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科学防范与谈判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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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 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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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 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 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 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 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 的批准后实施。
驳回死者家属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 请,维持一审判决,即朝阳医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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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第 三方鉴定机构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 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朝阳医院作出的 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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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取的恰当措施:
肖志军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 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为确认肖志军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 班的神经科刘医生,经过询问,这名男子思路很清晰, 精神毫无异常。
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面请 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其他家人;一 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 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 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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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
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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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属权利”的认定:
家属的意见应该是医院实行特殊治疗的必要 前置程序,因为一旦实施医疗行为或者医疗行为失败, 特别是导致患者伤亡时,患者家属的利益状况将直接 受到影响,如必须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代为赡养父母、 抚养小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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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制定)
第十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 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 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 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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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李 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发展快、综合情况 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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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
同时,对于本应由李丽云父母承担的二 审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法院认定他们经济困 难,准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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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赵廷凯律师及张 浩然律师上书国务院,请求修改《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修改《条例》的理由:
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 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 命而不应该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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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 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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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侵权案”一审结案
2009年12月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签 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
法院认定,北京市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 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死者家 属的诉讼请求。
医院出于人道考虑,愿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 帮助,法院判令医院给付李丽云的父母10万元。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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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规链接: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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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1日实施)
医疗纠纷:防范、应对 医疗争议:谈判、技巧
2011—08--19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谈判艺术 第三节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及其应对
——《侵权责任法》解读剖析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应对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典型案例:肖志军拒绝签字,“妻子”李丽云难产身
亡
朝阳医院(西区)相关负责人称,医生是公民须遵守法律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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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及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 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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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无奈
在“违规”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 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而无法进 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不起作用后,几名医生又轮番对 患者进行心脏按摩。在抢救过程中,女病人心跳呼吸停 止过4次,均被抢救过来。
下午4时至7时20分,抢救3个多小时,7时20分,22岁 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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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0年3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 术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丽云的父母坚持认为朝阳医院在诊疗、急 救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要求重新对李丽云的死 亡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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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二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