一部过渡性法典,虽名为“刑律”,但仍带有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特色。宣统二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新刑律》,这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的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以上两部律典的颁行,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借鉴了西方近代刑法典中所采用的刑罚体系,从而最终彻底抛弃了原有的刑罚制度。

三、关于中国古代刑法的深思

中国古代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推出的一个普适性规律:一个社会的刑罚制度的发展可以说就是该社会制度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同时,它的发展与完善又需要社会提供一套系统的背景条件,包括思想理论指导、特定的国家形态与社会发展状况等等。当代中国,在刑罚制度的发展方面,不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不仅需要本领域内法学学者与法律实践者的辛勤努力,也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完善,只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动态模式,才能有效地完善我们的社会。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完善,包括刑罚制度,都不可能走独善其身的道路,所以我们在关注自身研究领域的发展动态时必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与胸怀,才能最终有所成就。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现代社会的文明需要从方方面面侧重人类的平等和权利的保障。法律对国家意志的维护和肯定,更加的倾向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我国的《宪法》也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只有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有所保障的法律才是真正有益的法律。这不仅是法制进程的重大转变,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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