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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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 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罚款。
(二)对求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维护
1、对公平就业权的保护。
《劳动法》
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 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2、适用范围
3、调解的新规定和程序流程
4、仲裁的新规定和程序流程
2、劳动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劳务关系与 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 。
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 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 务合同约束。
第41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给予处罚。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 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 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畅通维权途径
(1)就业歧视的维护途径 ①劳动保障监察 ②直接提起诉讼
一ຫໍສະໝຸດ Baidu劳动者的三大法宝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1、就业歧视 (1)性别歧视;(2)生理歧视; (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 (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 (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
2、欺诈 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具体表
《就业促进法》
第26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 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27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现在: (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受骗; (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 (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 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 4、扣押证件; 5、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
(2)非法欺诈、担保、扣押证件的权益维护 ①劳动保障监察 ②劳动争议仲裁 ③诉讼
(3)对实习权益的维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一商一调一裁两审”制
协商
调解
仲裁
提起诉讼
(必经程序) (民诉)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三、就业后的权益维护
(一)就业后的侵权现象
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的内容。
第30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 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 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基本救济途径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救济 2、劳动争议双方和解 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4、劳动争议诉讼 5、劳动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三方机制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 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 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 5、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
6、设置“霸王条款”、“生死条款” 7、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或者无序进行人力资 源外包 9、违法约定违约金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款 10、劳动合同的文本不交给当事人 11、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定化; 9、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调整; 10、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完整明确; 11、劳动报酬权益强化; 12、休息休假权益标准更为明确; 13、社会保险权益刚性化; 14、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责任明确; 15、违法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力度加大。
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
12、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1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15、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附随义 务,侵害劳动者权益 16、违反劳动工时标准,侵害劳动休息权 益
(二)对就业后权益的法律保护
1、劳动合同签订权; 2、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 3、细化和调整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4、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更加倾向劳动者; 5、无效劳动合同将更为宽泛; 6、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更为具体; 7、劳动合同变更强调双方协商一致;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标
了解大学生就业过 程中的法律问题
增强法律意识与自 我保护意识,学会 规避风险,利用法 律武器维护权利。
毕业生招聘会竞争激烈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 到699万,比2012年增加19万人,是史上最多的一年。
知识提纲
一、劳动者的三大法宝 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三、大学生就业后劳动保障权益维护 四、大学生劳动保障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对求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维护
1、对公平就业权的保护。
《劳动法》
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 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2、适用范围
3、调解的新规定和程序流程
4、仲裁的新规定和程序流程
2、劳动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劳务关系与 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 。
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 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 务合同约束。
第41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给予处罚。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 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 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畅通维权途径
(1)就业歧视的维护途径 ①劳动保障监察 ②直接提起诉讼
一ຫໍສະໝຸດ Baidu劳动者的三大法宝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1、就业歧视 (1)性别歧视;(2)生理歧视; (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 (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 (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
2、欺诈 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具体表
《就业促进法》
第26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 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27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现在: (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受骗; (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 (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 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 4、扣押证件; 5、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
(2)非法欺诈、担保、扣押证件的权益维护 ①劳动保障监察 ②劳动争议仲裁 ③诉讼
(3)对实习权益的维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一商一调一裁两审”制
协商
调解
仲裁
提起诉讼
(必经程序) (民诉)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三、就业后的权益维护
(一)就业后的侵权现象
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的内容。
第30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 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 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基本救济途径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救济 2、劳动争议双方和解 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4、劳动争议诉讼 5、劳动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三方机制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 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 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 5、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
6、设置“霸王条款”、“生死条款” 7、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或者无序进行人力资 源外包 9、违法约定违约金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款 10、劳动合同的文本不交给当事人 11、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定化; 9、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调整; 10、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完整明确; 11、劳动报酬权益强化; 12、休息休假权益标准更为明确; 13、社会保险权益刚性化; 14、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责任明确; 15、违法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力度加大。
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
12、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1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15、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附随义 务,侵害劳动者权益 16、违反劳动工时标准,侵害劳动休息权 益
(二)对就业后权益的法律保护
1、劳动合同签订权; 2、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 3、细化和调整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4、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更加倾向劳动者; 5、无效劳动合同将更为宽泛; 6、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更为具体; 7、劳动合同变更强调双方协商一致;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标
了解大学生就业过 程中的法律问题
增强法律意识与自 我保护意识,学会 规避风险,利用法 律武器维护权利。
毕业生招聘会竞争激烈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 到699万,比2012年增加19万人,是史上最多的一年。
知识提纲
一、劳动者的三大法宝 二、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 三、大学生就业后劳动保障权益维护 四、大学生劳动保障争议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