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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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阴影部分为删除,下划线部分为新增加。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管理

第四章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用气设备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长输管线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专

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从长输管线购买天然气的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第八条列入城市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第十条

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

当征求燃气、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使用的要求。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

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四)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臵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充装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臵措施。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明确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

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六条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

(二)不按照规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设施,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安全的;

利益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七条本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移至第十八条第一款内)第十七八条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燃气市场的准入退出、产品服务质量、价格

收费、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后评估制度,组织专业机构按照规定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运行安全、服务质量和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等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

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

(二)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和补救措施;

(三)对承担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四)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五)建立员工岗位培训制度;

(六)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

(七)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运营、安全生产等情况;

(八)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单位用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

(三)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市政府确

(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改正;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

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协助其对燃气设施

进行安全检查和抢险、抢修。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或者重要的部位设臵统一、明显的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二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充装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当设立供应站,非充装单位设立的供应站应当与充装企业签订合同;

(三)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

第二十五条燃气自管单位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举报。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接到举报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不得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移至第二十九条第(六)、(七)项)。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第二十九条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摔、砸、滚动、倒臵气瓶;

(三)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

(五)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及,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六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

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

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

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施工可能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措施,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由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施工单位依照保护方案,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施工单

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燃气设施的管理单位,并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第三十三条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六)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气设备,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国家

源适配性检测。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对用气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售后服务站点不得擅自改动室内燃气设施。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市市政管理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燃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应急预案,并抄送市市政管理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有计划、有重点的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设臵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臵,并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

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等级,依照燃气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臵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

抢修作业。

第四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处臵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挠、干扰。

第四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燃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采取临时接管等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七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评估,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害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充装非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外气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燃气设施相关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

保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危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

以下罚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用于城市生产、生活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单位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燃气

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备、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以及用户设施。

(四)市政燃气设施是指道路红线内的燃气设施。

(五)庭院燃气设施是指道路红线外的燃气设施。

用气设备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居民用户的共用燃气设施是指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用户自用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后的支管、阀门和用气设备。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从群众角度看问题找差距想办法

从群众角度看问题找差距想办法 ——省委常委深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调研指导纪实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2013年10月08日05:29 字号:T|T 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一是要接地气到群众中去,二是要领导带头干出样子。 省直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8月下旬启动后,省委常委主动到各自的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为活动开展提供指导。 8月23日上午,省委书记赵正永到省发改委调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干部亲切交谈,询问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情况,察看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资料,对他们在楼道摆放椅子方便群众办事等做法给予肯定。赵正永强调,省发改委要以舍得割肉、舍得开刀的气魄,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方法,在简政放权、整治风气等方面下功夫。全体干部要通过真诚、反复、多层次征求意见,把问题找出来、找准确,把自己摆进去、摆到位,能改的马上改、能整治的立即整治,推动活动取得实效。要把活动与全省发展改革等日常工作相融合,准确把握新的阶段性特征,着眼实现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把工作重点转到稳中有为、提质增效上,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省长娄勤俭8月7日赴省财政厅、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检查教育实践活动准备和开展情况,并与班子成员和赵鹏、刘宝平、汪小明、刘强、皇甫世源等党员代表进行座谈。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娄勤俭强调,政策特别是民生政策的出台和执行要具有持久性和生命力,确保雪中送炭,在保基本、保公共服务、保公平上见成效,确保政府承诺不落空、公信力不打折。企业要善于抓住转型升级的发展机遇,树立危机意识,推动资源整合,突出优势产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政府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打牢基础。

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通知(中价[2008]122号)

各管道燃气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收标准 (一)气站及市政管网。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有关折旧、维修维护等费用计入供气运营成本。 (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连接支干管、庭院管网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管网承建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应当将管道燃气管网配套工程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含计量装置)的设施初始配置管道安装费用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经营管道燃气公司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费用收取标准按实际工程量和国家有关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双方协议定价。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所在区域用户共同分摊。 为推动我市城区管道燃气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历史原因,对城区燃气管道气经营企业已将燃气管道配套至楼层户外的一般住宅(多层、高层)用户,且在2002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规划报建的小区,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的费用收取标准为1200元/户。费用项包括:连接管网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及燃气计量表、调压阀、开关阀、旋塞各一个。 (五)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及市政管网、小区庭院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管网设施的更新、维护、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费用支出均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管网设施的更新、维护等有关费用由用户负责。 二、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缴交办法

上海地方标准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一)任务来源 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三表)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其数量众多,分布在各个居民用户家庭和企事业单位。三表计量的准确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关系到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城市的有效运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市三表计量申投诉机制较为健全,比如12365申诉热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行业热线,都可在第一时间及时受理市民和用能单位关于三表的计量申投诉。如果市民和用能单位对三表的计量数据有异议,可与水、电、气销售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委托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如果市民和用能单位对结论仍有异议,可依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根据仲裁检定结果核算退补量。 目前,国内关于燃气计量差错退补量核算标准尚处于空白。燃气销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燃气量退补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营业规则》、《营业章程》或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检定机构的数据,通过协商的方法计算出退补量。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得到双方认同,不利于计量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市司法局曾会同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下发了关于窃气等违法行为如何认定的相关文件,但是该文件仅规定了涉及盗窃犯罪时有关燃气量的计算方法。 2013年,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保委等单位,组织市计量协会、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

