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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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据排除体系。实践中,要做到恰如其分的运用这些规则,前提是要正确地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特的规定,它的规定适应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有其规定的合理性。理论上,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违法程度、侵犯权益、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实务当中,我们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等方式来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关键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区分标准

一、简析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定及意义

(一)实体法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做

了细化的规定,包括程序性的问题,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引入了瑕疵证据的概念,并针对法定七类证据分别规定了要直接排除的情况和能够补正的情形。

以上三个法律规范共同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排除体系,即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据排除体系,前两类规则共同针对的是非法证据,补正规则针对的是瑕疵证据。由此可见,中国证据排除体系的核心就是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两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所涉及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概念针对的主要是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而言的。证据的“三性”,指的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只有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共同属于不合法的证据。

(二)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将不合法的证据进一步区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既兼顾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证人权的观念,由符合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还不健全,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我国有限的诉讼资源和相对落后的侦查技术不足以支撑瑕疵证据的全面排除。①虽然目前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

核心理念的保障人权越来越深入人心,但如果一律排除不合法证据,将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恶果。因此,允许侦察机关对轻度违法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而对于严重违法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能够很好的解决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证人权两个重要任务之间的矛盾。

此外,划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能有效杜绝司法实务中滥用补正的情况。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已存在大量的瑕疵证据补正情况,由于缺乏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明确规定,导致很多非法证据也被当成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极易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将不合法的证据划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明确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有效避免了瑕疵证据适用的随意性。

二、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

1.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理论上,对如何界定非法供述以及非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很大的争议。究其根本,是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理解的分歧。

第一,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综合一些国际条约的界定,一般包

括:1.暴力取证;2.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3.用不人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4.使用药品取证等等。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的定义,但在刑法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逼取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中刑讯逼供的概念范围应大于刑法中的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刑讯逼供不仅应包括肉刑、变相肉刑,还应包含采用如服用药物、催眠等精神强制方法。

第二,如何理解“威胁”?从字面含义来看,威胁不仅包括暴力威胁,而且包括其他能使他人产生畏惧情绪的手段方式。威胁属于一种精神强制方式,那么它需要达到什么程度,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制方式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威胁的精神强制要求低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制。只要一般的人在这种威胁的情况下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或者称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的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三是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这三个条件形成了非法实物证据的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通过这三个条件可以看出,所谓的

非法实物证据指的就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中的严重怎么判断?笔者认为,只要在裁判者心中形成对于该证据真实性的质疑,且该证据会影响到案件定罪和量刑就达到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程度。

(二)瑕疵证据的界定

“瑕疵证据”,即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侦察机关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而仅仅是以轻微违法的方式

获得的证据。瑕疵证据,虽然也存在违法情节,但因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因而只要能够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该证据仍然具有证据能力,可作为证据使用。③

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遗漏重要内容、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签名等。④这些证据在审查者看来,虽然违法,但客观上很可能是真实的,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因而给予侦察机关以补正的机会,以节约侦查成本并保证有力打击犯罪。

此外,根据现有规定,不同证据的属性对不同证据的要求是不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比,对前者要求更高。无论是规定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还是讯问人没有签名和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情形,侦查人员实际上已按照正确的程序履行职责,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记录。相比而言,询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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