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七: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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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约》标题四阐述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四,分别阐述了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使用岸上福利设施以及社会保障保护等要求。《公约》指出ILO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工作的所有海员得到保护:在船上工作期间应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船上和岸上医疗;因就业而引起的疾病、受伤或死亡由船东给予经济补偿;确保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海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船舶靠岸时能使用岸上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按国家法律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等。
问:实施船上和岸上医疗要求该有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在船上工作的海员能迅速和适当地获得船上和岸上医疗,《公约》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有:
● 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 载员100人或以上、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负责医疗;
● 不配医生的船舶上,至少有一名海员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医疗急救培训,其一部分工作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
● 凡可行,在停靠港口不延误地给予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
● 船舶在海上能够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得到医疗指导,包括专家的指导;
● 除对患病或受伤海员的治疗,应向海员提供保健措施,包括保健教育计划。
问:海员要支付医疗或保健费用吗?
答:按照《公约》规则4.1/1和4.1/2的规定,海员在船上工作期间获得船上或岸上的医疗和保健,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在《公约》标准A4.1/1(d)中进一步指出: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一致的范围内,免费向船上海员或在外国港口下船的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
问:船上要配置牙病治疗设施吗?
答:对于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在标准A4.1要求为船上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需的牙科治疗等。对此,有些船厂和船舶设计单位提出,实施《公约》要求是否要求船上配置治疗牙病的设施?现在对船上医务室设计没有考虑在配置治疗牙病的专门设施。
有句俗语“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在《公约》中特别指出对海员牙病的治疗,是针对现有免费医疗的一些具体措施而言。《公约》意在要求船公司支付海员在合同服务期间牙病治疗费,而不是由海员支付。《公约》没有要求配置专门治疗牙病的设施,海员获得正规牙病治疗的途径一般通过岸上有资质的牙医医治。《公约》导则4.1.3/2(c)专门提到海员应得到在港口治疗牙病的便利。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船上和岸上医疗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按规定在船上配备医生或经培训的海员,在船上负责医疗和急救;
● 在船上配备医药箱、足够的医疗用品、设备和医疗指南;
● 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在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为其免费提供船上和岸上医疗和保健服务的条款;
● 制定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信寻求医疗援助的程序;
● 完善为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的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
● 把有关符合船上和岸上医疗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的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船上和岸上医疗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培训证书;
● 载货清单;
● 医疗指南;
● 医疗记录、医疗报告表格;
● 对医药箱、设施定期检查的纪录;
● 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信寻求医疗援助的程序等。
问:船东对于海员医疗和保健负有哪些责任?
答:根据《公约》A4.2要求,船东对受雇期间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 承担海员在船上服务期间疾病和受伤的医疗费用,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费用;
● 应提供财务担保,对海员因工伤、患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赔偿;
● 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的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
问:对海员医疗费用支付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4.2/2提出在国家层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定当海员受雇期间患病或受伤时,船东需支付医疗费用的最低期限为:包括医疗和膳宿费用,从海员受伤或患病之日起应不少于16周。
问:对患病或受伤海员的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当海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工作时,《公约》规定船东应有责任对这部分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
● 当工伤或患病海员留在船上,或海员遣返以前,船东对其支付全额工资;
● 从海员被遣返或离船之时起至身体康复,或至海员获得保险金,在此期间船东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 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船东向一名离船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从海员患病或受伤之日起应不少于16周。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船东责任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对海员因工伤、患病、残疾或死亡医疗费用支付、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
● 为海员提供财务担保范围包括海员因工伤、患病、长期残疾或死亡所得的赔偿;
● 完善对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财物管理和处理程序。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船东责任要求的证据: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船东为海员因工伤等提供财务担保的复印件;
● 对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财物管理和处理程序。
相关链接: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由国际卫生组织(WHO)主编的《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共33章,附有1个附录和1项索引。该指南易于阅读和理解,告诉如何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等;提供海员受伤后48小时内采取急救措施的建议。该指南第1章和第2章介绍当海员生命受到威胁时急救的原则和措施;第12章讲述了体检的一般原则;第25章讲述了如何通过无线电等得到外部支持和寻求医疗建议;第30章介绍一般性的预防和保健常识;第33章列出了船上医疗箱内必须存放的药品,药品的说明、剂量和具体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