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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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案例
案例一: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

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

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

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合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譬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

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案例二: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县酒厂
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

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

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

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

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案例三:
案例:李先生为自己爱车投保时,要求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

但是保险公司核发的保单中,却仅仅确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没有确定车辆损失险及相应保费。

保险推销员将保单正本交给李先生时没有做任何解释,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

一个月后,李先生的爱车被他人烧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赔付其损失。

评析:李先生作为投保人投保,而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实际上是在协商确立一个保险合同。

李先生提出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这是李先生的要约内容。

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接受李先生提出的要约,而是将三种险别改为两种,这是对李先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李先生的要约做出承诺,而是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这个新要约必须经李先生认可承诺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可是保险公司在未与李先生充分协商、说明的条件下开具了保单,应当说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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