科学研究院等先行开展了《电能计量差错的退补电量核算方法》的研究,并率先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目前实施情况良好。该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较好地统一了电能计量差错的退补核算标准,规范了退补行为,维护了贸易结算的公正、公平,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和谐的电能消费环境。由于燃气计量管理的方式与电能管理基本一致,所面临的问题基本类同,因此燃气计量差错量的退补核算方法标准的制定,也引起了本市质量技监部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期望本市相关部门、单位能尽快研究制订,并以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有效解决本市燃气在贸易结算过程中产生计量差错时能科学、准确核算差错量,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5 年5月,市住建委等部门共同提出了本标准的立项申请,并由市住建委为本标准立项的主要提出单位。同年底,本标准正式通过了立项,并确定上海市计量协会为本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起草单位。 (二)预期目标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的核算方法,以保证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供气、用气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环境的规范、有序、和谐发展。具体预期目标如下: 1、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本市燃气计量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统计和分析,梳理出差错的分类。 2、调研目前国内外及本市在燃气计量差错产生时所采用的通行做法,结合当前国内和本市的形势,提出适宜的退补措施。 3、针对不同的差错产生原因,确定误差值。 4、根据不同的用气环境、用气设施及用气习惯,确定燃气计量

最新整理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管理.docx

最新整理燃气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管理 1 目的为规范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的管理,加强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户安全用气,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的级别、分类、整改及跟进等内容。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3.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 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 5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3. 6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职责4.1 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司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隐患用户向上级部门进行备案工作;监督本标准的落实;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5 管理内容及要求5.1.隐患级别定义5.1.1 一级隐患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可能导致户内燃气设施发生危及用户及周围邻居生命财产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或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例款的,需马上做出整改的隐患。5.1.2 二级隐患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可预见的危险,需现场给客户整改建议,如未能即时改善,需再次联系客户跟进,督促用户整改。 5.1.3 三级隐患一般的安全隐患,具有潜在的危险,一定时间内不易造成危险,需现场给客户整改建议,督促用户整改。5.2 用户盗用气非法手段使用天然气(用户有破坏计量装置或者从计量装置之前的燃气管道上直接取气等行为),发现之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2.1 隐患分级、项目描述、整改要求隐患级别序号隐患项目隐患描述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要求一级1漏气灶前球阀(含)逆气流方向的燃气管道、计量表具、管件等公司免费维修维护部位漏气(外漏及灶前阀内漏)。1、漏气处理不过夜;2、若不能立即维修,现场实施软封堵;3、安检员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拍照存档,做好记录并用户签字确认;4、维修后全面检漏,确认无漏气隐患,用户在派工单上签字确认。灶前球阀(不含)顺气流方向的用户设施,如燃气具及阀门、胶管等配件需用户承担整改费用的漏气。1、漏气处理不过夜;2、若不能立即维修,现场实施软封堵;3、若用户不愿支付费用,可进行自修,安检员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拍照存档,做好记录并用户签字确认;4、定期督促用户整改,做好督促记录;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更新至2019.4.1)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更新至2019.4.1) 1.常用编制文件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T 20519-2009 2.常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3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方案 一、招银小区等七个小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改造范围包括招商街道招银小区、招干楼、招北税务综合楼、蛇口街道南玻花园、滨海苑小区、新荣村小区、新源楼小区等共7个小区,共792户。本工程范围内小区管材主要为镀锌钢管,管道使用年限已久,腐蚀、锈蚀而造成“黄水”、“锈水”严重,居民用水水质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提升居民用水水质和民生质量,本项目对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消防管道、用户水表组并更换表后爬墙管进行改造,达到优质饮用水入户目的。 具体的施工项目包括:改造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用户水表组,更换表后爬墙管及室外消火栓、路面恢复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我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了燃气管网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三、深圳市已建成地下燃气管网已较为密集,辐射于城市各主要道路,并延伸至各个居民小区,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一旦泄漏极易发生中毒、燃烧或爆炸,特别是在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区域,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事故屡有发生,被破坏管道泄漏现场十分危险,如果是普通的中压管道漏气起火,火焰可高达6米左右,如是瞬间爆燃,爆炸燃中心温度可高达2000℃。造成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在不清楚燃气管道位置时,擅自在燃气管道附近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顶进作业,或擅自使用重型机械在管道上碾压,造成管道破裂,引起燃气外泄。其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要施工企业重视燃气安全,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就能有效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到燃气管道。 1、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示意及说明”栏。 2、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保护措施落实到人,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进行施工。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通常为燃气管道周围1米内)进行挖土、顶进、打夯等危险施工作业时,专责安全员要对现场进安全监控,且一定要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切勿冒险作业。 3、地下燃气管道埋深较浅,通常为1.0-2.0m,而且管材多为灰口铸铁管,这种材质的管道质脆易断裂,因此,重型机械切勿从燃气管道上方通行,也绝不能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积重型材料、堆积垃圾和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更不允许使用重型机械整平和压实燃气管道上方的路基。 4、积极配合燃气公司对已经裸露或悬空的燃气管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5、土方开挖

