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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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办事处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各项要求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保厅申请复核。

(二)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内容和措施、所取得的成

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必要的音像资料)。申报材料分两部分整理,申报表单独整理;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等汇总装订成册,并保证印制质量。

(三)申报时间。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四、审查与复核

(一)市环保局审查

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保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需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报送公示和复查情况。

(二)省环保厅复核

1.省环保厅收到市环保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

后,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环保局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该市本次所有申报生态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度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复查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被公告为‚省级生态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生态乡镇称号。

(二)省环保厅对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三)市环保局要建立、完善本辖区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检查等制度,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辖区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环境质量状况、考核指标变化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四)被公告达到省级生态乡镇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

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的称号。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鲁环发“2003”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3、政策落实。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环境状况良好,街道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村庄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0%。

二、建设指标

三、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且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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