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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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27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3年12月27日第9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邵奇惠
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
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

血库分为中心血库、输血科(血库)。

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大力推行无偿献血制度,献血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

以市、县(市)为区域,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原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监督检查全省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及其执行登记注册;
(五)负责本省和跨省的血液调剂、用血管理及其审批;
(六)负责全省献血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

第七条市(行署)、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度、标准、技术规范;
(二)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及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初步审查;
(三)负责医院输血科(血库)执业登记注册;
(四)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年度采供血计划,并负责血源档案管理。

第八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除红十字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

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

第九条省设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指导全省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

血液中心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内血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建立采血点。

采血点业务工作由设点的血液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采血点采集的血液只能供给设点的血液中心,不得直接供给其他单位。

市设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和专业技术指导。

采供血量较大的省辖市不得建立单采血浆站从事采浆业务,以防止一个供血者全血和血浆交替采集。

县(市)设基层血站,负责本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条未设血站的县(市)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院成立中心血库,负责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没有条件设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十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任务是:
(一)根据本院医疗需求,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
(二)为临床提供血型鉴定、抗体筛选、交互配血及相关的血清学试验诊断;
(三)配合临床开展成份输血和输血治疗,向临床医生提供现代输血技术指导;
(四)结合临床输血开展输血科研,推广应用输血新技术;
(五)掌握本院血液需求,并接受上级采供血机构专业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设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有关资料。

单采血浆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与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签订的原料血浆购销合作意向书的副本。

第十三条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申请书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
查意见和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对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输血科(血库),执业或开展采供血业务前,要向原批准设置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
(二)人员和设备清单;
(三)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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