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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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办法制定了集团为在册职员(在册职员是指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

同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开展职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管

理原则、方法、实施标准。

1.2集团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2引用标准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2.2《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2.3《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分字

第017号)

3管理职责

3.1管理机构

3.1.1集团对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

制。

3.1.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负责指导、实施、检查考核职员住房公积金

工作的主管部门。

3.2执行岗位

3.2.1人力资源中心是开展各项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执行部门。人力

资源中心设薪酬福利岗位,负责集团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

3.2.2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员住房

公积金工作。

4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4.1管理内容

4.1.1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职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和报表

工作。

4.1.2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2工作方法

4.2.1人力资源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在册职员基本情况进行汇

总制表,核算人数并按照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纳数额,填写《住

房公积金汇交书》,领取支票,15日前报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4.2.2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报《住房公积金汇

交变更清册》。

4.2.3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报销单据后,

填写报销单,并附缴纳清单,列出个人缴纳金额和单位缴纳金额,

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中心入帐。

4.2.4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缴纳清单在职员工资中扣减集团代为缴纳的

职员个人缴纳金额,并记入职员薪酬清单。

4.2.5人力资源中心对集团新进职员所建相关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审

核、登记,并办理转移手续。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5.1基本原则

5.1.1集团为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将个人档案转入集团的工作

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

金。

5.1.2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员按比例共同负担。

5.2缴纳比例

5.2.1集团按照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作为按

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标准。

5.2.2集团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住房公积

金,该款项由集团按月缴纳至职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5.2.3职员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住房公积

金,该款项由企业在发放月薪时代为扣缴。

5.2.4所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在税前列支。

5.3其它事项

5.3.1集团和职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劳动合

同之日起,集团停止为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5.3.2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其人事档案需

存放在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仍需保留在企业户头上的,该人员

必须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书,住房公积金全额由个人承担,委托

企业为其代缴。

6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6.1根据相关条款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手续。

7检查与考核

7.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并考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执行。

8执行

8.1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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