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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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的规范(摘录)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 一) ”,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 (1) ”。

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2.“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或“A.”、“B.”、“C.”。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顿号:表示约数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如:三四天七八岁三五成群

引号、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可用可不用,但不论用否,全篇一定要统一。

省略号后不能再用点号。

冒号: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

连接号:⑴词语之间,用占一个字位置的短横。如:人类的发展可以分为古猿-猿人-古人-新人这四个阶段。⑵表示数字范围的用浪线。如:100公斤~180公斤

不规范的书写格式。

竖排文章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和符号均按顺时针方向转90度排列。

破折号的输入法:

破折号应是占两格的连续横线,不是“——”。(方法:在WORD里面,选插入“插入”菜单中的“符号”,选择“特殊符号”,可以看到第一个符号就是长划线“—”,连续输入几个,中间是没有间断的,如还有间断,把此号选为黑体即可。)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1.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必须用汉字。(例: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2.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定型的词,如:一律(不能写作1律);

词组,如:星期四(不能写作星期4);

成语,如:七上八下(不能写作7上8下);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如:三五天(不能写作35天);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一百几十次(不能写作100几十次)。惯用语,如: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能写作不管3721);

缩略语,如:十六届四中全会(不能写作16届4中全会);

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白发三千丈(不能写作白发3000丈);

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甲申年三月初九(不能写作3月初9);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

“一·二八”事变(不能写作“1·28”事变)

“一二·九”运动(不能写作“12·9”运动)

“九·一三”事件(不能写作“9·13”事件)

“五一”国际劳动节。(不能写作51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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