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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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可两得

案例:A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大型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为扩大销售,主要采用赊销模式,销售产品的同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由于收款周期过长,或者购货方面临资金压力,货款经常无法在当月一次性收回。2008年7月销售额150万元(不含税),当月无法收回销售款,估计每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

案例分析: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A国际贸易公司既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又必须在销售实现当月承担此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

如果A公司与购货方达成分期收款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月末之前由购货方支付货款30万元,则公司每月因该项业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这样,每个月不仅有30万元的资金入账,加速了资金周转,还减少了销项税额,一举两得。

对于A来讲,可以按照此模式,合理安排每月的采购金额和收款金额,使得按收款金额计算得销项税额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接近,从而增值税额降到最低!

政策规定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特别提示:采用适当的分期收款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税收和资金周转方面的好处,而且能够使一些潜在的、因资金紧张而无法进行交易的业务得以实现,从而增加公司的业务。因此,公司可以在不产生过多坏账的情况下,积极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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