燃气行业调研报告

燃气行业调研报告

目录 一、行业发展现状 (3) 二、行业经营特征分析 (6) 1、进入门槛 (6) 2、主要技术工艺及对比 (9) 3、价格构成 (10) 4、盈利模式 (11) 三、核心企业简介 (11) 1、北京燃气集团 (11) 2、新奥燃气 (14) 3、华润协鑫 (15) 4、华油联合燃气 (17) 5、中新天津生态城能源投资、建设及运营模式 (18)

一、行业发展现状 2011年1-12月,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共有规模以上企业829家。其中,小型企业个数最多,为690家,占83.23%;其次是中型企业,为132家,占15.92%;大型企业数量最少为7家,仅占行业总数的0.84%。 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企业规模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企业数量有所减少,其中,大型企业数量保持不变;中型企业数量增加了16家;而小型企业数量减少了133家。这说明2011年我国城市燃气行业集中度有所提高,规模化生产有所加强。 中小型企业资产规模占据主导 2011年1-12月,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共实现总资产3389.33亿元,同比增速为18.95%。具体来看,行业内中型企业对全行业的资产贡献最大,其资产规模为1456.66亿元,占42.98%,增速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为12.11%;其次是小型企业,资产规模为1393.70亿元,占行业的41.12% ,增

速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达到了26.56%;大型企业资产规模最小为538.97亿元,占行业的15.9%,同比增长20.12%。从平均资产规模来看,大型企业最大,达到了769962.79万元,远高于中小型企业平均资产规模。 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内不同规模企业资产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大型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 从收入情况来看,2011年,我国城市燃气行业中,大型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60.28亿元,中型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51.39亿元;小型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823.93亿元,小型企业收入最强。 利润方面,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中,大型企业盈利为29.75亿元;中型企业利润总额为96.80亿元,小型企业利润总额为169.70亿元,小型企业利润最高。 在销售利润率方面,大型企业最高,达到了15%;中型企业次之,为14.74%,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中小企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 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09 年8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通知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 年8 月1 日 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 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 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 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 号;邮政 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第九条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

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03/01/24【颁布单位】深建燃[1998]19号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住宅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石化天然气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新)

综合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工作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内容。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综合法律事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重大事项法律论证、公司营业执照管理、一事一授法人授权管理、普法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章内容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是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重大投资、合资合作、业务重组、产融结合、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论证;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管理和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以及关联交易等业务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咨询; (三)负责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组织修订《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修订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变更登记以及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借用、使用等工作; (五)负责一事一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审核办理工作;

(六)负责协同企业文化处开展公司普法宣传工作; (七)落实我公司作为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及落实法学会的相关安排; (八)处理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综合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专业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的编制、落实工作; (二)负责法律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咨询论证基础资料的提供,并参与相关论证工作会议。 第三节法律论证与咨询 第七条公司负责处理的法律论证事项包括: (一)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或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营机构设立等重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二)集团公司授权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 (三)公司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项。 第八条二级单位设有专职法律顾问的,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审核与论证。需进一步上报公司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论证的,应由专职法律顾问出具初步法律论证意见,并收集相关论证基础资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二级单位未设立专职法律顾问的,业务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向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提供与论证事项有关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论证事项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事件背景、经过和需要论证的内容;

10-沪消发(2004)352号《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 1 -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 2 -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5-21)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吴登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隐患,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需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同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从技术层面进行了规定。我局曾于2008年制定《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了规定,但一直缺少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

全检查的相关办法,这也是本次编制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必要按照上述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涵盖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二)规范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市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企业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入户安全检查。但是,燃气企业在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对于检查内容及范围、各类隐患的处置方法、检查结果告知方式等,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认识,落实条例的方式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瓶装燃气企业之间、瓶装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企业之间入户检查操作细则不一致,入户安全检查效果也参差不齐。这一问题即不利于燃气企业有效的落实上位法规定,更不利于保障燃气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进行规范和统一。 (三)适应检查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是说,除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比如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质监部门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都可以组织开展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 急预案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 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空调、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 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 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 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 特别是地下燃气管网, 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而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 一旦出现燃气无法正常供应或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 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 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 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解决。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 以科学合理供气、保障首都安全用气为出发点, 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 以人为本、专业处理, 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全面提高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本市燃气突发事件,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并确保在处理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 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 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预案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预案和办法, 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际, 制定本预案。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指挥, 属地管理”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 特别是在应对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件的处理中, 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 都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 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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