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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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8)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8)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9)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3)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
第二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14)
第四章土地利用调控与空间管制 (17)
第一节土地利用调控 (17)
第二节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20)
第五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24)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增长 (24)
第二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25)
第三节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27)
第四节建设用地清退 (30)
第五节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31)
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33)
第一节农用地保护 (33)
第二节优化生态用地结构与布局 (35)
第三节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8)
第七章规划体系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0)
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40)
第二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40)
第三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及空间管制 (41)
第八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43)
第一节土地整治 (43)
第二节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保障 (43)
第三节重大产业用地保障 (46)
第四节围填海开发 (46)
第九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8)
第一节促进土地利用模式转型的政策措施 (48)
第二节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政策措施 (50)
第三节推进土地资产资本管理 (52)
第四节规划实施监督和技术支撑措施 (54)
附表 (5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定位
适应中国国情和深圳市实际的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约束、转型和创新规划,探索建设用地减量增长的土地利用规划新模式。
通过本规划实施以促进土地管理四个转型:
1.利用模式转型。从外延扩张向内涵集约转变,加大城市更新和建设用地清退力度,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管理理念转型。从被动的资源保障向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主动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管理目标转型。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复合
管理转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体系。
4.管理机制转型。从注重审批向土地全程动态监管转变,实现国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和一体化发展。增强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全面转型。
2.主动应对全球化、泛珠三角一体化以及建设我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区域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全面增强服务全国的能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融入区域土地利用分工协作体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统筹全市土地资源利用。
3.严格实施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
4.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5. 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高度
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新模式,完善土地管理的体制机制,增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第4条规划工作原则
1.依法编制,科学决策
规划修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统筹兼顾,综合协调
坚持五个“衔接”,一是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衔接,二是与国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级规划衔接,三是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四是与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五是与规划实施管理衔接。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在规划编制中,突出深圳特色:(1)经济特区,毗邻香港;(2)高度城市化,社会经济发展转型;(3)没有农村建制,土地全部国有;(4)人口密度大,流动性高;(5)土地资源紧约束,可供建设用地空间有限。
4.刚柔并济,完善管理
妥善处理规划的刚性和弹性、指令性和指导性、近期和远期、整体和局部等关系,以应对未来发展的诸多不确定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正确处理规划、政府管理与市场的关系,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和调整机制。
第5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
基期:2005年
近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30年
第6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6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2个管理区,土地总面积为195284公顷(2005土地利用变更控制范围)[1]。
中心城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4个行政区。
第7条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1]根据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市域陆地面积199171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