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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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
工扰民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138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沪建交〔2013〕138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城市管理领涉及群众利益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现决定近期开展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隶属市或区重大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重大办或区重大办负责监督治理,相关的
安质监受监部门协助治理。
(二)建筑、装饰、安装及其它属市立项和受监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治理;区立项和受监工程由区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管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路政局或区市政署负责监督治理,市相关专业安质监站协助治理。
(四)拆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负责监督治理。
(五)管委会管辖的工程施工噪声,由管委会负责监督治理。
(六)水利、绿化、港口等专业性工程施工噪声,由各对应委办局及专业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七)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对非区管工程文明施工(含噪声控制)具有直接监管权、责令整改权以及行政处罚书面建议移交权,市级各相关管辖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执行以及履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